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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规制的一个基础性工作。实际上,在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中,左右案件判决结论的常常是相关市场的界定。各国对时间市场在相关市场确定中的地位有不同的观点,欧洲法院、德国法院判例表明其将时间市场作为与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并列的因素。

第二节 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是对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规制的一个基础性工作。判断一个经营者是否在竞争过程中采取了限制竞争的行为,应该通过一种客观的、非常透明的经济学上的标准来衡量。西方经济学和法学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多种分析计算方法。根据反垄断法原理,界定企业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即相关市场范围、市场集中程度和市场进入壁垒。

一、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

(一)相关市场(Related Market)的概念

相关市场的概念最早出现于美国反托拉斯案件判决书中,也称“特定市场”、“关联市场”等。其含义是作为竞争主体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开展市场竞争的市场范围。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把相关市场称为“特定市场”,指“事业就一定商品或服务,从事竞争之区域或范围”。[13]显然,作为市场来讲,最直接的理解应该是产品市场和区域市场,市场是在某一特定的区域销售产品的,相关市场是在某一特定区域销售相关产品的。然而,作为判断竞争关系来讲,仅仅有产品的概念还不够科学和严密,还要有时间的概念,很难想象在差异巨大的不同时间段会形成靠反垄断维持的竞争关系。在产品市场和商品市场都确定的情况下,时间就是一个重要的因素。欧洲法院在已判决的反垄断案中认为相关市场包括三个因素: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和相关时间市场。[14]所以说相关市场是一个因事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的概念。

相关市场的确定对于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具有关键意义。实际上,需要考察的企业即市场竞争者就是市场支配力的分子,相关市场范畴就是分母,相关市场就是判断有关市场竞争者经济力量大小的依据和背景。被考察的企业的规模是确定的,如果所确定的相关市场越狭小,那么被考察的企业的市场支配力就越大,就越有可能被认定占据市场支配地位;相反,如果界定的相关市场越广阔,说明被考察的竞争企业控制该市场的力量相对就越狭小,就越没有独占或支配市场的能力。“从某种程度上讲,如果市场确定得相对狭小,产品的每一个供应者都可能成为垄断者。”[15]因此确定相关市场的过程,实际就是确定哪些产品和哪些企业之间形成相互竞争关系以及在什么范围内和多大程度上进行竞争,并因此确定竞争者市场支配力依据的过程。实际上,在美国和欧盟的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例中,左右案件判决结论的常常是相关市场的界定。如1956年美国政府指控杜邦公司垄断玻璃纸生产案中,因为玻璃纸为杜邦公司独家生产和销售,市场占有率为100%。如果把玻璃纸界定为独立市场,杜邦公司在这个产品市场上构成独家垄断是毫无疑问的,政府正是这样认定的。但是法院则将玻璃纸看做包装材料的一种,把包装材料界定为本案的相关市场,相关市场被扩大了,杜邦公司在包装材料这个产品市场上占有率仅为18%,不构成垄断。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反垄断法中对市场支配力的认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相关市场特别是产品市场的界定。[16]

(二)界定相关市场的步骤

相关市场是一个因事而异、因地而异、因时而异的概念。因此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必须要考虑到商品的各种相关因素,通常考虑的是交易对象、交易地区、交易时间、交易阶段、交易对方等因素。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在反垄断法上一般把相关市场归纳为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和时间因素三个概念。

(1)产品市场(Product Market)。产品市场是确定相关市场最主要的方面,是界定相关市场的第一步。所谓产品市场是指与某竞争产品具有替代关系的全部产品的范畴,也就是市场上可以与之形成有效竞争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所有可以与之形成有效竞争的商品和服务构成该商品或服务的产品市场。[17]在竞争法中,对产品市场的判断主要是分析和认定产品的相互竞争关系。对竞争关系的分析则主要是通过对产品的替代性关系分析完成的,两个产品彼此之间替代程度越高,竞争关系就越强。在界定相关市场时,目前一些国家或地区反垄断执法机构都通过需求替代性分析和供给替代性分析的方法来界定产品的相关市场。[18]

