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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设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城镇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一、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一)企业的设立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2条规定,申请设立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4)有明确的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根据《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3条的规定,申请设立乡村集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1)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为社会所需要,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3)有确定的经营范围;(4)有与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从业人员和必要的原材料条件;(5)有必要的劳动卫生、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6)符合当地乡村建设规划,合理利用土地。

设立乡村集体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在有关批准文件、证件齐全后,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后,始得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可见,乡村集体企业可以是非法人企业。

(二)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城镇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由有关各方依自愿平等原则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应妥善安置企业人员。合并、分立前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享有和承担。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17条规定,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1)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2)依法被撤销;(3)依法被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

企业终止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以下办法处理:有国家、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按其投资比例从剩余财产中分配;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变更和终止

乡村集体企业分立、合并、迁移、停业、终止以及改变名称、经营范围等,应首先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然后报经原批准机关审批,最后持有关文件、证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通知开户银行

企业分立、合并、停业或终止时,必须保护其财产,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享有下列权利:(1)对其全部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拒绝任何形式的平调;(2)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服务活动;(3)除国家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以外,企业有权自行确定产品价格、劳务价格;(4)企业有权依照国家规定与外商谈判并签订合同;(5)依照国家信贷政策的规定向银行申请贷款;(6)依照国家规定确定适合本企业情况的经营责任形式、工资形式和奖金、分红办法;(7)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待遇;(8)吸收职工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个人集资入股,与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联营,向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持有其他单位的股份,自愿组建、参加和退出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9)按照国家规定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10)奖惩职工。

2.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义务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应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受国家计划指导;(2)依法缴纳税金和交纳费用;(3)依法履行合同;(4)改善经营管理,推动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5)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对用户和消费者负责;(6)贯彻安全生产制度,落实劳动保护和环境保护措施;(7)做好企业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8)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尊重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改善劳动条件,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提高职工物质文化生活水平;(9)加强对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国防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和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二)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权利

根据《乡村集体企业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乡村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享有下列权利:(1)占有和使用企业资产,依照国家规定筹集资金;(2)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安排生产经营活动;(3)确定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依法招聘、辞退职工,并确定工资形式和奖惩办法;(4)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有权自行确定本企业的产品价格、劳务价格,但国务院规定由物价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控制价格的除外;(6)自愿参加行业协会和产品评比;(7)依照国家规定自愿参加各种招标、投标活动,申请产品定点生产,取得生产许可证;(8)自主订立经济合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9)依法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10)依法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展进出口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11)拒绝摊派和非法罚款,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除外。

2.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义务

乡村集体企业应承担的义务包括:(1)依法缴纳税金;(2)依照国家以及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上交支农资金和管理费;(3)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审计、统计等制度,按期编报财务、统计报表;(4)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防止和治理污染;(5)努力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6)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安全生产;(7)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8)依法履行合同;(9)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科学文化、技术业务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10)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其他规定。

三、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内部领导制度

(一)厂长(经理)负责制

1.城镇集体企业厂长负责制的法律性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但是,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相比,在许多方面具有重大不同。这主要是因为所有制不同、决策权力者不同而造成的。

2.厂长的产生与罢免

城镇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由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开办的集体企业,厂长(经理)可由该联合经济组织任免。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集体企业,其中国家投资达到一定比例的,其厂长(经理)可由上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3.厂长的职权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规定,厂长(经理)的法定职权如下:(1)领导和组织企业日常生产经营和行政工作;(2)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固定资产投资方案;(3)主持编制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企业机构设置的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4)按照国家规定任免或者聘任、解聘企业中层行政领导干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提出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6)提出企业的经营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7)奖惩职工;(8)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9)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厂长应当履行的职责

厂长(经理)应当履行的职责包括:(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2)组织职工完成企业生产经营任务和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发展能力;(3)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坚持民主理财,定期向职工公布财务账目;(4)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职工在企业内的正当权利;(5)办好职工生活福利和逐步开展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6)组织落实安全卫生措施,实现安全文明生产;(7)定期向本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并接受监督;(8)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5.乡村集体企业的厂长的产生与任免

乡村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的人选和选聘方式由企业所有者依法决定。实行承包或者租赁制的企业,企业所有者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不具备条件的,也可以招聘、推荐等方式选用经营者。

乡村集体企业的厂长(经理)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必须贯彻执行企业所有者就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所作出的各项决定。厂长(经理)只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其他问题作出决定,并对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全面指挥。

(二)职工(代表)大会

1.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

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在企业中建立、健全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但是,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不同,且两种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也不一样。

《城镇集体企业条例》对职工(代表)大会有较详细的规定:100人以下的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300人以上的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100人以上300人以下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2.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不同,城镇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其具体职权包括:(1)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2)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3)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4)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5)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乡村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

乡村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相似,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评议、监督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每年不得少于两次。

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四、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专章规定了企业的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问题。根据规定,企业的公共积累,属于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的投资,归该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扶持下设立的集体企业,其扶持资金可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1)作为企业向扶持单位的借用款,按双方约定的方法和期限由企业归还扶持单位;(2)作为扶持单位对企业的投资,按其投资占企业资产的比例,参加企业的利润分配。上述扶持资金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扶持单位与其扶持的集体企业应划清产权和财务关系。扶持单位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集体企业也不得依赖扶持单位。

城镇集体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遵循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原则。企业的税后利润由其依法自主支配。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确定公积金、公益金、劳动分红和股金分红的比例。分配劳动报酬应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具体分配形式由企业自行确定。此外,企业还必须依照国家规定,在税前提取职工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专项储存,专款专用。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企业税后利润留给企业的部分不应低于60%,由企业自主安排,主要用作增加生产发展基金,进行技术改造和扩大再生产,适当增加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企业税后利润交给企业所有者的部分,主要用于扶持农业基本建设、农村技术服务、农村公益事业、企业更新改造或者发展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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