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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上受赠人配偶有份吗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这表明,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专家学者们争议很大。比较主流的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为例外。《合同法》并没有单独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或者诺成合同,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赠与合同的标的即赠与标的包括有体物和财产权利。

第一节 赠与合同概述

一、赠与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一)含义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根据赠与合同,赠与人单方负有将自己拥有所有权的财产交付受赠人的义务,而受赠人并不负担任何义务,亦即受赠人取得赠与物时不需支付对价。虽然《合同法》第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并且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这不等同于受赠人向赠与人为给付的履行行为。正是因为如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也可以作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未成年人接受亲朋馈赠的压岁钱和生日礼物,精神病人接受社会慈善团体的治病捐款,即属此例。

2.赠与合同为实际性合同。《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这表明,赠与合同应为实践合同。但是为了更好地约束赠与人,许多学者认为赠与合同应为诺成合同,即只要赠与人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对方也同意接受赠与,赠与合同即成立,而赠与人是否交付了赠与物在所不问。

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专家学者们争议很大。比较主流的意见认为,赠与合同原则上为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为例外。《合同法》并没有单独将赠与合同定位于实践合同或者诺成合同,而是根据现实的需要,分两种情况作出了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其余的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其根据就是《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这条规定使赠与合同带有实践合同的性质,即一般的赠与合同在未交付标的物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时赠与合同对受赠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赠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既是赠与人行使财产所有权中的处分权能的一种表现形式,也是扶贫救危、尊老爱幼的道义行为的法律化。这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都具有重要作用。

二、赠与合同的要素

(一)当事人

1.赠与人:除赠与人必须有行为能力外,绝大多数国家未有其他限制。

2.受赠人:受赠人的行为能力一般没有特殊要求。

(二)标的物

赠与合同的标的即赠与标的包括有体物和财产权利。赠与标的为有体物的,称为赠与物。财产权利是指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特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可以转让的财产权利。无偿提供的劳务,不属于赠与的标的。赠与的标的必须是赠与人所有或者赠与人有权处分的财产,赠与人无权处分的财产,不得作为赠与标的,赠与人无权赠与。

由于赠与具有无偿性,因此赠与人对赠与标的一般不负瑕疵担保责任。但是,如果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标的具有瑕疵,或者保证赠与标的无瑕疵的,则应当承担一定的瑕疵担保责任,对受赠人因赠与标的的瑕疵所遭受的损害,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种类

赠与合同分为一般赠与和特殊赠与。一般赠与,又称为单纯赠与,受赠人仅享有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特殊赠与指有特殊情形的赠与,如附义务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附期限的赠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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