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注册商标因注册不当的撤销和无效

注册商标因注册不当的撤销和无效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注册不当商标,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对注册不当的商标,应予以撤销。《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第4款和第43条规定,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分为两种,即商标局依照职权撤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单位或个人的请求裁定撤销。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一节 注册商标因注册不当的撤销和无效

一、注册不当商标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注册不当商标,是指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对注册不当的商标,应予以撤销。根据《商标法》第41条第1款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注册不当商标的表现形式有:

1.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禁用标志。《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禁用性标志作为商标的情形,前文已述。

2.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禁用标志。《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禁用标志包括:(1)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2)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3)缺乏显著特征的。

3.使用了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禁用的标志。《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4.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如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以欺骗手段进行注册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二、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程序

《商标法》第41条第1款、第4款和第43条规定,注册不当商标的撤销分为两种,即商标局依照职权撤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依单位或个人的请求裁定撤销。两种撤销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

(一)商标局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程序

对商标局依照职权作出的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基于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裁定书申请复审的,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的决定书或裁定书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撤销该注册不当商标的,作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应当撤销该注册不当商标的,作出维持该注册商标的裁定。

当事人需要在提出评审申请或答辩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申请书或答辩书中声明,并自提交申请书或答辩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

《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就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维持该注册商标的裁定。

(二)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的程序

已经注册的商标,若违反《商标法》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送交对方当事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答辩;期满未答辩的,不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实际需要,可以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评审申请进行公开评审的,应当在公开评审前15日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公开评审的日期、地点和评审人员。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其评审申请视为撤回,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不答复也不参加公开评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缺席评审。

申请人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裁定前,要求撤回申请的,经书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评审程序终止。申请人撤回商标评审申请的,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评审申请已经作出裁定或决定的,任何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评审申请。

对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应当撤销该注册不当商标的,作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应当撤销该注册不当商标的,作出维持该注册商标的裁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上述被撤销的注册不当的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裁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