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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如何适用“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

时间:2022-02-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也明确提出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将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所以检察机关只有对已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即相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才能进行自由裁量。“有逮捕必要”是逮捕的实质性条件,它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社会危害性。对此类人员应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如何适用“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_科学发展与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实务

广西忻城县人民检察院 樊芋麟

中共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中强调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也明确提出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阶段将如何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及其核心,然后才能根据具体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具备的酌定情节作出判断、自由裁量,适用该刑事司法政策。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及其核心

何为“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容,应该是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以严济,严以济宽,宽严有度,宽严审时。”。

何为“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贾春旺检察长在讲话中指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就是对刑事犯罪要区别对待,既要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又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最大限度的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其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仍然是实事求是,仍然以事实为核心。它是在法定情节之外对酌定情节的自由裁量,而不是宽大无边和随意严。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应当以事实为依据,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案件的社会影响,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依法予以从严或者从宽处理。

二、审查逮捕阶段,哪些案件是可以进行自由裁量的案件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具体情况有三种:一是不构成犯罪的不批准逮捕,即绝对不批准逮捕;二是已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即相对不批准逮捕;三是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不批准逮捕,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存疑不批准逮捕。所以检察机关只有对已构成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不批准逮捕,即相对不批准逮捕的案件才能进行自由裁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有逮捕必要”是逮捕的实质性条件,它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社会危害性。从该条规定可得知,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存在社会危害性,则可对其作出相对不批准逮捕。适用“宽”的刑事司法政策。

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对作出相对不逮捕的案件还要考虑不逮捕是否能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如不能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则不宜作出不批准(或决定)逮捕的决定。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不逮捕的案件一般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且证据得到固定;(二)有固定的住所或工作单位;(三)具有符合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足额保证金;(四)嫌疑人能够保证做到随传随到。

三、在审查逮捕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具备的哪些因素可以作为衡量该案件是否有无逮捕必要

在审查逮捕诉讼过程的实践中,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去衡量有无逮捕必要

(一)从嫌疑人的自身条件衡量有无逮捕必要

1.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法律规定,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只要能够保障审判的顺利进行,可视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

2.是否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指嫌疑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岁或二十五岁以下在校学生涉嫌犯罪。我国法律从保护未成年人出发,历来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原则。对此类嫌疑人,如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所在社区(村委会)具有帮教条件和有效监护条件的情况,可利用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力量相结合进行帮教,对其可作出无逮捕必要,这样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造。

3.是否是老年人、聋哑人、盲人、残疾人犯罪案件。这四类犯罪嫌疑人,如果生活不能自理、不具备作案能力,则可考虑对其作出不批准(或决定)逮捕决定。

4.嫌疑人是否具备无再犯能力。逮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不是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对于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已经受限制的案件,如被劳教、被强制戒毒。如果已有的方法能够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发生社会危害性则可作出不批准(或决定)逮捕决定。

5.是否是确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对确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因为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可作出不批准(或决定)逮捕决定。

6.嫌疑人是否身体状况不适宜羁押的,只要能够保障审判的顺利进行,此类人员可视为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

7.是否是有吸毒等恶习的犯罪嫌疑人。实践证明,有吸毒恶习的犯罪嫌疑人,其继续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可能性就大。对此类人员应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从犯罪嫌疑人具备的法定条件去衡量有无逮捕必要

1.是否是确有悔罪表现的从犯、胁从犯。从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也较小,因此,对此类人员可作出不批准(或决定)逮捕决定。

2.是否是主犯、累犯、惯犯以及有其他前科的犯罪嫌疑人。对于累犯、惯犯、流窜犯、教唆犯以及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由于其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较大。对此类人员应作出批准(或决定)逮捕决定,有利于惩罚犯罪,维护法律尊严。。

3.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由于此类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对此类人员作出不批准(或决定)逮捕决定,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

4.是否属于犯罪预备犯、中止犯罪、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由于犯罪预备犯、中止犯罪、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对此类人员作出不批准(或决定)逮捕决定,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改造。

(三)从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去衡量有无逮捕必要

1.平时表现。犯罪嫌疑人平时是否具有爱护集体、工作积极、行动稳重等良好表现,或者是具有流氓习气、小偷、小摸、爱占便宜的表现。实践表明,具有爱护集体、工作积极、行动稳重等良好表现一般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对此类案件可考虑作相对不批准逮捕;反之具有流氓习气、小偷、小摸、爱占便宜的表现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对此类案件则根据案件情况全面衡量,对其作出是否批准(或决定)逮捕决定。

2.犯中表现。犯罪嫌疑人犯罪时的目的、动机、故意、过失的心理状态,犯罪的手段、方式、地点、时间、对象,都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如临时起意顺手牵羊或者发生在亲属之间的盗窃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就小。

3.犯罪后表现。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是否具有明显悔罪表现并积极退赃、尽量赔偿损;是否具有拒不认罪、杀人灭口、隐匿罪证、毁灭证据、串供、翻供、作伪证和扬言对检举人的人进行报复行为;后果不是特别严重交通肇事案件,嫌疑人是否能够积极抢救被害人,保护现场或者是逃逸。

(四)从案件的性质去衡量有无逮捕必要

是否是过失犯罪或故意犯罪中情节较轻、依照法律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缓刑、独立适用罚金等刑罚案件。如轻伤害,盗窃,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交通肇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假冒注册商标,容留妇女卖淫,职务侵占及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或者是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爆炸、投毒等暴力犯罪、多发性犯罪。从案件的性质去衡量对该案件是否有无逮捕必要。

(五)从犯罪嫌疑人同被害人的关系去衡量有无逮捕必要

犯罪嫌疑人同被害人是否为同事、朋友、邻里,平时关系怎样。有被害人的案件是否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这也是衡量有无逮捕必要的因素。

(六)从群众对犯罪行为及被害人所持的态度去判断。群众对案件处理反映强烈程度,事关社会稳定的案件,则坚决批准(或决定)逮捕,这样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平民愤。

(七)是否属于对可以经自诉程序提起诉讼或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对于可以直诉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一般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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