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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逮捕的主体机关和权限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确保逮捕的准确适用,法律对适用逮捕的主体机关和权限作了不同于其他强制措施的严格规定。执行逮捕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不论是经人民检察院决定或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还是经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都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逮捕的不同权力,由不同司法机关分割行使,体现了国家对于适用逮捕权的慎重,也体现了司法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有利于防止滥捕和错捕的发生。

二、适用逮捕的主体机关和权限

为确保逮捕的准确适用,法律对适用逮捕的主体机关和权限作了不同于其他强制措施的严格规定。按照《刑事诉讼法》第78条的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据此,逮捕权限由批准逮捕权、决定逮捕权和执行逮捕权构成,分由不同的机关行使。

1.批准逮捕权

批准逮捕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公安机关在侦查中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需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2.决定逮捕权

决定逮捕权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

为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决定逮捕权的制约,实现职务犯罪侦查中提请逮捕与决定逮捕适当分离,按照最高检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根据案件的需要自行作出逮捕决定的情况一般有两种:(1)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被告人未被羁押,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逮捕必要的;(2)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被告人,发现其确实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继续犯罪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2)企图自杀、逃跑的;(3)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6)擅自改变联系方式或者居住地,导致无法传唤,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7)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8)违反规定进入特定场所、与特定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从事特定活动,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违反有关规定的;(9)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逮捕:(1)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2)企图自杀、逃跑的;(3)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6)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7)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者两次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8)对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9)依法应当决定逮捕的其他情形。

3.执行逮捕权

执行逮捕权由公安机关行使。不论是经人民检察院决定或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还是经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都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但国家安全机关承办的案件,由它自己执行。

逮捕的不同权力,由不同司法机关分割行使,体现了国家对于适用逮捕权的慎重,也体现了司法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有利于防止滥捕和错捕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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