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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意外事件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根本不存在罪过,所以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排除其犯罪的成立。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不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意外事件中,行为人不能预见、无法预见客观损害的结果,是行为虽造成损害结果仍不能构成犯罪而成立意外事件的最本质的特征。但由于存在不可抗拒的原因,其客观损害结果的发生已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的任何努力已无法改变不可抗拒的原因继续发生作用。

第四节 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

一、意外事件

(一)意外事件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刑法》第16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无罪过即无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定罪原则和刑事责任原则。由于意外事件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根本不存在罪过,所以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排除其犯罪的成立。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不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意外事件具有两个基本的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这种损害既可以对人身造成伤害甚至死亡,也可以对财产造成损失。

2.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就是说是一种行为人无意识、无意志的情形。

意外事件中,行为人不能预见、无法预见客观损害的结果,是行为虽造成损害结果仍不能构成犯罪而成立意外事件的最本质的特征。所谓不能预见、无法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其行为造成客观损害结果的当时,根据客观环境条件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根本无法预见到行为引起结果的可能性。例如行为人甲驾驶日本制造的“三菱牌”帕杰罗越野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突然由于输油管道的破裂,导致刹车系统的失灵,致使不能及时刹车,撞伤了行人某乙。“三菱牌”帕杰罗越野车输油管道的突然破裂,是由于制造商的产品质量低下所致。这种产品质量的低下,连汽车检修的机械师都无法正确查明,更不用说像某甲这样一般的司机。其驾驶行为造成的行人某乙的伤害,对于甲来说,就属于不能预见、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意外事件排除其犯罪的成立,不负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内容的犯罪构成立法原则的一个具体体现。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而完全是由不能预见、无法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说明行为人在主观上还缺乏可以构成犯罪的主观根据,因而刑法排除其犯罪的成立,不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二)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异同比较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存在着一定的相似之处:

1.两者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定的客观损害结果,这种客观损害结果都可以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

2.两者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引起这一客观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都违背了行为人应有的主观意志。

但这两者之间毕竟有着原则的区别,这一区别主要表现在:疏忽大意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客观损害结果在事实上是没有预见,但根据行为时的客观环境条件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行为人除了在法律上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外,在事实上也具有能够预见的能力。其之所以在事实上没有预见,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不想预见,不去预见,以致最终还是发生了实际的损害结果。而意外事件的行为人对客观损害结果,不但在事实上是没有预见,而且在法律上也不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更主要的是在行为的当时,根据具体的客观环境条件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行为人根本不具有可以预见的能力,以致最终还是因不能预见、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了客观损害结果的发生。

如何在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区别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的过失,我们必须以法律规定的行为人是否具有应当预见的义务为基础,紧紧抓住行为时的客观环境条件和行为人的主观认识能力这两个基本标准,特别是以行为人所具有的多种主观要素为来源,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社会上与此相同的同一类人的预见能力,再以此为标准确定行为人的预见能力的有无,做到不枉不纵。

二、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所谓不可抗力,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由于不可抗力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根本不存在罪过,所以我国刑法明确规定排除其犯罪的成立。根据《刑法》第16条的规定,不可抗力不是犯罪,不负刑事责任。

不可抗力具有两个基本的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已经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这种损害既可以是对人身造成的伤害甚至死亡,也可以是对财产造成的损失。

2.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也就是说是一种完全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情形。

不可抗力中,行为人对客观损害的结果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加以避免,是行为虽造成损害结果仍不能构成犯罪的最主要的特征。所谓不可抗拒,是指行为人在其行为造成客观损害结果的当时,在主观意识上已经预见到了,其意志因素对损害结果持绝对否定的态度,只是由于违背其主观意志的客观原因已非行为人的主观能力能加以排除,这一客观原因仍然按照其自身的运动规律发生作用,最终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例如某列车司机甲在铁道上正常行驶,行驶至一无隔离道口时,甲按规定及时鸣响喇叭。但见一辆货车正准备跨越道口,甲连忙启动刹车制闸,但强大的列车惯性仍然推动着列车向前滑驶,致使列车与正在跨越道口的货车相撞,导致了一起严重的铁路交通事故。对于这起交通事故,甲在其发生之前的瞬息之间,在主观意识上已有明知,但列车即使在刹车之后仍具有强大的惯性,对于甲来说,是属于无法排除的不可抗拒的原因。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不可抗力排除其犯罪的成立,不负刑事责任,和刑法规定的意外事件一样,是我国刑法所坚持的以主客观相统一为内容的犯罪构成立法原则的体现,这是由行为人在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这一特征所决定的。

(二)不可抗力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异同比较

不可抗力与过于自信的过失存在着一定的相似之处:

1.两者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都可以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

2.两者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已经预见到客观损害结果的发生。

但这两者之间有着原则的区别,这一区别主要表现在: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客观损害结果虽有预见,但在意志上却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在客观行为上不采取任何有效的预防措施,或者虽已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但这一措施却建立在不科学、不可靠的基础上,以致行为仍然造成了客观损害结果。而不可抗力的行为人虽也已对客观损害结果有所预见,其主观意志也想竭力预防这一结果的发生。但由于存在不可抗拒的原因,其客观损害结果的发生已不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行为人的任何努力已无法改变不可抗拒的原因继续发生作用。正因为如此,刑法才排除其犯罪的成立,不追究任何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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