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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起源的原因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法律起源的原因根据19世纪以来考古学、人类学的研究成果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导致原始氏族制度解体和法的产生大体有三个方面的原因。(一)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经济的深刻变化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引起了三次社会大分工,每次大分工都大幅度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由此导致原始社会的秩序全面崩溃,国家与法律也应运而生。

二、法律起源的原因

根据19世纪以来考古学、人类学的研究成果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导致原始氏族制度解体和法的产生大体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原始社会末期社会经济的深刻变化

在原始社会末期,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引起了三次社会大分工,每次大分工都大幅度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由此导致原始社会的秩序全面崩溃,国家与法律也应运而生。畜牧业和农业的第一次大分工以后,出现了剩余产品和产品交换。在产品交换的过程中,动产的私有化开始在一定范围内出现;战争中的俘虏也不再被杀掉而沦为胜利者的家奴。第二次大分工是手工业和农业的分工。第二次大分工导致个体家庭开始出现并日渐代替氏族公社而成为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单位。私有制正在形成。奴隶劳动成为有利可图的事情,奴隶制开始形成。同时为掠夺人口和财富而进行的战争增强了氏族军事首领的权力。随着劳动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和产品交换规模的不断扩大,以贸易为职业的商人阶级开始形成。第三次社会大分工是商业活动专门化了。分工使财富的集聚速度加快,贫富分化加剧,私有制、阶级分裂最终形成。由于新的经济关系的出现和私有制的产生,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已经不能充分执行其作为社会调整手段的职能,而法律作为新的社会调整手段就应运而生。

(二)社会政治根源

政治组织、政治关系和政治活动是文明时代存在的社会现象,然而其渊源可以追溯至原始社会社会结构的变化。在父系氏族社会的后期,随着私有财产关系的产生和部落之间战争的加剧,就使氏族内部开始出现本族人与外族人、穷人与富人、主人与奴隶、债权人与债务人等多重身份等级的差别和矛盾。氏族成员原有的血缘亲和关系代之以奴役、剥削和压迫关系。随着这些关系和矛盾的发展,父系氏族公社逐渐解体,而形成以地域关系为基础的农村公社。农村公社的出现,不仅意味着土地公有制向私有制的过渡,而且意味着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的过渡[6]。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解释看,此时,社会上的集团已经不能依氏族组织来划分,而只能依阶级的利益来划分了。氏族制度已经过时,它为阶级之间的冲突所爆破。调整社会关系的职能由新的公共权力和新的社会规范来担任,这就是国家和法律。

(三)社会文化根源

除了上述经济和政治的原因以外,法律的起源还取决于社会文化因素的成长,这表现在:(1)人类智力水平的提高和理性认知能力的增强,使人们不再自发适应传统的习惯力量,而是在认识自然法则的基础上主动选择或创造社会规范。特别是“随着推理能力的诞生,自我意识成为可能,人类意识到需要为合乎道德的目标而奋斗”。法律先是“建筑在宗族的责任之上,然后又建筑在个人对其自身行为负责任的基础上。没有这种责任,人类社会的秩序是不可能产生的。”[7](2)艺术、文学、科学哲学的产生和发展,丰富了人的精神世界,也同时强化了人的自主意识。调整氏族血缘亲属关系的带有一些非理性成分的氏族习惯已经不能适合人的这种精神状态的变化,而作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祇和理智的体现”的法律却可能是文明时代的文化精神所需要的[8]。(3)语言的逐渐发达和文字的发明,使人类能够用复杂而相对统一的表达方式来描述、传达和保存人定规则。尤其重要的是,原始社会末期文字的发明为法律的成文及法律的记忆、公布和流传提供了条件。正如美国学者威尔士所说,“文字的发明,对于人类社会的发展十分重要。它将契约、法律、命令等记录下来。它使政府的权力比以往的城市国家更大。它使延绵不断的历史成为知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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