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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原则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有关司法解释对这项原则予以认可,“外国籍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义务”。实行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是各国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通例,其核心在于否定对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实行差别待遇。对等原则不仅适用于处理外国公民的诉讼权利问题,而且适用于处理司法协助和司法豁免权问题。这是对等原则在刑事司法豁免中的体现。

四、诉讼权利同等和对等原则

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指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在我国参与刑事诉讼,同我国公民一样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这在国际上称为“国民待遇”。我国司法机关对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法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同对待我国诉讼参与人一样,给予同等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这项原则,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中国的立法是认可这项原则的。最高人民法院已通过有关司法解释对这项原则予以认可,“外国籍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义务”。

实行诉讼权利同等原则是各国涉外刑事诉讼程序的通例,其核心在于否定对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实行差别待遇。根据这一原则的要求,既不能随意限制、剥夺外籍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或者令其承担较多的诉讼义务,不能由于其不具有中国国籍而使他们在诉讼中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也绝不允许给予或者要求给予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超出我国诉讼参与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任何特权,不允许免除其依法应当履行的诉讼义务。

诉讼权利对等原则,指如果外国法律和司法机关对我国公民在该国的刑事诉讼权利作某种限制,不是实行同等原则,则我国司法机关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给对方国家公民的权利作同等的限制。

对等原则不仅适用于处理外国公民的诉讼权利问题,而且适用于处理司法协助和司法豁免权问题。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1986年8月14日)中规定:“对拒绝传递我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国家或有特殊限制的国家,我国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这是司法协助中对等原则的体现。又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86年9月5日)第26条规定:“如果外国给予中国驻该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去该国的有关人员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低于中国按本条例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来中国的有关人员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中国政府根据对等原则,可以给予该国驻中国使馆、使馆人员以及临时来中国的有关人员以相应的外交特权与豁免。”这是对等原则在刑事司法豁免中的体现。

同等与对等是各不相同的两个概念,但又是一个问题的正反两个方面:同等是两个国家基于平等友好,相互给予对方公民在诉讼中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诉讼权利,履行同等的诉讼义务,给予相同的法律保护。对等则是在相反的情况下而采取的“自卫”措施,在一定意义上,这种“以限制抵制限制”的对等措施,正是为了贯彻平等的原则。

因此,可以这样认为,诉讼权利同等是基础,而诉讼权利对等则是实现促进同等的一个重要手段和保障,是涉及国家司法主权独立和完整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

在涉外刑事诉讼中,既要反对卑躬屈膝,给予外国人特权,也要反对盲目排外,不依法办案,任意限制或剥夺外国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诉讼权利对等,只是指原则上、精神上的对等。我们不主张像某些国家那样,过分追求对他国处理的每一涉外案件采取纯粹的报复手段,否则是对对等原则的曲解或狭隘解释,是不足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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