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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的概念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司终止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而公司解散时,公司法人资格并未消亡,需要通过法定的清算程序,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和尚未了结的各种公司事务,待完成之后,并至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才意味着公司的终止,即法人资格消灭。我国《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了五项事由,其中前三项事由是公司自愿解散,后两项属于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强行解散。公司解散虽并未消灭公司法人资格,但已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二、公司解散的概念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其积极的业务活动,并开始处理未了结事务,逐渐终止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与公司终止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司终止是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而公司解散时,公司法人资格并未消亡,需要通过法定的清算程序,处理公司剩余财产和尚未了结的各种公司事务,待完成之后,并至公司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才意味着公司的终止,即法人资格消灭。所以公司解散是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

(一)公司解散的事由

公司解散事由就是公司解散的原因,有自愿解散和强行解散之分。我国《公司法》第181条规定了五项事由,其中前三项事由是公司自愿解散,后两项属于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强行解散。具体如下: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我国《公司法》并未将公司营业期限纳入公司章程的必要记载事项,但如果在公司章程中订有营业期限的,没有按照法律修订章程,延长营业期限的,公司应当解散。为了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公司法》允许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如公司设立的宗旨达成或者根本无法实现、公司的经营条件发生重大改变等。这些事由出现时,无须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另行作出解散决议,即可解散公司。当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应当解散而股东不愿解散的情况下,《公司法》第182条规定,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继续存续。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虽无法定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认为必要时,可以随时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由于公司解散是公司的重大事项,因此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时,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公司的合并分立会导致部分公司的解散。如吸收合并时,被吸收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解散;新设分立时,原公司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国家为维护经济秩序对公司的经营活动予以监督与管理,当公司设立或者营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时,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予以撤销公司的行政处罚。

5.由法院依法对公司予以解散

由法院依法宣告公司解散一般是指公司的破产解散。当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达到破产界限时,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法院作出破产宣告之日,公司即解散。另外,《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公司解散的效力

公司解散虽并未消灭公司法人资格,但已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首先,公司解散是为进行清算的目的而使公司的人格继续存续,故此时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不能进行任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其次,公司解散应立即进入清算程序。最后,公司进入清算后,公司原来的代表机关和业务执行机关不得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由清算人代表公司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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