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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以裁定方式对企业破产状况所作的法律上的确认。破产宣告应当公开进行。《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第六节 破产宣告和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是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以裁定方式对企业破产状况所作的法律上的确认。它是依法处理企业财产的前提和依据,是破产宣告前的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的连接点。

(一)破产宣告的机关、方式和法定条件

破产宣告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宣告企业破产。

破产宣告应当公开进行。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应当通知债权人、债务人到庭,债权人、债务人拒不到庭的,不影响裁定的效力。人民法院裁定宣告企业破产的同时可发布公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书面裁定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1)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不予宣告破产条件的;(2)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重整程序的;(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

(二)破产宣告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破产宣告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对债务人来说,破产宣告主要产生以下几种效力:(1)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2)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破产企业自即日起应当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人民法院或管理人认为确有必要继续生产经营的除外;(3)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丧失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丧失了管理、处分企业财产的权利,破产企业由依法成立的管理人接管。

2.破产宣告对债权人的效力主要表现为:(1)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但应减少未到期的利息;(2)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3)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4)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

破产宣告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1)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足额担保或者为债务人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2)债务人已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

二、破产清算

清算是破产的一个目的。清算的目的是要终结债务人与其利害关系人的各种法律关系,其中主要是破产法律关系。破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由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估价、变卖或拍卖;二是对破产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一)破产财产

《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据此,破产财产是指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破产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在确定破产财产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1)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不能列为破产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可以列入破产财产;

(2)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不能列为破产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可以列入破产财产;

(3)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应按到期债权列入破产财产,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及其他损失;

(4)依法禁止扣押执行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5)破产企业内党、团、工会等社团组织的经费及其所有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上述组织无偿占用破产企业的财产除外;

(6)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7)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8)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9)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10)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11)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三)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在认定破产债权的范围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2)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未受清偿的部分属于破产债权;(3)清算组决定解除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4)破产宣告时债权人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的债权成为破产债权,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5)作为被保证人的企业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其清偿债务的,保证人代为清偿的数额属于破产债权;(6)票据(汇票、支票、本票)发票人或者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而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7)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的罚金、罚款,在破产宣告后不得作为破产债权追缴,以免使对原债务人的处罚转移到全体破产债权人身上。

(四)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必须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有约束力。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

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立或者解除条件成立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成立或者解除条件未成立的,应当交付给债权人。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2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六)破产程序的终结

下列情况下终结破产程序:(1)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3)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

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通过破产分配未能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予以清偿,破产企业未清偿的债务依法免除,但又发现破产财产的情况除外。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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