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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点,赠予合同中的撤销权

时间:2022-09-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6.3.1 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点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是一种合同行为,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有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方能成立,这是区别于遗赠的标志。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6.3.1 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赠与是一种合同行为,为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有双方当事人一致的意思表示方能成立,这是区别于遗赠的标志。遗赠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不需要受赠人的同意,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合法,就会产生法律效力。

(2)赠与合同是一种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根据自己的意愿依法将自己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赠人;如果赠与人没有转让自己财产的意愿,则不属于赠与合同。

(3)赠与合同是一种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仅赠与人负担将其财产给付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任何义务;即使在附负担的赠与中,受赠人履行所附的负担也不是赠与人履行义务的对价,不是向赠与人为给付的履行行为。

(4)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是没有报酬的减少自己的财产,受赠人一般不支付代价即可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赠与的无偿性是赠与与买卖、互易的重要区别。因为赠与是无偿的,受赠人是纯受利益的,所以,即使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以单独地接受赠与,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主张赠与无效。

(5)赠与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相结合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并需要将标的物交给受赠人时合同才生效;诺成合同,是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6.3.2 赠与合同的效力

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3.3 赠与财产的登记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这是一项义务性的规定,该义务是为双方当事人而设定的。在赠与合同中,赠与的财产是否需要办理一定的手续,要看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第3款规定,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6.3.4 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

赠与可以附义务,也可称为附义务的赠与或者附负担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这是一种特殊的赠与。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如赠与合同约定,受赠人应当将赠与的钱办教育。受赠人如果不履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订立后,赠与人必须履行自己赠与合同所约定财产的义务,义务履行之后方可对受赠与人提出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的要求。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不交付所赠与的财产,即赠与所附的义务并不是履行义务的对价。

6.3.5 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是指财产质量上的欠缺,赠与人不承担责任。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3.6 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①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②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③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赠与的,撤销权人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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