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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怎样维护受赠人的利益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作出无偿地把财产所有权移转给他方的意思表示,他方表示受领而成立的合同。现实赠与是指合同成立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其又称为即时赠与;非现实赠与是指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赠与合同。虽然赠与合同一成立,赠与人即进行给付,其仍为非现实赠与。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并不以履行道德义务为目的的一般赠与合同。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一、赠与合同的含义与特征

(一)赠与合同的概念

赠与合同是当事人一方作出无偿地把财产所有权移转给他方的意思表示,他方表示受领而成立的合同。其中转让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称赠与人,接受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称受赠人。

(二)赠与合同的特征

1.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赠与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成立。一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没有意愿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或者一方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另一方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均不成立。

2.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无对价地负有给付义务,是为无偿合同,虽然在附负担之赠与中受赠人也为一种给付,但当事人并无视为对价关系的意思,因而其仍为无偿合同。

3.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对受赠人有转移财产所有权的义务,因而受赠人却无对应的义务,因而为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享有双务合同当事人可享有的合同履行抗辩权,也不要求受赠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而主张赠与合同无效。附负担的赠与中,受赠人所负的给付义务因与赠与人的义务非对价关系,其仍不失为单务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要素

(一)赠与合同的当事人

1.赠与人。赠与人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转让财产所有权的一方,成为赠与人有何条件呢?除赠与人必须有行为能力外,绝大多数国家未有其他限制。但是在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学者一般认为公有制企业不得为赠与行为,以维护公有制;同时立法上也未赋予公有企业无偿处分国有财产或集体所有财产的权利。现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确立,公有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都拥有了自主权,学者认为它们也可以充当赠与人,但不得违反国家的财政纪律。本书认为,除为了公益目的或履行道义外,公有制企业不得对外进行赠与,以防止国有资产或集体集体资产流失。

2.受赠人。受赠人是指在赠与合同中接受财产所有权的一方。与对赠与人的种种限制不同,受赠人既可是成年人,也可是未成年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包括国有法人)或其他非法人主体。这是由赠与是受赠人纯获利利益之性质决定的。

(二)赠与合同的标的物

赠与的标的物首先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赠与的标的物必须是法律所允许流通之物或权利,即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具有人身专属性之物等,这是由赠与是一种财产的流通方式的性质决定的。

2.赠与的标的物一般是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具有处分权限。但是也允许赠与人以将来可取得财产或权利赠与他人。

关于赠与标的物的范围,有两种立法例:一种学说认为包括实物、货币、有价证券。赠与是将当事人一方对上述财产的所有权无偿地移转给他方为内容的一种合同。劳务不得为赠与的标的。此可称为狭义赠与,我国即采此种做法。另一种学说认为除了财产所有权,其他财产权及劳务等均可为赠与的标的物,只要当事人就无偿给予达成合意即成立赠与。此可称为广义的赠与。

三、赠与合同的种类

理论上对赠与的划分,学者间因标准或阐述的角度不同而得出了不同的种类。赠与合同以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有字据之赠与与无字据之赠与

这是以赠与的意思表示是否以文字加以记载为标准所作的划分。在有字据的赠与,仅须赠与人之赠与的意思以书面为之,至于受赠人之受领赠与的意思是否以书面表示,在所不问(日本判例)。但是如果仅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的书面记载,或有赠与之事的书面记载,则不成立有字据之赠与。赠与人之赠与的意思表示既可以在赠与合同成立时作成书面,亦可在日后作成书面。但在后者,书面作成之时乃成立有字据的赠与。这种划分,只可能产生于赠与合同为非要式合同的国家。

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有字据的赠与的效力强于无字据的赠与;除有特殊情形,有字据之赠与不可撤销,而无字据之赠与,一般可随时任意地撤销。

(二)现实赠与与非现实赠与

其划分标准是合同的成立与履行是否同时进行。现实赠与是指合同成立时合同义务已履行完毕的赠与合同,其又称为即时赠与;非现实赠与是指合同成立后,赠与人始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赠与合同。虽然赠与合同一成立,赠与人即进行给付,其仍为非现实赠与。

这种划分的意义在于:现实赠与可用口头形式,也可用书面形式,因而它既被认为赠与合同是非要式合同的立法例所认可,也被认为赠与合同是要式合同的立法例所承认;在非现实赠与中,对于赠与合同为要式合同的立法例,只有采用书面形式,或者虽采口头形式,但赠与人已履行了给付义务,赠与合同才生效力,否则不生效力。而对于赠与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之立法例,既可采口头形式,亦可采书面形式,只不过在前种情形中,一般情况下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而已。

(三)履行道德义务之赠与与非履行道德义务之赠与

这是以赠与人赠与的目的是否为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作的划分。如果赠与人对受赠人在道德上有扶助的义务,如养子女因生父母生活比较困难而约定赠与一定财物的合同,即为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并不以履行道德义务为目的的一般赠与合同。

这种划分仅在认定赠与合同为非要式合同之立法例有意义: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效力较强,即使在无字据的非现实赠与,赠与人也不得任意撤销,应负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在无字据的非现实赠与,若同时为非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人于标的物交付前或登记前,可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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