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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合营企业合同是制订章程的基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的清算由清算委员会负责。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调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设立、管理、经营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设立,应以促进中国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提高为原则。申请设立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

合营企业的协议、合同和章程是合营企业设立过程中和企业存续期间必备的、重要的法律文件。

合营企业协议,是指合营各方对设立合营企业的某些要点和原则达成一致而订立的文件。

合营企业合同,是指合营各方为设立合营企业就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意见而订立的文件,是合营企业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应对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各方出资、经营管理、利润分配、亏损承担、合营期限及争议解决方式等重大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合营企业章程,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规定的原则,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规定合营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文件。

上述文件中,当协议与合同相抵触时,以合同为准。经合营各方同意,也可不订立协议而只订立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合同是制订章程的基础。

四、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投资总额和出资方式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议通过,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合营企业增加、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修改合营企业章程,并办理变更注册资本登记手续。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变更后,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按照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企业借款构成。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因而法律要求其资本构成应以自有资本为主,其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之间应当保持适当比例,不能过分加大借入资本和减少注册资本,否则,会加重中方合营者的负担。

合营各方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作价,中国合营者可以用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外国合营者以货币出资时,只能以外币缴付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未缴清的,应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赔偿损失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和经营管理

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有权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其中,章程的修改、中止或解散,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转让,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等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其他事项可根据章程载明的议事规则作出决议。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合营企业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以兼任合营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职务。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合营企业依法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物资采购权、产品销售权、用人权等经营管理自主权,有关行政部门不得随意干涉。合营企业税后利润在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后,可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分配,但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和解散

合营企业的期限,是指合营企业自依法成立之日起到合同期满为止的存续时间。合营企业的期限,可由合营各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10~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盈利率低的项目,可延长至50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50年以上。

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1)合营期限届满;(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3)合营一方不履行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6)其他解散原因出现。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的清算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清算委员会行使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

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营企业解散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法缴纳所得税。

合营企业的清算工作结束后,由清算委员会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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