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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认的概念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应当比照一般的证据进行正常的举证和质证,它不能成为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定事由。此外,当事人的自认不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属于因私权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如果当事人的民事争议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当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自认,是指当事人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它分为诉讼中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和诉讼请求的承认。诉讼外的自认是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以外对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诉讼中的自认能够产生两个明显的后果:其一,诉讼中的自认有约束当事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提出的不利于自己事实的承认,对方当事人就自认的事实不再需要举证,作出自认的当事人也不得在诉讼中提出与自认事实相互矛盾的主张,双方当事人也不需要为自认的事实进行质证和辩论。其二,诉讼中的自认有约束法院的效力。当事人的自认可以成为法院确认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正常程序中涉及自认事实部分的调查和辩论不再进行。但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和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不受当事人自认的约束。

自认不能简单地归属或等同于当事人的陈述,也不同于普通的证人证言。《证据规定》中的自认具有如下特征:(1)自认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只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自认才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诉讼外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应当比照一般的证据进行正常的举证和质证,它不能成为免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法定事由。(2)自认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的承认。民事诉讼的最大特征是当事人双方主张和利益的对抗性,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案件事实的承认,常常是对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实的承认。(3)自认必须是明确表示的。如果当事人默示自认,即对另一方当事人的陈述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的,只有在法官履行了法定的释明义务后仍然默示的,才能视为承认。(4)自认必须具有合法性。当事人的自认不能改变现行法律的规定,也不能与现行有效的法律相冲突。因此,涉及身份关系的案件事实不能适用自认的规定,这里的身份关系案件主要是指婚姻案件和亲子关系的案件。婚姻案件和亲子关系的案件事实具有较强的程式性和法律性,因此,不能因当事人双方的自认而任意改变。但对于涉及身份关系中与身份关系无关的事实仍然可以适用自认的规定。如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陈述的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自认,依法应当予以确认。此外,当事人的自认不能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民事诉讼属于因私权纠纷而引起的诉讼,如果当事人的民事争议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当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国家司法机关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志,不应对当事人在诉讼阶段形成的自认再行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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