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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时间:2022-03-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大诉讼中共有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公民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公民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公民有上诉的权利。对于情况紧急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对于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
公民的诉讼权利有哪些_中国公民知识读本

二十九、公民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诉讼权利是保障公民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保证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必不可少的权利。我国民事、刑事、行政法都赋予公民广泛的诉讼权利。由于三大诉讼的内容和参加主体不同,诉讼权利也各有不同。有些权利是三大诉讼共有的,它们的法律基础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大诉讼中共有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公民有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公民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公民有上诉的权利。

除这些权利外,各诉讼法中还规定了各自特有的基本诉讼权利。例如,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民事诉讼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等等。

(一)公民在民事诉讼中有哪些主要权利

民事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法律途径,最主要的特点就是有一套完整的法定程序。大体上说,整个诉讼程序要经过起诉、审判、执行等过程。在各个诉讼过程中,各方当事人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这里只是简单列举一些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要权利:

有权委托代理人。公民在民事诉讼中,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自己进行民事诉讼活动。代理人的身份没有特别的限制,可以是自己的亲朋好友,也可以是专职的律师。当事人最多可以委托两个代理人。

有权申请回避。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发现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或翻译人员同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或者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有权依法提出申请,要求此人不得参加本案的审理工作。

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各民族在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在进行任何社会活动时,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在进行诉讼活动时当然也不例外。法律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判和发布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第一审人民法院如果不尊重当事人的这项权利,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会以此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在民事纠纷中,一些证据可能并不由当事人自己掌握,而是掌握在对方当事人处或别处,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为了不使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采取必要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或保护。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后,要由法院决定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

有权自行和解。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法院还没有进行最后判决,双方当事人都可以自行就纠纷进行协商,如果协商能够达成协议,原告可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经法院确认后可以撤回起诉,结束诉讼。自行和解可以减少诉讼时间,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缓和关系。

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在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将来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这些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法律准许的其他方式。进行保全的财物必须是与诉讼有关的财产,而且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对于情况紧急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

有权申请先予执行。在一些案件中,原告生活困难,在法院判决案件之前,需要一定的生活来源,为此,法律规定,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即由法院裁定被告先给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或其他财物,及时解决原告的实际困难。申请先予执行的案件有一定的范围,主要限于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案件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而且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主要法律关系比较明确。

有答辩权和辩论权。原告提起诉讼之后,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针对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和诉讼请求有权进行书面答辩,答辩状副本应在15日内提出,同时法院应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在法庭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及其代理人有权就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辩论。

有上诉权。对于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双方当事人都有权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上诉必须在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应当提交书面的上诉状。上诉状一般递交到原审人民法院。当然,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

有申诉权。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法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但这并不是说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就无能为力。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者二审判决、裁定有错误的,还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纠正审判中的错误,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强制方法和特定的程序,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相比,具有显著的差异。在刑事诉讼中,除少数自诉案件外,行使起诉权的主要是国家检察机关,公民可能作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除了有权申请回避、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各种诉讼中共有的权利外,被告人和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还有以下重要权利:

被告有辩护权。被告有权获得辩护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宪法原则。辩护主要针对起诉方指控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申辩,反驳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自己依法不构成犯罪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罚的意见。辩护人可以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进行辩护。法律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他指定辩护人。如果被告对委托的辩护人或者法院指定的辩护人进行的辩护不满意时,有权拒绝其继续代为辩护。

被告对证据有了解、辨认和申辩的权利。对于检察院提供的证据,被告人有权了解证据的内容和来源,进行辨认和申辩。被告人对证据是否承认,并不影响法庭对证据的认定,赋予被告人这种权利,是为了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辩护权。

被告有最后陈述权。审判长宣布法庭辩论结束后,被告人有作最后陈述的权利。可以依据事实,对各种证据,对自己有罪或无罪、罪重或罪轻的情节,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对定罪量刑的要求和意见等,作充分的发言。公诉人或自诉人不得对此进行反驳,除出现严重违反法庭秩序或其他违法行为,法庭也不得限制被告人陈述的时间和内容。

被害人有控诉权。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对于公民的报案、控告、举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都应当接受,并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如果属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享有民事诉讼中原告人的一切诉讼权利。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一般是被害人及其父母子女,或者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经济损失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原则上应当与刑事诉讼案件一并审理,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审结刑事案件的除外。

当事人有上诉权。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一审判决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也有权提起上诉。上诉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5日。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法律还特别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及其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的刑罚。

(三)公民在行政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原告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在诉讼中还有放弃、变更和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答辩的权利;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经人民法院许可,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及有关法律文件的权利,但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查阅、改正庭审笔录的权利;在审判前,原告有撤诉的权利,被告有发迹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在诉讼过程中有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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