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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支配地位概述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反垄断法律体系内部三大支柱来看,都会不同程度地涉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因此,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规制,也就成为反垄断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市场支配地位”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和含义。本书认为欧盟委员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是比较全面的。突出的市场支配地位与独占和准独占不同,独占和准独占只是相对于特定相关市场及其竞争关系而言,而绝对优势则是以企业的大小强弱等因素为标准。

第一节 市场支配地位概述

一、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

自1890年7月2日美国国会通过了《保护贸易和商业免于非法垄断和限制法》即《谢尔曼法》至今,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反垄断法已经逐渐形成了以禁止卡特尔、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审查三大支柱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从反垄断法律体系内部三大支柱来看,都会不同程度地涉及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问题。因此,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和规制,也就成为反垄断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

“市场支配地位”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称谓和含义。在美国,“垄断力量”(Monopoly Power)即法律意义上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或企业群体将价格提高到或者维持在竞争水平以上的那种相当程度的市场力量。欧共体委员会在关于“大陆罐头”一案的裁决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做出了表述:如果企业凭借市场份额,或者凭借其与技术秘密或者与取得原材料和资金的渠道以及其他重大优势例如商标权等相关的市场份额,能够决定相关产品一个重大部分的价格,或者控制其生产或者销售,这就表明它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在日本,私人垄断被定义为“事业者单独或通过与其他事业者的结合、合谋等,把其他事业者从市场上排挤出去,同时通过垄断来支配市场”。[2]在我国,有的学者将市场支配地位界定为“企业或者企业集团能够左右市场竞争或者不受市场竞争约束的市场地位”[3]。有的学者将其定义为“企业在相关市场中具有不考虑其他因素而独立行动的能力,这种能力足以影响市场的有效竞争状态”。[4]上述解释从不同的侧面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含义进行了阐释。本书认为欧盟委员会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是比较全面的。如果企业因在市场上的某种优势(市场份额、技术优势、资源优势)而使企业在市场上独立于竞争之外,不受其他企业的影响,并且还可以控制市场产品的价格和产量,那么这样的企业就具有了市场支配地位。

二、市场支配地位的表现形式

由于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许多国家(地区)的反垄断法在界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分别就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同情形做出了规定,尤其以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更为详细,该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一个企业如其作为相关产品市场和地域市场的某种商品或服务的供应者或者需求者并符合下列条件,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1)没有竞争者或不存在实质上的竞争;(2)相对于其他竞争者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第三款规定一个企业至少占有1/3市场份额的,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3个或3个以下企业组成的整体共同占有市场份额达到50%或者5个或5个以下企业组成的整体共同占有2/3的市场份额,视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独占(Monopoly)和准独占(Quasi-monopoly)

在反垄断法中,独占一般是指一家企业作为某种特定商品或者劳务的供应者或者需求者,在相关市场没有竞争者或没有实质上的竞争者。可以说,独占意味着企业在特定的相关市场上没有竞争者,拥有独占市场的垄断地位,这种地位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获得和维持,也可以是一种自然状态。由于这种地位使该企业不面对来自任何方面的现实或潜在的竞争,可以左右和控制市场价格和排除竞争,因而称其为支配地位的一种形式。美国《谢尔曼法》第二条规定“实施独占、意图实施独占,或与他人结合共谋实施独占者”可负刑事责任,处罚金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95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U.E.I Du Pont De Nemours &Co.一案中,认为独占是市场支配力的表现,意即以控制市场价格或排除竞争的力量来认定,对于经营者所处之势力,是否具有可依其意愿抬高价格或排除竞争之力量作判定之依据。[5]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独占”,“谓事业在特定市处于无竞争状态,或具有压倒性地位,可排除竞争之能力者”。

准独占是指一家企业作为某种特定商品或劳务的供应者或需求者,在相关市场上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即具有准垄断的地位,其作用相当于独占。一般认为处于准独占地位的企业,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决定自己的经营策略和经营行为,而无需特别考虑其竞争对手、购买人或供应人的存在和反应。独占地位和准独占地位是市场结构的一种状态,在经济学中属于完全垄断的市场结构状态,实践中较为罕见,通常在国家(地区)行使垄断权的情况下才会出现。[6]

