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国信托的运作

中国信托的运作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更好地维护受益人利益,中国法律特别要求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由于信托为基于信任而建立的委托关系,因此中国法律特别强调了信托公司的保密义务以及委托人、受益人的知情权。信托终止的,信托公司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一、中国信托的运作

在中国,当委托人将信托财产交付给受托人并确立信托关系之时,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这是信托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更好地维护受益人利益,中国法律特别要求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如果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信托公司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由于信托为基于信任而建立的委托关系,因此中国法律特别强调了信托公司的保密义务以及委托人、受益人的知情权。依照中国《信托法》以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基于信托行业的特殊性,中国法律还要求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信托终止的,信托公司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除了上述一般性要求以外,中国法律对信托公司开展某些特定的信托业务还有着其他特别的要求。尤其值得一提的是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即信托公司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信托业务活动。信托公司开展这类资金信托业务,类似于向社会公众兜售其设计的证券产品,由于其风险性较高,因此受到严格监管。中国为此专门制定了《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对这类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推介方式、信息披露、信托资金保管、信托计划的变更以及终止等都有着特殊的要求。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