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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的原则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即公司设立需以国家元首发布命令或议会通过特别法令的形式予以许可。国外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先由自由主义到特许主义,后转为核准主义,近代采取单纯准则主义,现代则采用严格准则主义。因此,目前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一律实行严格准则主义。仅对一些特定行业和特定经营项目的公司的设立实行核准主义,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仍需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

公司设立原则是指国家在法律上对公司设立所采取的基本指导思想,反映了国家对公司设立采取的立法态度或对公司设立的管理程度,也反映了基本商法价值的取舍与平衡。各国因其社会政治经济条件、文化、法律传统的差异在不同时期采取了不同的原则。大致有以下几种原则:

1.自由主义。也称放任主义。即公司设立完全由当事人自由为之,国家不干预和限制。公司设立过于自由不仅很难保障债权人利益,也很难适应规范公司行为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这种原则产生于公司制度萌芽时期,今已被各国抛弃。

2.特许主义。即公司设立需以国家元首发布命令或议会通过特别法令的形式予以许可。这种原则盛行于17—18世纪的英国、荷兰和法国。是早期资本和王权结合的产物,带有浓厚的封建特权色彩,严重限制了公司的自由发展,逐渐被各国抛弃。

3.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即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条件外还需政府主管机关审核批准。由国家行政部门干预公司设立,不仅不利于公司的普遍发展,而且易导致滥用行政权力滋生腐败,现已不再为各国广泛采用。

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或注册主义,指公司设立不需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即可向注册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早期的“单纯准则主义”难防滥设公司和欺诈行为。20世纪以后,各国开始立法严格规定公司设立的条件,强化政府的监管,加重发起人的责任,实行“严格准则主义”。

国外公司设立的基本原则先由自由主义到特许主义,后转为核准主义,近代采取单纯准则主义,现代则采用严格准则主义。

我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因此,目前我国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原则上一律实行严格准则主义。仅对一些特定行业和特定经营项目的公司的设立实行核准主义,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仍需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如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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