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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创办的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法人条件的,不能取得法人资格。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由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和中国的法律,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创办的契约式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可以取得法人资格,为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法人条件的,不能取得法人资格。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合营企业,不同于股权式合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即为股权式合营企业),合作各方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而非股权比例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亏损负担以及合作期限届满后企业的归属等问题。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合作企业的投资总额为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经营规模需要投入的资金总和。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投资、合作条件。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合作各方应当以其自有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并对该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不得设置抵押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在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中,外国合作者的投资一般不低于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在其他合作企业中,对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具体要求,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门规定。合作各方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一方,应当向已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投资或提供合作条件的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2.资本收回。资本收回是指在合作期满时,在合作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前提下,合作企业合同可以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收回投资的办法。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是合作企业的权力机构,按照合作企业章程的规定,决定合作企业的重大问题。

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名额的分配由中外合作者参照各自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协商确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合作各方自行委派或者撤换。中外合作者一方担任董事长、主任的,副董事长、副主任由他方担任。董事长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是合作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委员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下列事项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1)合作企业章程的修改;(2)合作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或者减少;(3)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4)合作企业的解散;(5)合作企业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6)合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合作企业设总经理1人,负责合作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对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负责。

合作企业成立后,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一致同意,也可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经营管理。实行委托管理的,合作企业应当与第三方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或亏损分担

(一)收益分配

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二)风险、亏损分担

合作企业的风险和亏损分担方式由合同约定,合作各方可以按利润分成比例、出资比例或者各方另行约定的比例,分担企业的风险和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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