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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审批

时间:2022-11-1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相比之下,天津自贸试验区针对租赁业已形成系统性开放措施,并制定了较为完备的细则。相比之下,广东自贸试验区针对港澳地区以及福建自贸试验区针对台湾地区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促进投融资便利化的措施更为灵活,并且开放力度更大。

与天津、福建和广东自贸试验区总体方案以及管理办法相比,上海自贸试验区目前仍然存在一些薄弱领域,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租赁业开放措施停留在简化流程手续层面,缺乏系统性支持措施

上海自贸试验区针对租赁业的开放措施包括取消金融类租赁公司境外租赁等境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管理;经批准,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境内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简化飞机、船舶等大型融资租赁项目预付货款手续;取消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担保费的核准,区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担保费购付汇手续。

相比之下,天津自贸试验区针对租赁业已形成系统性开放措施,并制定了较为完备的细则。天津融资租赁业务全国占比接近三分之一,且全国90%进口飞机租赁业务,均在天津自贸区东疆片区完成。近年来天津在融资租赁业务创新方面先后推出保税租赁、境外资产包转让租赁、飞机发动机租赁、离岸租赁、出口租赁等多种模式,创造了多个国内租赁行业“第一单”。特别是东疆港率先探索飞机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并将港区政策优势与单项目公司(SPV)运作结合,探索出飞机船舶租赁的“东疆模式”。天津自贸试验区支持设立中国天津租赁平台,推进租赁资产公示等试点;支持设立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推进租赁资产登记、公示、流转等试点;统一内外资融资租赁企业准入标准、审批流程和事中事后监管,允许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由天津市商务主管部门准入的内资融资租赁企业享受与现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同等待遇;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设立专业子公司;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设立项目公司经营大型设备、成套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并开展境内外租赁业务;经相关部门认可,允许融资租赁企业开展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业务和福费廷业务;支持租赁业境外融资,鼓励各类租赁公司扩大跨境人民币资金使用范围;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2.投融资便利化措施功能相对薄弱,开放力度相对有限

上海自贸试验区促进投融资便利化的措施规定,根据经营需要,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中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完善全口径外债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外债风险。

相比之下,广东自贸试验区针对港澳地区以及福建自贸试验区针对台湾地区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促进投融资便利化的措施更为灵活,并且开放力度更大。广东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中明确推动自贸试验区与港澳地区开展双向人民币融资;支持粤港澳三地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共同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资基金;对港澳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试行备案制;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的商业银行直接办理企业外债登记;探索与港澳地区保险产品与基金产品互认;支持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与港澳地区同业合作开展跨境担保业务;设立面向港澳和国际的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引入港澳地区战略投资者参股自贸试验区要素交易平台。

福建自贸试验区管理办法中明确在对台小额贸易市场范围内设立外币兑换机构;允许台湾地区银行在区内设立的经营性机构一经开业即可经营人民币业务,吸收人民币存款不受额度限制;对区内的台湾金融机构向母行(公司)借用中长期外债实行外债指标单列,并按余额进行管理;给予区内台资法人金融机构在省内外设立分支机构开设“绿色通道”;在区内设立闽台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台资持股比例可达51%;可设立台资持股比例达50%以上的合资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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