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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合法权利的金字塔

时间:2022-05-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一般是集体行动的,但并不一定非要集体行动。参加董事会的董事通过投票进行表决,除了公司章程或补充的重要法律的强制规定外,任何个人权力都不能以公司名义行使。这是系统引起的董事会真正作用的减弱。

2.1.4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合法权利的金字塔

立法者和司法者趋向于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清楚地划分为3类职务,而它在中小型企业或个人企业中一般是混在一起的:

根据《共同法》的传统结构,股份公司的机构,涉及管理和行政事务是有等级的,每个机构必须履行法律赋予它的职权,而不需要受其他机构权力的影响。

法国的司法是和这个等级相连的。它通常强调:

●股东大会不得剥夺董事会的权力;

●公司章程不得对合法权利等级提出质疑;

●董事会可以履行某些权力,这些权力是属于股东大会全体的,这些权力是严格按等级划分的。

■股份公司的董事会一般是集体行动的,但并不一定非要集体行动。一方面,传统的股份公司必须在董事会中设立至少3名董事;而另一方面,特殊股份公司,可以有一个唯一的董事长。参加董事会的董事通过投票进行表决,除了公司章程或补充的重要法律的强制规定外,任何个人权力都不能以公司名义行使。

■关于权力和责任,也是集体制的弊端,导致立法者在1940年11月16日和1943年3月1日的法律中,规定股份公司应设置董事长-总经理。这个体系被1966年的立法保留,当公司资本低于15万欧元的时候,可以允许董事会减少到一个人:单一的总经理(《商法》第225-58条)。

但是,在实际中,等级并不总是很分明,经常得不到遵守。在大多数股份公司,是:

●董事会是全体股东大会决定的主人;

●董事长或总经理是董事会决定的主人。

关于股份公司董事会不同的原则产生了权力的冲突和责任的堆积:董事会可以履行法律没有保留给董事长的权力。除了这些权力,董事长和董事会的权力在互相竞争,即使在公司限制的范围内,他们都享有最广泛的权力。这是系统引起的董事会真正作用的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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