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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法律保留的原因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海商法》第276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类条款将公共利益作为法律保留的重要原因,通常也称为社会公共利益保留,亦即一些国家法律上所称的公共秩序或者公共政策保留。事实上,适用社会公共利益保留是不需要附加其他理由的,指明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最恰当的理由。

(四)作为法律保留的原因

如《海商法》第276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民用航空法》第19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招标投标法》第67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262条对外国法院请示协助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第265条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执行,等等。

这类条款将公共利益作为法律保留的重要原因,通常也称为社会公共利益保留,亦即一些国家法律上所称的公共秩序或者公共政策保留。基于国家主权原则,任何一个国家对适用外国法律都是有保留的,就是不能违反本国的社会公共利益。这种社会公共利益,尽管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提法,但它们都是指一国的最高的和根本的利益。至于什么是国家最高的和根本的利益,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理解,甚至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可能有不同的标准,但各国法律的共同点是不对它作进一步详尽的列明和解释。事实上,适用社会公共利益保留是不需要附加其他理由的,指明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就是最恰当的理由。当然对此要慎用,因为它是一把“双刃剑”,滥用的结果会损及自身,甚至会从反面产生不利于国家根本利益的情况。因此,有人主张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明确何为社会公共利益,以便于统一掌握和执行,但这恰恰与社会公共利益保留这项制度的目的不相符。同时,不管作何具体的解释和规定,结果只会束缚了自己的手脚,影响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真正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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