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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对于这些涉外因素,各国民事诉讼法上多有专门的规定,其总体即构成国际民事诉讼法。国内立法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主要渊源。以上都是以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为主要任务的条约,此外,在其他一些有关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国际公约中,也常涉及法院管辖权和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等问题。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体现。

第一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民事诉讼,也称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含有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角度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即民事诉讼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人和事,或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存在联系。

冲突法调整的是涉外民事关系,其主体、标的、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项含有外国因素。而民事诉讼涉外的原因范围更广:由涉外民事关系引起的诉讼当然属于涉外诉讼,即使引起争议的民商法律关系本身并不涉外,也可能由于诉讼程序本身含有外国因素而构成涉外诉讼。这主要有以下情形:(1)诉讼主体具有不同的国籍,或住所(经常居所)位于不同国家。(2)诉讼标的物位于外国,或诉讼客体是发生于外国的行为。(3)民事诉讼的某一环节,如调查取证、送达、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需要在外国进行。比如双方当事人均为内国人,由于在内国订立并在内国履行的合同而发生争议,这本属于国内案件,但如果需要在某个外国调取某项证据,则需要请求该外国的法院予以司法协助,构成涉外民事诉讼。(4)诉讼中需要考虑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民事诉讼法上的规定,如各国有关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如果外国对某事项规定了专属管辖权,则内国法院最好是抑制自己的管辖权,以免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不到该外国的承认与执行,除非内国自己也将该事项规定为专属管辖。可见,民事诉讼法上比冲突法上的涉外因素更多。对于这些涉外因素,各国民事诉讼法上多有专门的规定,其总体即构成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1)规定国际民事诉讼中外国当事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2)规定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3)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域外送达、域外取证、国际民事诉讼期间、诉讼保全以及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的法律规范。其中第三项内容一般统称为“司法协助”,这是对“司法协助”的广义理解(1),但也有人将其中的“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作为独立的问题,列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第四个方面的内容。中国2 0 1 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四编 为“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其第27章“司法协助”中包括关于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定,因而本书也采用广义理解,以便与《民事诉讼法》的结构相一致。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

国内立法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主要渊源。中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曾于2007年修订过,2 0 1 2年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其第四编 属于国际民事诉讼法,含第2 5 9~2 8 4条,分别就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般原则、管辖、送达和期间、财产保全、仲裁以及司法协助等作出特别规定; 1999年《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涉外海事诉讼程序作了专门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颁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在《民事诉讼法》已经进行了第二次修订,该司法解释也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整。

自19世纪中期开始,人们也努力通过缔结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来对各国的国际民事诉讼法进行一定程度的统一,比如1928年在哈瓦那缔结的《布斯塔曼特法典》中的第4卷(名为“国际诉讼法”)、1954年在海牙缔结的《民事诉讼程序公约》、1965年在海牙缔结的《协议选择法院公约》、1968年在布鲁塞尔缔结的《关于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及判决执行的公约》、1965年在海牙缔结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1970年在海牙缔结的《关于从国外获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取证公约》)、1980年在海牙缔结的《国际司法救助条约》、1971年在海牙缔结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和商事判决的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等。以上都是以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统一为主要任务的条约,此外,在其他一些有关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国际公约中,也常涉及法院管辖权和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等问题。

中国于1991年和1997年分别加入上述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和1970年《海牙取证公约》,并与六十余个国家订立了一百多个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条约。《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我国立法如与上述条约的内容发生抵触,则适用条约的规定。

在国际习惯法方面,只要未经明示或默示放弃,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于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的体现。国家豁免的内容包括司法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与强制执行豁免,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此外,在国际交往中,国际组织也享有一定的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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