(2)地理市场(Geographic Market)。地理市场也称为空间市场或地域市场,是指与被告的产品或服务进行有效竞争的地理区域或者空间范围。它是决定相关市场范围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也是界定相关市场过程中,在确定了产品市场之后的第二个重要步骤,有时地域市场的重要性会超过产品市场。《欧共体竞争法中界定相关市场的通告》第八条指出,相关地理市场是指相关企业供给或者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地域,且它们在这个地域内的竞争条件基本上是一致的。[19]地理市场可以是一个较小的城市范围,也可以是更大的省或州范围、国家范围、跨国市场甚至世界市场。地域市场是从地域成本上对产品市场范畴的限制。地域市场对界定相关市场的限制是通过分析由于地理方面的约束对相互竞争的产品和生产者之间成本的增加而对竞争可能性的限制程度。在诸多因素中,有两个因素对界定地理市场的范围至关重要:一是产品的运费与其价值的关系,如水泥、石头建材等笨重且价值较低的产品的销售区域要比黄金、石油等重要且价值较高的产品的销售区域小得多;二是产品的易腐性,易腐烂、难保存的产品,其地理市场的范围也相对较小。

(3)时间因素。在理论界关于“时间市场”的争论还没有得出结论。但是,时间因素作为一种判断相关市场的重要因素来讲,具有重要的意义。时间市场是指相同或近似产品在同一区域内相互竞争的时间范围。各国对时间市场在相关市场确定中的地位有不同的观点,欧洲法院、德国法院判例表明其将时间市场作为与产品市场、地域市场并列的因素。[20]美国立法和司法判例没有将时间市场纳入相关市场界定过程中。[21]多数观点认为,时间市场应是确定相关市场的重要因素,也是重要步骤之一。在某些情况下,时间对于产品的销售具有决定性意义。如质量相同的西瓜在相同的地方,冬季与夏季的销售价格大不相同。某些产品为季节性、时尚型或迅速发展的技术因素所左右,市场情况往往会随时间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在确定相关市场时需要考虑时间因素。实际上,任何竞争者对任何产品在一定区域和时间内的市场地位是特定的,任何市场的存在在时间和空间上都是相对的。产品市场是从相关市场的主体进行考察的,地域市场是对相关市场从空间的角度考察的,时间市场则是从时间的角度对相关市场的考察,三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相关市场。随着当今世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速度和效率备受推崇,许多产品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也许企业的某种产品在某一时间确实具有支配地位,但这种市场支配地位很可能是暂时的或稍纵即逝的。因此,在市场节奏和科技发展越来越快的今天,判断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特别是认定高科技企业是否拥有市场支配地位时,时间市场是至关重要的。

二、市场集中度的分析——市场占有率

在相关市场的范围确定后,经济学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测算主要通过计算市场力量进行。在经济学看来,每个企业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市场力量,但只有其市场力量达到一定程度,足以使该企业能够持续地将价格维持在竞争价格水平之上,而又不至于丧失过多市场份额,该企业才可以被认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2]所以,计算市场支配地位的核心是认定企业在相关市场中维持垄断价格的能力,这个能力是靠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力来完成的。测算市场的集中度主要可以通过CRn标准和赫希曼—赫芬达尔指数(HHI)标准来进行,[23]然而判断企业市场控制力、支配力的最好证据是市场占有率。

一方面,如果一个或者几个企业在相关市场长期具有很高的市场占有率,这个事实本身就可以作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证据。另一方面,究竟多大比重的市场占有率才算构成市场支配地位,大多数国家或地区没有明确的规定。如美国的反托拉斯法一般是根据具体案例中市场的类型来决定的。美国法院的判决虽然把垄断力或者市场力解释为控制价格和排除竞争的一种经济实力,但企业的这种实力往往建立在占有很大市场占有率的情况下。欧盟竞争法也是这样,罗马条约第八十二条虽然没有根据市场占有率直接推定市场支配地位,但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在其司法实践中非常重视市场占有率标准。

市场占有率世称市场份额,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上所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占该相关市场所有销售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比例。在相关市场明确后,企业市场占有率就可以作为判断支配地位的基础指标。企业的市场占有率是企业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客观反映。一般情况下,较高的市场占有率会使企业获得大的市场力量,是企业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客观反映。市场占有率越高,企业进行交易的独立性、影响和制约其他经营者的能力就越强,获取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就越大。因此,反垄断法将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作为评定、推定、认定企业是否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重要标准甚至是直接推定的标准。[24]

