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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单据基础知识

时间:2022-06-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知识素养 多式联运单据基础知识一、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一)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及特点1.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该合同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协议订立。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

知识素养 多式联运单据基础知识

一、国际多式联运合同

(一)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及特点

1.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该合同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协议订立。

2.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特点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有如下特点。

(1)多式联运合同是双方合同。合同双方均附有义务和享有权利。

(2)多式联运合同是有偿合同。

(3)多式联运合同是非要式合同。尽管可用多式联运提单证明,但提单不是联运合同,没有具体体现形式。

(4)有约束第三者性质,收货人不参加合同订立,但可直接获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自动受合同约束。

(5)合同中有时包括接受委托、提供服务等内容,这些内容由双方协定。

(二)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订立

多式联运合同是处于平等法律地位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才成立。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为了揽取业务,会将企业的运价本、提单条款公开。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就运输的产品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申请货物运输时,一般要填写货物运输申请,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发货人的申请,结合自己的营业路线、班期等情况决定是否接受托运。如果接受托运,则在双方商定运费及支付方式,交接时间、地点等情况后,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在交给发货人的场站收据的副本联上签章,以证明接受委托。此时多式联运合同宣告成立,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按合同内容确立下来。

多式联运中使用的集装箱一般由经营人提供。经营人在接受委托之后,签发提单给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保证其在商定的时间、地点提取空箱使用。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按双方商定的内容及托运货物的实际情况填写场站收据,并在经营人编号、办理货物报关及货物装箱后,负责将重箱托运至双方商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或指定的代理人,取得正本场站收据后到经营人处换取多式联运提单。

发货人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时,应认真了解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提单条款,如有不能接受的,应与经营人达成书面协议解决,否则将被认为是接受所有条款,接受关于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的说明。

二、多式联运单据

(一)多式联运单据的概念

多式联运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简称CTD)是指证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成立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其示例如图5-2-1所示。

图5-2-1 多式联运单据示例

多式联运单据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其作用与海运提单相似,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在单据作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背书可以转让。在实践中一般称为多式联运提单。

多式联运单据表面上和联运提单相仿,但联运提单承运人只对自己执行的一段负责,而多式联运承运人对全程负责。联运提单由船舶公司签发,包括海洋运输在内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承运人签发,也包括全程运输,但多种运输方式中,可以不包含海洋运输。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二)多式联运单证与区段承运人单证在缮制上的区别与联系

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提单与各区段实际联系人签发的单据(提单、运单等)在缮制上既有一定的联系,又有一定的差别,表5-2-1显示了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表5-2-1 多式联运单证与各区段承运人单据的区别与联系

三、多式联运提单

(一)多式联运提单的作用

1.多式联运提单的定义

多式联运提单指货物由海上、内河、铁路、公路、航空等两种或多种运输方式进行联合运输而签的适用于全程运输的提单。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多式联运是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组成的,多式联运提单是参与运输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运输工具协同完成所签发的提单。

(2)组成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中其中一种必须是国际海上运输。

(3)多式联运提单如果贸易双方同意,并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可由承担海上区段运输的船舶公司、其他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多式联运经营人(Combined Transport Operator)或无船承运人(NVOCC)签发。

2.多式联运提单的作用

多式联运提单与海上提单的作用是一致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它是双方在合同确定的货物运输关系中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准则

发货人提出托运申请,经营人根据自己的情况表示可以接受后,双方即达成了协议,多式联运合同已告成立。签发多式联运提单只是经营人履行合同的一个环节。因此,多式联运提单与各个单一运输方式中使用的运单是不同的,不是运输合同而只能是合同的证明。

提单正面的内容和背面的条款是经营人与发货人订立的合同条款与实体内容。由于多式联运提单都是提前印好并公开其内容,发货人在订立合同前应了解提单上所有条款,除非有另外的协议,应把这些内容和条款当做双方合同的条款和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准则。即使在发货人用提单按信用证结汇后发生向第三者的转让,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新的提单所有人之间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关系仍然依提单的规定确定。提单发生转移后,发货人根据提单与经营人另外达成的协议而承担的责任也不因此而解除。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仍要承担运输开始后及提单背书(转让)后产生的各种义务。

