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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承运人责任划分

时间:2022-11-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经营国际多式联运的企业或机构。但在多式联运方式下,根据合同规定联运经营人始终是货物运输的总承运人,对货物负有全程运输的责任。无船承运人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拥有(或掌握)任何一种运输工具,因此只是组织完成合同规定货物的全程运输,仅是多式联运的契约承运人,对货物全程运输负责。为确保该单证作为有价证券的流通性,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在国际运输中具有一定的资信或令人信服的担保。

7.4.3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性质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经营国际多式联运的企业或机构。《公约》对其所下的定义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通过其代理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这就是说,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也不是参加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但对分承运人来说,它又是货物的托运人。它一方面同货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另一方面它自己又以托运人身份与分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所以它具有双重身份。但在多式联运方式下,根据合同规定联运经营人始终是货物运输的总承运人,对货物负有全程运输的责任。

2)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概念和特征

按是否拥有运输工具,实际完成多式联运货物全程运输或部分运输活动的情况,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分为承运人型和无船承运人型两种类型。

承运人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拥有(或掌握)一种或一种以上的运输工具,直接承担并完成全程运输中一个或一个区段以上的货物运输。因此,不仅是多式联运的契约承运人,对货物全程运输负责,同时也是实际承运人,对自己承担区段货物运输负责。这类经营人一般是由各种单一运输方式的承运人发展而来。

无船承运人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不拥有(或掌握)任何一种运输工具,因此只是组织完成合同规定货物的全程运输,仅是多式联运的契约承运人,对货物全程运输负责。这类经营人一般由传统意义上的运输代理人或无船承运人或其他行业企业或机构发展而成。

3)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

(1)多式联运经营人(即开展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机构)必须具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业务章程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负责人,以使之能够与发货人或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而且该合同至少使用两种运输方式完成全程运输,合同中的货物应是国际的货物。

(2)从发货人或其代表手中接收货物后,即能签发自己的多式联运单证以证明合同的订立并开始对货物负责任。为确保该单证作为有价证券的流通性,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在国际运输中具有一定的资信或令人信服的担保。

(3)必须具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多式联运经营人要完成或组织完成全程运输,并对运输全过程中的货物灭失、损害和延误运输负责,因此必须具有开展业务所需的流动资金和足够的赔偿能力。

(4)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能承担多式联运合同中规定的与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并保证把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证的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因此必须具备与合同要求相适应的、能承担上述责任的技术能力。因此,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必须建立自己的多式联运线路:重点是办好几条联运线路。确定一条重点线路,而且线路及各环节都应具有足够的通过能力和集装箱货物运输所需要的条件,特别是良好的集疏运条件。

②要有一支具有国际运输知识、有经验和能力的专业队伍。

③在各条联运线路上要有完整的服务网络。

④要能够制订各线路的多式联运单一费率:采用单一费率是多式联运的条件和特点之一。

⑤要有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是无船承运人,自己不拥有任何运输工具,但必须有起码的业务设备和设施。

4)国际多式联运的基本经营方式

多式联运是国际货物的联合运输,根据多式联运的联运经营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联运线路的两端必须在两个不同的国家,在线路的两端及中间各转接点上要有由功能齐全的派出机构、代理机构组成的网络,以完成货物交接、运输衔接及服务事宜,提供必要的信息,完成单证传递等业务。在这种情况下,承担多式联运业务的企业的经营方式通常可有以下3种。

(1)企业独立经营方式 企业独立经营方式即企业在各线路两端及中间各转接点处均设有自己的子公司或办事处等形式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作为全权代理处理揽货、交接货、订立运输合同协议,办理有关服务业务等运输和衔接中所需要的一系列事务。承运人型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多采用这种经营形式。

(2)代理方式 即在线路的两端和中间各衔接地点委托国外(内)同行业作为多式联运代理,办理或代安排全程运输中的分承运工作和交接货物,签发或回收多式联运单证,制作有关单证,处理和交换信息,代收、代支付费用和处理货运事故或纠纷等。

(3)其他企业联营 多式联运业务由位于联运线路两端国家的两个或几个类似的企业联合经营。联营的各方互为合作人,分别在各自的国家内开展业务活动,揽到货物后,按货物的流向及运输区段划分各自应承担的工作。在本国,自身是起运货物的总承运人,而对方企业是该项运输业务在对方国的代理,接续完成至交付货物为止的全部工作。企业联合经营的紧密程度由各方协议确定,可以是松散型联营,也可以是紧密型联营。

第一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货源数量较大、较为稳定的线路,要求企业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业务基础。这种方式由于全部工作由自己雇佣的人员完成,工作效率较高,利润也可能较高。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多适用于公司的经济实力不足以设立众多的海外办事处和分支机构,或线路的货源不够大、不太稳定,设立分支机构在经济上不合理,或企业开展多式联运业务初期等情况。这种方式具有投资少、见效快、建立线路准备工作较少、精力扩大较快等优点。但与第一种方式比较,工作效率及利润率要低一些,大多数无船承运人型的多式联运企业均采用后两种形式。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服务范围除全程运输外还常常包括以收货人或收货人名义在目的地分发全部货物。按多式联运链接的服务过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服务范围包括:整箱货服务(FCL:full container load);拼箱货服务(LCL:less than container load);货物计量(weighing or measuring);报关(customs);签发多式联运单据(MTD);订舱;多式联运过程的监督与管理;保险和索赔等。

“多式联运公约”顺应了发展中国家的要求,对那些没有任何运输工具的经营人开展多式联运提供了条件。

5)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1)责任期间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是从接受货物之时起到交付货物之时为止。在此期间内,对货主负全程责任。

(2)责任形式和赔偿限额 根据目前国际上的做法,责任形式和赔偿可以分为如下3种类型。

①统一责任制:在统一责任制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不分区段运输的统一原则责任。

②分段责任制:分段责任制又称网状责任制。

③修正统一责任制:修正统一责任制是介于以上两种责任制之间的责任制,故又称混合责任制,也就是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而在赔偿限额方面则与分段责任制相同。

当前国际多式联运业务中采用较多的是分段责任制。但从发展角度来考虑,分段责任制并不理想,由于各个国际法和各国国内法对责任轻重和赔偿限额高度规定都不统一,而且相互之间存在较大差别。标准不一是分段责任制的一大缺陷,目前采用统一责任制的虽为数不多,但它比分段责任制进了一大步,比较符合多式联运发展的要求,是今后发展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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