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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只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投资主体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三节 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一个法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有以下法律特征:

1.股东为一人

一人公司的出资人即股东只有一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这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同之处,通常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都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又与个人独资企业区别开来。

2.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一人公司的本质特征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独立承担责任,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全部债务时,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当且仅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才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也是一人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最根本的区别。

3.组织机构的简化

一人公司由于只有一个股东作为出资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公司法》关于股东会的职权在一人公司里由股东一人行使。至于一人公司是否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则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一人公司可以“三会”全无。

(二)对一人公司的规制

由于一人公司的设立程序简单,为防止股东借一人公司的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而从事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对一人公司规定了一些限制性条件:

1.注册资本的限制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人民币,但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提高,是为防止一人公司的泛滥。

2.注册资本缴付的限制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后2年内分期缴付出资,但一人公司的股东必须在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出资额,是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再投资的限制

此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另一方面,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公司不能作为股东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公司。但此限制仅适用于自然人,不适用于法人。换言之,一个法人可以投资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一人公司,并且该一人公司还可以再投资设立另一个一人公司。

4.人格混同时的股东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时,即发生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的混同,进而发生公司人格与股东个人人格的混同,此时适用《公司法》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股东必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债权人可以将公司和公司股东作为共同债务人进行追索。

二、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特殊性

国有独资公司只有一个投资者,即国家,具体则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2.承担责任的有限性

国有独资公司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只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投资主体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国有独资公司虽然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投资设立的,但是投资机构或部门不得干预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关

我国《公司法》第67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但不设股东会并不代表国有独资公司没有权力机关,其唯一股东就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唯一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与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依照《公司法》第50条规定行使职权。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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