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多式联运区段承运人连带责任

多式联运区段承运人连带责任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单式联运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货物运输合同。多式联运合同是该种交易形式的法律体现。多式联运合同的一方是托运人,一方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不同,区段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存在合同关系,区段承运人只对自己负责运送的过程承担责任。例如,货物毁损、灭失发生在铁路区段,则多式联运经营人依照《铁路法》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

一、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

(一)联运合同的概念

联合运输合同,简称联运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承运人通过衔接运送,用同一凭证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而订立的协议。联运合同包括单式联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单式联运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种运输方式将货物运至约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费的货物运输合同。两个或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

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订立的,约定以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采用同一运输凭证将货物运输至约定地点的货物运输合同。

多式联运是近十年来迅速发展起来的、实行“一次托运、一次收费、一票到底、一次保险、全程负责”的“一条龙”服务的综合性运输,多式联运,把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传统的、单一的、分阶段的运输方式和过程结合起来,形成连贯运输,提高了运输效率。多式联运合同是该种交易形式的法律体现。

二、多式联运合同的特殊规定

(一)多式联运合同经营人的地位及与区段承运人的关系

多式联运合同的一方是托运人,一方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不同,区段承运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存在合同关系,区段承运人只对自己负责运送的过程承担责任。而根据《合同法》第317条的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合同法》第318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区段承运人的约定,不能对抗托运人。

(二)多式联运单据

《合同法》第319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单据是否可以转让,托运人有选择权,经营人应当根据托运人要求签发。

《合同法》第320条规定:“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因托运人的过错造成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如将危险品当做普通物品运输等),即使转让多式联运单据,其仍应承担责任。因为托运人构成了侵权责任。

(三)赔偿的法律特别适用

按照《合同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联运经营人对运输的全过程承担义务。货物的毁损、灭失无论发生在哪一运输区段,其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321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本章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依照上述规定,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采用区段责任制(或称分段责任制或网状责任制)。即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时,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例如,货物毁损、灭失发生在铁路区段,则多式联运经营人依照《铁路法》的规定进行赔偿。《铁路法》第17条第1款第2项规定:“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再如,货物毁损、灭失发生在航空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民用航空法》的规定进行赔偿,等等。

2.货物毁损、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依照《合同法》第313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难点追问】

出租车客运合同成立于何时?为什么?

确定出租车客运合同的成立时间,是关系到合同何时生效的重要要件。出租车运输合同多为不要式的口头合同,合同并非在承运人交付客票时成立,因而此种合同的成立当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和交易习惯确定。

【前沿提示】

对于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运人的免责事由是否包括不可抗力?

对此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从《合同法》的规定看,尽管分则中未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但是在总则中规定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的,可免除责任,因此,不可抗力可以作为免责事由。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比照《铁路法》第58条规定执行:“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即适用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第三种观点认为除非有特别规定,否则对于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不可抗力不能作为免责事由。请谈谈你的观点。

【思考题】

1.运输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2.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

3.货运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4.案例分析

1997年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他们补票。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客车把他带到某站。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

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人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戊坚决反对。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问:

(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直接将其赶下车?

(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

(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

(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

(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7)假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