一些国家(地区)的反垄断法明文规定,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达到一定标准,即被推定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如果企业有不低于1/3市场占有率,就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有多个企业组成的整体有如下情况时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该整体由三个或三个以下企业组成,它们共同占有50%以上的市场;或者(2)该整体由五个或五个以下企业组成,它们共同占有2/3以上的市场。但这些企业能够证明其相互之间能够开展实质上的竞争,或者这些企业在总体上相对于其他竞争者不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韩国《规制垄断与公平交易法》第四条规定,在一定的交易领域中,市场占有率符合以下各项规定之一的事业者,推定为支配市场的事业者:一个事业者的市场占有率在50%以上;3个以下的事业者的市场占有率合计在75%以上,但是该情形中市场占有率不满10%者除外。我国《反垄断法》也规定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制度,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2)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3)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由于优势地位是相对而言的,因此在采用市场占有率标准时要充分考虑竞争对手的市场占有率。市场占有率较大的企业,如果其竞争对手与其占有率相差不大,该企业也难以形成支配地位;反之,如该企业与其竞争对手的市场占有率相比明显占优势,就容易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由于市场占有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支配力量的存在,因此,在反垄断案件的处理过程中,确定企业市场占有率的准确比例是非常关键的。确定市场占有率的方法通常是被告在相关市场上的销售额除以该市场的总销售额,乘以百分之百所得出的百分比

市场占有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市场份额=特定企业的销售额÷相关市场的总销售额×100%

关于市场占有具体达到多少可以认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和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法和实践不尽相同。但比较多数的观点认为,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超过70%,其市场支配地位是明显的;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不足30%,一般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如果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在30%~70%,必须考虑其他能够进一步说明企业竞争地位的因素。欧盟委员会在1980年的第十次竞争政策报告中,曾提出了一个测算企业市场占有率的参考数据范围,市场占有率在40%以上的企业,较容易被认为具有优势地位,市场占有率在20%~40%的,在参考相关因素后仍有被认为具有市场优势地位的可能性。[25]

根据罗马条约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虽然并没有明确规定市场支配地位,但从一些案件的审理可以看出,在确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它们并不仅仅拘泥于市场占有率,有时还需关注其他因素如企业总体规模、技术优势状况、产品和地理位置等。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八条规定,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仅仅拘泥于市场占有率,有时还关注其他因素如企业总体规模、技术优势状况、产品和地理位置等。

三、对市场进入壁垒进行分析

在对被告企业所处的相关市场、市场集中程度加以界定后,可以说我们对企业在市场中所处的地位是比较清楚的。然而,要真正确定企业是否形成了很强的市场力量,它会不会使用这种力量来扭曲市场竞争,还要做进一步分析。所谓扭曲市场竞争就是限制竞争行为、反竞争行为,这一点直接与已界定的相关市场是否允许新的企业能够自由地参与或退出市场有关,也就是说与这个市场对新企业进入市场的难易程度即新的企业进入相关市场需要哪些条件有关。因此,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有多少预期的经营者(厂商)有能力进入?它需要多少时间能进入这个产业?进入需要多少成本?与这位厂商相比,新厂商是否处于不利的地位?新厂商是否拥有一样的技术、一样的产品和一样的信息?退出需要成本吗?

进入壁垒能够较好的回答以上的问题。经济学家们对进入壁垒的理解有所不同。贝恩认为,进入壁垒是指在位厂商可以长时间把产品售价定在最小平均生产成本以上,而不会引起潜在进入者进入的程度。[26]诺贝尔奖获得者乔治·蒂格勒认为,进入壁垒可以是一种生产成本,这种成本是打算进入这一产业的新厂商必须负担,而在位厂商无需负担的。不管争论如何,分析市场力量的形成与竞争的关系,考察是否存在进入壁垒是非常重要的。进入壁垒在决定集中度的因素中起着重要作用,它决定了潜在竞争的程度。一般认为,一个可信的进入威胁将引导在位厂商更加激烈地竞争。就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言,所需要进行的分析是已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是否利用了其市场力量设置市场进入壁垒,目的在于妨碍或阻止其他企业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如果存在这种行为就构成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

综上所述,界定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要我们同时对相关产品市场、相关地理市场进行界定,考虑时间因素,并对相关市场上的企业参与竞争的市场结构进行分析。除此之外还要考虑进入壁垒等因素,以最终较为科学地界定市场上的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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