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民间文学艺术概述

民间文学艺术概述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2年确认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不同国家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的出发点不同,该法并未获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采纳。从以上内容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传统知识。确立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必将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文化遗产,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一节 民间文学艺术概述

一、民间文学艺术概念及特点

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是指由某一国家、民族、区域的社会群体,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由身份不明的作者或该国民族或种族集体创作并在世代相传,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自然环境、心理特征的文学或艺术的表达形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82年确认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伯尔尼公约》1971年修订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也作了规定:“各成员国在 面通知了伯尔尼联盟总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给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确信其属于本公约成员国之作者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保护。”

民间文学艺术一般与民间文学艺术表达通用。198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防止不正当利用及其他损害性行为国内示范法条》未采用民间文学艺术,而采用“民间文学艺术表达”(Expressions of Folklore,EOF),其列举了四类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形式:(1)口头表达形式的民间故事、民间诗歌及民间谜语;(2)音乐表达方式如民歌及器乐;(3)活动表达方式如民间舞蹈、民间游戏、宗教仪式;(4)物质形态的民间艺术品、建筑艺术、民间绘画剪纸等。不同国家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的出发点不同,该法并未获得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采纳。

民间文学艺术一般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1.集体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一定区域内特定的群体经过不间断的模仿、创新而完成。它基本上是集体创作、集体流传的特殊的文学艺术形式。

2.长期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形成经历了一个长期的、不间断的积累、模仿、创新过程,即经历了较长的创作期。

3.变异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在长期流传时为人们所模仿、继承,同时又为人们所改变、创新,从而在保持、稳定其核心、特色要素的同时,又历经了世世代代改变,其内容具有较大的变异性。

二、民间文学艺术与几个相近概念比较

(一)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艺术

按照WIPO的说法,传统知识是指基于传统所产生的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表演,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标记、名称及符号,未公开的信息,以及一切来自于产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的智力活动所产生的基于传统的创新和创造。传统知识的具体类型,包括农业知识,科学知识,技术知识,生态知识,医学知识,有关生物多样性的知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名称、标记及符号,以及其他未固定的文化财产。[1]

从上述传统知识概念可以看出,传统知识与民间文学艺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民间文学艺术倾向于保护的是民间文学艺术的表达形式,且该表达形式与民族文化、民间文学和价值观相关联,而传统知识内容更广泛,还包括知识、技术、诀窍和经验等思想内容。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民间文学艺术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2条规定中定义: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包括以下内容: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表演艺术;社会风俗、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从以上内容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民间文学艺术和传统知识。在传统文化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虽在国际层面缔结了公约,且大多数成员国也已有国内立法,但这一法律制度的一体化进程和国际约束力却有待加强;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是否给予权利保护,以及给予何种权利保护,并没有完全形成一致意见。

(三)民间文学艺术与著作权意义上的一般作品

民间文学艺术与著作权意义上的一般作品有很大区别,其区别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之间的客体范围不相同。一般作品作为版权保护客体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民间文学艺术的客体除了无形的智力成果之外还包括客观存在的具体之物,既可能是一种民间文学艺术的表现形式或艺术风格,也可能是已经形成作品的民间文学艺术,因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所包含内容众多,无法像一般作品那样确定其固定的表现形式。

2.两者的权利主体不同。一般作品的权利主体是确定的,一般作品的权利归属于某一个或几个人主体;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由身份不明的作者或一个民族集体创作并世代相传而形成的,不具有个人独创性的特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往往为一个地区的广大群体世世代代所积累、创作,因此,这类权利主体往往是一个国家、地区的群体,是某一民族全体,不为某个个人。

3.两者的保护期限不同。一般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有一定的期限性;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则随着人们生产和生活的客观条件的变化,对其不断增加、添附、补充乃至修改,使得对它的创作在不断继续,因而,其保护期难以像一般作品那样固定一个期限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其内容是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统和习惯地域范围以外,禁止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利用和假冒、歪曲等行为。这一权利一般由政府主管当局或有关社会团体行使,并不受时间限制。

4.要注意民间文学艺术与在民间文学艺术为基本素材进行的再创作的作品以及民间文学艺术整理者和传播者所产生作品之间的区别,作者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基础上的再创作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整理者和传播者所产生的作品符合著作权法规定,其创作的作品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一般作品,区别于民间文学艺术。

我国是历史悠久文明古国,民间文学艺术极为丰富。确立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必将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文化遗产,促进我国文化事业的发展。为此,我国著作权法参照《伯尔尼公约》的规定确立了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没有将民间文学艺术明确列出,但是《著作权法》第6条明确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目前为止我国国外院还没有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对民间文学艺术[2]进行有效保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