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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被承诺后要约人反悔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款。格式条款,又称定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合同的订立起始于要约。撤销要约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法律行为。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因法定事由而丧失其法律效力。由第三人作出的承诺,应视为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款。为了示范缔约人,提示其订立内容完备的合同,《合同法》规定,合同应当包括以下条款: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数量;④质量;⑤价款或者报酬;⑥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⑦违约责任;⑧争议解决的方法。

实践中,因各种合同的性质不同,其内容也不尽相同。按照合同自由原则,合同的具体内容应由当事人依其订约目的而自行约定,而不宜由法律强行规定,因此,合同不因欠缺上述法律列举的某些条款而无效,当事人可以通过补充条款而完善合同内容,或者依照法律或惯例推定并履行。

(二)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合同协议的外在表现形式。《合同法》允许当事人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订立合同。

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使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与义务更加明确,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

2.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谈话或者通过电话交谈达成协议的形式。口头形式由于没有文字记载,易发生纠纷且不便取证,因而适用于数额较小或者即时清结的交易。

3.其他形式。是指以语言、文字以外的意思表示形式,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进行意思表示。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和出租人都不提出合同终止的问题,且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出租人也继续接受租金,从这种行为中可以推断出租人已经同意延长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以不作为为其意思表示的形式,但该形式严格限定在有法律规定、商业惯例或者当事人预约承认的情形下采用。

合同的形式,原则上应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三)格式条款的使用

1.格式条款的概念和特征

格式条款,又称定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使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行业通常是具有较大规模并且具有垄断性的行业,如自来水、电力、热力、燃气、邮电、电信、保险、铁路、航空、公路、海运等行业。

格式条款具有如下法律特征:①格式条款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全面性。格式条款的要约人往往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出的,且适用于一定时期内订立的全部合同并涉及合同的全部内容。②格式条款由单方决定。一方当事人事先起草格式条款,对方当事人没有商量的余地,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不接受。③格式条款具有事实上的垄断性。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在交易中居于优势地位,能够将其预订的合同条款强加给对方。

2.格式条款的使用规则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条款。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那些免除或者限制格式条款提供者责任的条款。

(3)违法的以及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4)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5)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

1.要约的构成。

合同的订立起始于要约。要约是特定当事人作出的、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者为要约人,要约的相对人为受要约人。

一方在先作出的意思表示不当然构成要约。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②必须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③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备满足合同内容的基本要求、足以使对方决定是否承诺的主要条款。

不具备上述要件的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构成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广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均为要约邀请。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的效力在于约束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不得任意反悔。但是,为使受要约人对订立合同有充分考虑及随机应变,实现利益最佳,在要约生效前后,要约人可以依法撤回和撤销要约。

撤回要约是要约人阻止要约生效的法律行为。对已经发出但尚未生效的要约,要约人可以通知受要约人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撤销要约是要约人消灭要约效力的法律行为。对已生效的要约,要约人可以通知受要约人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中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3.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因法定事由而丧失其法律效力。导致要约失效的情形有: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构成。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合同的订立承诺而完成。

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以下要件:①承诺的人须为受要约人本人或其代理人。由第三人作出的承诺,应视为要约。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合同法》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③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但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④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即承诺一般应该采用明示方式,默示方式的承诺只有在符合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时方可采用。

2.承诺的生效与撤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承诺生效时,合同即告成立;因成立而生效的合同即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承诺于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①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的撤回

与要约同理,为使受要约人对订立合同有充分考虑及随机应变,实现利益最佳,“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是受要约人阻止承诺生效的行为。对已经作出尚未生效的承诺,受要约人可以通知要约人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但是,承诺生效后是不能撤销的。这承诺效力所决定的。因为承诺生效,则使合同成立,合同订立程序及告完结;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反悔,均不再属于订立合同的范畴。

(三)合同的成立

《合同法》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以下情形除外:①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但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三、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效力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双方为订立合同开始进行接触以后,就存在了先合同义务,如不得随意撤销要约、不得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以及相互负有协商、保护、通知、忠实等义务。缔约过失是于合同缔结之际发生的,其造成的后果可能是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者合同被撤销而有损缔约对象的信赖利益,因而导致法律责任。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①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②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侵犯对方商业秘密;④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与范围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形式就是赔偿损失,其目的是弥补对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所谓信赖利益损失,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赔偿范围包括:①缔约费用,即当事人为签订该合同而支付的差旅费、邮寄费等必要费用;②准备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车辆租赁费、贷款利息,以及为履约已支付的其他一切必要费用;③返还费用;如合同已经履行,因无效后应当返还财产,仍需支付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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