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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计划生育法律制度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是调整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制度具体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配以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法律规范以及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配套的行政法规、规章。

我国人口多、底子薄,庞大的人口基数和剧增的人口状况,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实施可持续性发展战略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因此,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

(一)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1.规划的制定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规划的实施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是指为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人口发展规划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实施,而制定的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要求和方法的总称。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国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经费投入列入政府公共支出预算,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以保证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运行。

(二)计划生育

1.生育权利和义务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生育权利主要有:(1)公民有生育的权利;(2)获得计划生育信息、手段和教育、知情选择的权利;(3)健康与安全保障的权利;(4)公民的生育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生育方面的主要义务有:(1)公民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2)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3)公民有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

2.计划生育政策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晚婚是指在《婚姻法》规定的婚龄,男22岁、女20岁的基础上,推迟3年结婚;晚育是指适当推迟初生育年龄,即已婚公民达到晚婚年龄后初次生育子女。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为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奖励与社会保障

国家建立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运用补偿、奖励、优惠、优先和扶持等经济手段,对公民实行计划生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给予基本的社会保障,并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多方面的实惠,鼓励育龄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具体措施有:(1)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促进计划生育。(2)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3)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经济,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在扶贫贷款、以工代赈、扶贫项目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5)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三)法律责任

1.公民的法律责任

违反生育政策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计划生育法的情形有: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买卖、出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应免费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等。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方式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资格、刑事处罚等。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法的情形有: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上述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执业证书和刑事处罚。

3.计划生育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2)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3)索取、收受贿赂的;(4)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5)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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