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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承诺与合同成立的关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一定程序,协商一致,在相互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已经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此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对相对人受到的损失作出的赔偿的责任也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方式

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一定程序,协商一致,在相互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的订立有以下几种方式:要约、承诺方式;交叉要约方式;意思实现方式。

1.要约、承诺是《合同法》规定的订立合同的方式,即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做出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同意该意思表示,合同即成立。要约、承诺方式是最重要、最普遍的订立合同的方式,其具体制度在下文中有详细论述。

2.交叉要约,又称为交错要约或者要约之吻合,是指当事人采取非对话的方式,几乎同时相互向对方提出两个独立且内容相同的要约的行为;从单个要约来看,交叉要约与普通要约没有区别。一般而言,合同订立必须通过要约、承诺两个基本过程,但交叉要约只是两个要约行为,如果要成立合同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双方当事人均在收到对方的要约之前发出要约。(2)双方要约的内容必须一致。(3)双方当事人均采用非对话式向对方发出要约。

3.意思实现,又称推定形式、行为默示形式,指合同当事人以某种表明法律意图的行为间接地表示合同内容的合同形式,它以合同的开始履行推定合同已经订立。如租期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交纳房租,出租人接受,由此可推知当事人双方作出了延长租期的法律行为。

二、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条件

要约是指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要约的意思表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要约内容具体、确定;(2)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承诺,要约人则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

2.要约的生效、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产生法律拘束力。根据《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前取消要约的行为。要约可以撤回,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否则要约人要受其要约意思表示的约束。

(3)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承诺之前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已经生效,要约人应当受要约的约束,不得随意撤销。因此,撤销的时间必须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同时《合同法》还规定了下列不得撤销的情形: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已经丧失了法律约束力。要约失效的情形有: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条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具备下列条件:(1)由受要约人作出;(2)在规定期限内作出;(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也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

2.承诺的生效、撤回

(1)承诺的生效。承诺的生效是指承诺发生法律效力。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即合同成立。承诺既可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也可以行为的方式作出。有效的承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的;只能向要约人作出;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到达;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际性变更。

(2)承诺的撤回。承诺的撤回是指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时取消承诺的行为。承诺一旦到达要约人,合同则成立,因此,承诺不可以撤销。

三、合同的成立时间与地点

1.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如果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如果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2.合同成立的地点。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如果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四、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有利于减少交易成本和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但条款的制定者在拟定合同时往往尽可能多的规定自己的权利,减少自己的义务,因此必须要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此外,如果格式条款中涉及合同无效或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背依据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先合同义务,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致一方遭受信赖利益的损害,或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构成要件包括:(1)缔约人一方有过错。(2)契约未发生有效效力。(3)使相对人利益受到损害。《合同法》规定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有:(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此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对相对人受到的损失作出的赔偿的责任也属于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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