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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时间:2022-03-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务员奖励的管理机构及权限是公务员奖励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组织保障。公务员奖励的管理机构及权限原则上与奖励的级别是相对应的,与公务员的任免管理机关是相一致的。对公务员进行奖励,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工作程序。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对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与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四、奖励的权限和程序

(一)奖励的权限

实施公务员奖励的权限是指哪些机构有权对公务员实施奖励以及实施何种奖励,是公务员管理机构在奖励工作方面的分工。公务员奖励的管理机构及权限是公务员奖励制度得以贯彻实施的组织保障。如果只有制度而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去执行,或者有了机构而又职责不清、权限不明,那么,这种制度再好也是不能贯彻实行的。公务员奖励的管理机构及权限原则上与奖励的级别是相对应的,与公务员的任免管理机关是相一致的。

公务员法对我国公务员的奖励权限只作了“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的原则规定。公务员的奖励权限一般要受两个方面的制约,一是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即有关机关必须是对自己管辖范围内的公务员的奖励予以决定或审批;二是奖励种类的批准权限,不同奖励种类要求不同层次的审批机关,越是层次高的奖励种类,要求审批机关的层次越高。一般来说,一般高级别的奖励由政府首脑或中央政府颁发,普通奖励由行政首长或主管部门办法。具体而言,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经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权限进行审批:

嘉奖:由公务员任免机关批准,其中县级以上人大选举、任命的公务员由上级行政机关批准。规定要由上级批准,主要为了避免这些公务员利用手中的权力给自己发奖,同时也有利于上级主管部门了解他们的工作。

记三等功:县级以下行政机关任命的公务员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地)级以上行政机关任命的公务员由任免机关批准;县级以上人大选举、任命的公务员由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

记二等功:县、处级以下公务员由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司局级公务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副省、部级以上公务员由国务院批准。

记一等功或授予省部级荣誉称号:司局级以下公务员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副省、部级公务员由国务院批准。

国家级荣誉称号:对公务员授予国家级荣誉称号,要由国务院批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奖励权限的规定,给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奖励,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政府工作部门领导人员的奖励,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奖励的程序

公务员奖励的程序是指机关对公务员实施具体奖励时所应该遵循的工作步骤。对公务员进行奖励,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工作程序。一般而言,公务员奖励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奖励提出:当公务员达到受奖条件时,实施对公务员的奖励,一般由受奖人所在单位,通过平时对公务员所做的考核,采取走群众路线,民主集中制的方法,提出受奖人名单。必要时上级机关也可直接提出要奖励的对象。

2.奖励申报与审批:当公务员具备奖励条件时,公务员所在单位要调查核实情况,整理书面材料,经过群众和领导评定或者讨论,认为确需奖励时,填写奖励审批表,附上本人事迹材料、有关证明材料和群众评议意见,提出拟授奖种类,按照规定的权限,逐级申报。审批机关接到奖励的报告材料后,先由人事部门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报告材料、先进事迹材料、奖励审批表等是否齐全,事迹是否合乎奖励条件,拟授奖种类是否恰当等,有的还要进一步复核实际情况是否与所报材料一致,然后报审批机关的领导集体讨论研究,决定是否批准。

3.奖励公布与表彰:审批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予以奖励后,要书面通知本人,并通过会议、广播、登报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接着,对获得奖励的公务员,由审批机关或者委托有关部门、单位采取一定形式表彰,并颁发奖励证书。其中,对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同时颁发奖章。对获得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与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4.奖励材料归档:凡有关对公务员进行奖励的决定及主要附件,均应存入本人档案。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给予公务员奖励,不必严格按上述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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