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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被承诺后要约人反悔

时间:2022-11-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在平等互利互惠的条件下,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既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又是发生合同纠纷时的证据。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

(一)概念

合同的订立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在平等互利互惠的条件下,就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订立过程是当事人双方互相协商并最后就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

1. 主体的资格

合同主体包括法人和公民,当事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可以自己订立合同,也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代理人参加订立合同时,应向对方出具其委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

2. 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头形式: 当事人以口头语言表达而达成的合同形式。简便易行,但稍纵即逝,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口头形式适用于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关系。

(2)书面形式: 当事人以文字表达而达成的合同形式。既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依据,又是发生合同纠纷时的证据。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其他形式: 当事人以行为或特定情形推定成立的合同形式。除以行为推定成立的外,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①公证形式: 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

②鉴证形式: 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③批准形式: 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采取经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一种合同形式。

④登记形式: 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将合同提交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登记形式一般常用于不动产的买卖合同。某些特殊的动产,如船舶等,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其转让也采取登记形式。合同的登记形式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规定。

⑤合同确认书: 合同确认书即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的合同形式。

3. 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明确合同权利义务的享有者、承担者; 明确合同地域管辖。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3)数量: 数量是用数字和计量单位衡量标的的尺度。

(4)质量: 质量是标的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5)价款或者报酬: 价款或者报酬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标的的货币代价。

(6)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合同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

(7)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是合同当事人交付标的或支付价款的地方。

(8)方式: 方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而采用的方法。

(9)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承担的经济制裁。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订立的原则

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干扰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合同的一般订立程序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1. 要约

(1)要约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出价或报价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而要约所指向的对方当事人则称为受要约人。一个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一项要约,可以由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不管他是自然人还是法人。但是,发出要约的人必须是特定的,即人们能够确定发出要约的是谁。一般情况下,要约的相对人(受要约人)也是特定的,即要约是向特定人提出的。但在一些场合,要约也可以向不特定人提出。如商店中明码标价的商品销售,就是要约人(商家)向不特定的顾客(受要约人)发出的要约。

②要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要约是订立合同的提议,必须包括合同主要条款,以使受要约人确切知道要约的内容,决定是否接受要约。

③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即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当事人发出要约,是为了与对方订立合同,要约人要在其意思表示中将这一意愿表示出来。要约作为表达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其内容已经包含了一份可以得到履行的合同成立所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此情况下,如果受要约人表示接受此要约,则双方达成了订立合同的合意,合同也即告成立。因此,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在受要约人表示承诺的情况下,要约人就要受该要约的约束。

(2)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发出要约邀请时,当事人仍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为自己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在于: 要约是当事人自己发出的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则是当事人希望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一般是向特定人发出,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人发出; 要约中要约人提出合同主要条款以供对方考虑,要约邀请中要约邀请方没有提出合同订立的主要具体条款; 要约发出后,受要约人接受要约,要约人即受此要约的约束,而要约邀请的发出,在法律上没有意义,不能产生合同成立与否的法律后果,要约邀请对要约邀请人和相对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3)要约的生效与失效。《合同法》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一个有效的要约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①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取得依其承诺而使合同成立的法律资格,即受要约人承诺的,合同即告成立; 受要约人不承诺的,合同不能成立,受要约人不负任何责任。

②要约人发出要约在要约中规定要约答复的期限,称要约的有效期。

③口头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的,于承诺期限内有效; 未规定期限的,受要约人如没立即承诺,要约即失效。书面形式的要约,有承诺期限的,在承诺期内有效; 未定期限的,在依通常情形能够收到承诺所需一段合理的期间内,要约有效。受要约人作出拒绝承诺的表示的,要约即失去效力。

(4)要约撤回: 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宣告取消要约,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5)要约可以撤销: 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并已到达受要约人的情况下,要约人可以根据情况,撤销要约。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因为,要约人想要撤销的要约,是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此时,受要约人完全有理由进行订立合同甚至履行合同的准备工作,所以必须有严格的限制,以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6)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又称要约消灭,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拘束力,要约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合同失去其成立的基础。

2. 承诺

(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有义务接受受要约人的承诺,不得拒绝。一个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①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本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出。要约如果是向特定人发出的,则承诺必须由该特定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作出,如果要约是向一定范围的人作出的,承诺可以由该范围内的任何人作出。

②承诺不附带任何条件,承诺的内容必须和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必须是无条件接受,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③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向要约人作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该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 如果没有规定期限,则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超过了要约有效期(承诺期限)或合理期限的承诺,视为一项新要约。如果要约中没在规定要约有效期,即承诺期限的,承诺应该在合理期限向要约人作出,合理期限一般指要约的送达时间、受要约方考虑是否接受要约的时间、接受要约送达到要约方的时间的总和。承诺是对要约的全部接受,只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有拘束力,所以,承诺必须向要约人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作出,对要约人以外的人作出的承诺,合同不能成立。

④承诺必须明确表示受要约人同意与要约人订立合同。承诺必须清楚明确,不能含糊。

(2)承诺的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①承诺的方式应当符合要约中提出的要求。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提出承诺方式的,受要约人在作出承诺时必须以要约所要求的方式作出。

②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方式提出特定要求的,承诺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③依交易习惯默示的承诺方式。

④推定承诺,即要约中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以行为方式作出承诺有效。

(3)承诺期限与承诺生效。承诺期限是指受要约人作出有效承诺的期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对话的方式可以是面对面,也可以用电信手段,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到达。非对话方式包括信件、电报、传真、数据电文形式。

(4)逾期承诺的后果。逾期承诺是受要约人超过一定承诺期限或在合理期限外作出的承诺。其后果有二,一是承诺无效。合同法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二是承诺有效。只要要约人对逾期承诺予以承认并能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就可以视为该承诺有效,合同成立。承诺迟延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但因传递原因在超过承诺期限的情况下到达要约人。

(5)承诺生效: 我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采用的是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6)承诺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对要约人作出承诺以后,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3. 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订立程序

建设工程的合同订立有其特殊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四个程序:

①招标投标程序。

②招标: 要约引诱。

③投标: 要约。

④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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