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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按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可以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不能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

2.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人的身份、地位无多大意义。股东的权利体现在他们所持的股票上,并随着股票的转让而转移权利。

3.股份公司资本筹集的公开性及股票转让的自由性。公司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把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采取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股份。公司的股票也可依法自由转让。

4.股东负有限责任。

5.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一般不直接参与经营,这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直接参与经营是相区别的。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根据《公司法》第77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公司住所。

(二)发起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是指依法拟定公司章程,筹备和布置公司设立的人,又称创办人或创立人。我国《公司法》要求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在公司设立阶段,由全体发起人依法以书面形式协议签署的规定股份公司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赖以存在发展的基本文件。章程应载有的事项有:(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发起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认购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后,应同时进行实际缴纳股款。按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发起人缴纳股款可采用货币形式,也可采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等非货币形式出资,但应办理相关的财产转移手续。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等不得作出资的对象。同时,以实物形式交纳折抵股款的,应是公司所需之物,并应是发起人享有所有权或经营权的财产。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发起人不依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以此种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等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还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3.创立大会

(1)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30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2)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3)发起人的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承担违约责任,并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

股份公司的资本是指在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所明确记载并由发起人或认股人实际缴纳所构成的财产总额,又称股本。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额为人民币500万元。

股份公司资本原则,主要是:

(1)资本确定原则。这是指股份公司设立时,在其章程中确定资本数额,并由发起人或认股人实际缴纳,否则公司就不能依法成立的立法要求。这一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公司在设立之际,其资本即是真实而可靠的。

(2)资本维持原则。这是指股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应保持与公司资本数额相当的实有资本原则。这一原则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持公司的清偿能力以及公司从事正常经营的资力。

(3)资本不变原则。这是指非依法定程序,公司资本不得任意变动的原则。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与增加,必须依法进行。股份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股份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应当按照《公司法》设立股份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指实现股份公司各种职能的内部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性质

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具体通过股东常会或临时股东会等方式行使其职权。股东都是股东大会的组成人员,但股东大会的召开不一定全部股东都要参加。

2.股东大会的职权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本节不赘述。

3.会议的召开和主持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通知方式和出席方式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5.议事规则

(1)股东提案权。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2)资本多数决。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3)表决规则。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二)董事会

1.董事会的性质及组成

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的决策权。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时,可连选连任,并无任职届数的限制。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2.董事会的职权

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本节不赘述。

3.董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4.董事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经理的职权同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

(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性质及组成

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关。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选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监事会的职权

股份公司监事会的职权同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本节不赘述。

3.监事会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4.监事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五、上市公司

1.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股票的上市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 000万元;(3)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其中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部分为10%以上;(4)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3.股票获准上市的信息公开

股票上市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公告上市的有关文件及有关事项,如上市报告书,获准在交易所交易的日期,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权的情况。

4.股票的暂停上市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也就是说,股本总额低于人民币3 000万元或发行在外的社会公众股少于25%;(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的;(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4)公司最近3年内连续亏损。

5.股票的终止上市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1)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的;(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拒绝纠正的;(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的;(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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