(二)突出的市场支配地位

作为市场支配地位表现形态的“突出的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压倒性地位”或“绝对优势”,是指企业在相关市场中虽有竞争者,或者虽然有实质上的竞争者,但该企业因其占有的市场份额较大、采购或销售的渠道发达、财力雄厚等因素,相对于其他竞争者而言具有突出的市场优势,因此“绝对优势”是相对于其他经营者而言的,它是一个相对概念,必须根据相关市场上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突出的市场支配地位与独占和准独占不同,独占和准独占只是相对于特定相关市场及其竞争关系而言,而绝对优势则是以企业的大小强弱等因素为标准。因此,在确定企业是否具有绝对优势时,除了重点考察该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外,还要考虑其他各种相关的结构因素。有的企业可能在任何相关市场上都不具有独占地位,但由于它具备相当大的规模而可能被认定为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7]德国在《反对限制竞争法》中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这个不确定的概念进行了精确的表述,有关的各项判断因素分别是:市场占有率、财政实力、采购市场和销售市场的进入、对其他企业的渗透以及其他企业进入该企业所在市场的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障碍。只要具备这些因素中的一个或若干个,就可确定该企业拥有绝对优势。因此有的企业可能在相关市场上不具有独占地位,但由于它具有相当大的规模而可认定为具有绝对优势。

(三)寡占(Oligopoly Situation)

寡占又称寡头垄断,是指在一个不完全竞争市场中,市场被少数厂商所控制,而且在少数厂商中有一个以上其规模大到足以联合总体市场,而成为可以影响市场之价格。易言之,数个不存在实质性竞争或真正竞争的大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共同控制市场上的产品或服务,包括价格、数量或销售等经营状况。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十九条对寡占的概括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之间就某种商品或服务不存在实质上的竞争,并且这些企业在总体上具备了独占、准独占或者突出的市场地位的要件。[8]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两个以上事业,实际上不为价格之竞争,而共同对外关系具有前项关于“独占”规定之情形者,也视为独占。[9]分析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寡占的规定,可以发现有两种情形:一是各个寡头合起来就是市场上的独占或者准独占者,在相关市场中没有其他竞争者或没有实质上的竞争;二是寡头合起来具有“绝对优势”,在相关市场中具有绝对自由决策权和对其他竞争者的绝对影响,可以排除其他竞争者。寡占是一种介于垄断和完全竞争之间的市场结构。寡头可以是两个、三个、五个,也可以更多,一般来说,“这一数量范围在两个到十二个之间”。[10]

三、市场支配地位的成因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竞争产生垄断,垄断是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以及生产集中到一定阶段的结束。这是市场支配地位取得的根本原因。

就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成因而言,我国有学者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特质资源的占有;自然垄断;知识产权垄断;行政性垄断;企业自身发展;兼并。[11]我国商务部反垄断局局长尚明先生所持观点与此比较相近,他认为,在通常情况下,市场支配地位主要产生于以下方式:通过政府授权或行政垄断取得,即在有些情况下,市场支配地位并非由企业自身的经营行为形成,而是由于政府给予了特定企业排他性生产或销售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的权利;通过自然垄断取得,即当一种商品或服务由一个企业生产或提供时,其成本低于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生产或提供同样的商品或服务时,就会因为规模经济的原因而形成自然垄断;企业合法经营取得,又可分为依靠企业的创新和远见、知识产权的保护和通过竞争优势取得三种具体方式;通过非法行为取得,所谓非法行为主要是指反垄断法反对的卡特尔、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和不当的企业并购[12]应该说,上述归纳比较全面和准确。就现阶段我国情况而言,行政性垄断显然是我国市场支配地位的最主要成因,也是危害最大的成因;进入21世纪以来,在国家大力推行国有企业战略重组和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双重背景下,日益频繁的兼并重组在形成我国市场支配地位方面越来越起到主导作用。

四、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性质

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经济现象,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通过自我积累、扩张、不断兼并收购逐步取得的。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是否必然非法呢?依据法律分析,企业经营过程中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在美国,《谢尔曼法》禁止的行为是企业单方面企图垄断或者说试图垄断化,前者是指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垄断势力,后者是指使用非法手段维持垄断势力。这说明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后,只要不是企图垄断或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垄断势力就不会触犯反托拉斯法。欧盟也做出类似的规定,即企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并不违法,只有滥用这种市场支配地位才是违法的。以上说明,企业取得市场支配地位是一种合法的状态,因此也就说明了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属性。市场经济的规则就是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的规则,所以企业在市场中无时无刻不感到竞争的压力。为了能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企业必须不断地改善产品质量,降低价格,改进售后服务,让消费者受益,这就是有效竞争带来的结果。然而与此同时,面对竞争的压力,企业也想限制竞争,抵制竞争或者排除、限制竞争。企业一旦在竞争中获得了市场支配地位,就可以利用自己的支配地位来影响市场竞争了,如限制其他企业进入市场等。一旦企业利用自身取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此种限制竞争行为,它也就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而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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