(2)它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证明和收据。

多式联运经营人向发货人签发的提单是证明运送提单上记载的货物,已经从发货人手中接受并占有了该货物。因此提单具有接受货物收据和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开始对货物负责的作用。

与海运提单一样,当提单在发货人手中时,它是承运人已按其上所载情况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即如经营人实际收到的货物和提单内容不符,经营人可以提出反证。如果提单“转让至善意的第三者或提单受让人”,除提单上定有有效的“不知条款”外,提单成为经营人按其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的绝对证明,经营人不得提出实际收到货物与提单上记载不符的任何反证。

(3)它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和多式联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无论经营人签发的是哪一种类的提单,也不论是否发生了转让,收货人或受让人在目的地提货时必须凭借多式联运提单才能换取提货单(或收货记录)。反过来,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表也只能将货物交付给提单持有人。提单是在目的地双方货物交接的凭证。

如果提单上证明该提单正本有多份时,经营人或其代表已按照其中一份正本交货后,其余正本即告作废。提单是交付货物的凭证,对经营人来讲是十分重要的。无提单放货将使经营人承担巨大的风险。

(4)它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可以用来结汇、流通、抵押等。

谁拥有提单,在法律上就表明拥有提单上记载的货物。提单持有人虽然不直接占有货物,但可以用它来结汇、流通买卖和抵押等。如发货人可用它来结汇,收货人可以在目的港要求经营人交付货物,或用背书或交付提单方式处理货物(转让),可以作为有价证券办理抵押等。一般来讲,提单的转让可产生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三)多式联运提单的种类

多式联运提单按收货人抬头分可以分为以下三种。

(1)指示提单(Order Bill of Lading)。是指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载明“凭某人指示”(to Order)或“凭指示”(to the Order of)字样的提单。前者称为不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应按记名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后者叫记名指示提单,承运人按托运人的指示交付货物。

指示提单背书交付后产生两个效力。对内,除非另有约定,背书人(提单出让人)背书交付提单的行为是转让提单所证明的运输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包括对承运人的提单项下货损索赔权)的初步证据;对外,承运人此后只需也只能向提单受让人履行提单项下的合同义务并承担义务不履行的责任包括货损赔偿责任,而不再向提单出让人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指示提单有下列四种抬头。

A.凭银行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B.凭收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 B. C. Co. Ltd”。

C.凭发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这种提单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托收人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D.不记名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作空

白背书。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

(2)不记名提单(Blank B/L或Open B/L)。又叫空白提单,提单内没有任何收货人或“Order”字样,即提单的任何持有人都有权提货,该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

(3)记名提单(Named Bill of Lading)。指规定将货物运给记名人而不载明待指定或待分配(to Order or Assigns)的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在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出一份提单正本时则取得交付的货物。这种提单没有物权凭证的功能,不可以转让,记名收货人仅仅是提单的权利受益方。

记名提单虽然安全,但不能转让,对贸易各方的交易不便,用得不多。一般认为:由于记名提单不能通过背书转让,因此从国际贸易的角度看,记名提单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不记名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任何人持有提单便可要求承运人放货,对贸易各方不够安全,风险较大,很少采用。指示提单可以通过背书转让,适应了正常贸易需要,所以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

(四)多式联运提单与转船提单、联运提单的异同

转船提单、联运提单、多式联运都是属于中途需要换装作业的提单。从提单的正面来看,这三种提单的栏目设置基本相同,似乎表明各类提单有一定的可替代性。但从提单背面条款来看,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与联运提单(Through B/L)都规定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区间承担责任;而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 or Multimodal Transport B/L or Intermodal Transport B/L)则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很明显,它们之间存在本质的不同。

(1)三种提单概念的不同。

转船提单,是指在装货港装载的货物不能直接运往目的港,需要在中途港装其他船舶转运目的港时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目前此种提单背面均规定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承担责任。

联运提单,是承运人对由海海、海陆、陆海运输的货物所出具的全程提单。目前此种提单均规定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承担责任。

多式联运提单,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经由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运输的货物所出具的全程提单,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

(2)三种单据的其他不同见表5-2-2。

表5-2-2 三种提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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