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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的印记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有这样一个案例,甲方欠乙方货款,并且其欠款时间已经接近两年的诉讼时效,于是乙方加紧向甲方催款。又由于乙方的诉讼时效期限已过,且无有效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曾向甲方主张权利,乙方因此败诉。

合同上的印记

签订合同是每个企业都会经常遇到的事情,那么如何在合同上盖章、签字,这是一个既简单又不简单的问题。

一、正规的做法

在与其他经济组织签署合同之前,应当先审验其营业执照及其他有关经营资质许可的文件正本,并留下影印件备案,这样做的目的是审查对方是否具备签署这份合同的主体资格。例如,对方仅仅是一个部门,却要以其法人单位的名义签署合同;对方没有劳动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却要与我方签订维修合同,这些显然是不合法的。

在做了主体资格的审查之后,便要考虑合同签约人的资格问题。一般来说,经济合同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当法定代表人因时间或地域的原因不便于签署时,可以出具委托书,由被委托人签署。这里应当特别说明的是,委托书上一定要写明被委托的事项及其授权范围,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属于无效的代理行为。此外,在委托书上应有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签字。

关于盖章的问题,通常经济合同上应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并且对于较重要的合同,应在每页之间骑缝盖上图章。

二、法律责任的确定

尽管要求自己的客户要严格按照上面的表述去做,但是我们也经常接到一些图章或签字不完善的案子。那么,如何去确认其中的法律责任呢?

1. 合同上盖有公章,却无法人代表签字

对于盖有公章,但不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是由该单位的其他人签字的合同,一般可以确定其为法人行为。因为任何单位对于公章或合同章都有一定的管理制度,能够在合同上盖章的行为本身便说明它是在单位内得到批准的一种代理行为。这种推论是以《民法》中的表见代理制度为依据的。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表见代理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作为成立表见代理之基础的行为人(即代理人)与相对人(即签约的另一方)之间的民事行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包括两者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行为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等。

——客观上应该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包括提供具有代理意义的证明文件或印鉴、代理权授权范围不明的情形,还包括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权的存在、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意思表示申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而实际未授权等情形。

——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当然,在诉讼过程中被代理的法人单位如果能举出证明该签字人确为个人行为的有效证据,则应由代理人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2. 仅有签字,没盖公章

有关两个法人单位之间的经济合同如果一方仅有一个个人签字,而无法人公章,而且在事后该法人单位不补盖公章或不追认其为代理该法人签约的行为的话,无论该签字者是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还是一般员工,均应视为个人行为。

三、特别应当注意的一种诈欺行为

谈到合同上的印记,笔者不能不向读者披露一种有关合同印记的诈欺行为,以提醒有关人员注意。

有这样一个案例,甲方欠乙方货款,并且其欠款时间已经接近两年的诉讼时效,于是乙方加紧向甲方催款。甲方为了逃避债务,便提出写一份两个月之内还款的保证书。甲方对乙方说,写保证书的好处有三点,一方面保证尽快还款,另一方面又确认了还款金额,更重要的是中断了诉讼时效(即诉讼时效又可以重新计算)。乙方在无法马上催回款项的情况下只得同意甲方的意见,并告诫甲方,这次如果到期不还,就一定要向法院起诉。在保证书拟制过程中,甲方便开始实施诈欺行为,它首先将保证书送到打印社用电脑打出,以免留下笔迹。再私刻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盖到保证书上。

可以想象,至保证书限定的时间到期,乙方也未追回甲方的欠款。当乙方诉诸法院后,在法庭上甲方拒不承认签署过该保证书。经过文检鉴定,该保证书上甲方的公章及法人代表名章均不同于甲方日常使用的图章,因此无法证明甲方曾签署过该保证书。又由于乙方的诉讼时效期限已过,且无有效证据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限内曾向甲方主张权利,乙方因此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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