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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时间:2022-07-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的可予免责。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因此,交易双方应就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期限、采用的通讯方式等进行商榷,并明确规定在不可抗力条款中。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和办法及时进行处理。

【案例导入】

2008年1月2日,特变电工衡阳变压器有限公司与哈萨克斯坦技术工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号为TBEAHY070706-03中的主体货物发运出厂,货物于2008年1月11日运至陕西潼关段。但是因潼关大雪和低温引起的路面结冰和大雾,使得货物无法按期运输。根据合同条款,过失方将支付最高达交货价值10%共计140300美元的罚金。

请问: 我方应该赔偿吗?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

对于不可抗力事件,世界各国的法律解释是不一致的。英美法系中有“合同落空”的原则规定,大陆法系中有“情势变迁”或“契约失效”的原则,这些都是不可抗力事件形成的。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责任”,“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的,在事件的后果影响持续的期间内,免除其延迟履行的责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非当事人所能控制的障碍,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能克服它和它的后果。由于不可抗力事件,当事人不能履行义务的可予免责。可以看出,尽管各国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解释不是一致的,但其原则、精神是基本一致的。其基本含义就是:

(1)意外事故必须是发生在合同签订之后。

(2)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

(3)意外事故是当事人不能控制、无法预测、无能为力的。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二、不可抗力的范围

引起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有两种: 一种是自然力量引起的,如火灾、水灾、暴风雨、大雪、地震等; 另一种是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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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 (1)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合同责任。(2)政府行为。它是指当事人的合同订立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然,对政府行为的外延必须作限制性解释,所谓政府,仅指那些具有行政规章制定权、实施权的政府部门,如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市政府等,而不包括各级政府下设的局、处、科、室进行日常工作颁发的文件。(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这些事件是社会中人为的行为,但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在订约时是不可预见的,因此也可以成为不可抗力的事件。

三、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及其处理

《公约》规定: “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这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另一方未收到通知造成的损害,应负责赔偿。”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应及时通知另一方,以减轻可能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这就是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以致影响合同履行时,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发出通知,对方在接到通知后,亦应及时予以答复。如有异议应及时提出,因此,交易双方应就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期限、采用的通讯方式等进行商榷,并明确规定在不可抗力条款中。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和办法及时进行处理。

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有两种: 一是解除合同; 二是延期履行合同。在合同条款中,除应证明发生事故一方可以免责外,还应证明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哪些情况下只能延期履行合同。

【课堂案例】

我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条件与美国某公司订立20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规定2009年12月交货。11月底我企业仓库发生雷击火灾,使一半左右的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之下经多方努力,于2010年1月初交货,美方以我方未按期交货为由索赔。

请问: (1)我方要求免除责任是否合理?为什么?

(2)美方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四、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事件是一种意外的事故,有其特定的含义,并非所有的意外事故都是不可抗力事故。买卖双方在交易磋商时应就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取得一致意见,在规定时要明确具体,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

不可抗力事件范围的规定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1)概括规定: 即在合同中不具体规定哪些事故属于不可抗力事故,只做概括的规定。例如: “由于公认的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交货或延期交货,卖方可据此免除责任,或由于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发生事故的一方可据此免除责任”,概括规定过于笼统,含义不清,解释时伸缩性大,容易引起争议,不宜采用。

(2)具体规定: 又称列举式,即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出哪些意外事故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没有列出的,均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处理。例如: “由于战争、洪水、水灾、地震、雪灾、暴风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此不负责任。但卖方须用电话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在15天以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发生此类事故的证明书,该证明书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这种说法明确具体,但文句繁琐,而且可能出现遗漏情况,故不是最好的办法。

(3)综合规定: 是上述两种方法的综合,即在列明经常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的同时,再加上“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的文句。这种规定办法,既具体明确,又有一定的灵活性,是一种可取的办法,在贸易实践中,一般认为采取综合式规定较为妥当。

不可抗力条款示例:

(一)概括式规定实例

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迟延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于这种不能装运,或迟延装运本合同货物不负有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在× ×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此责任事件的证明书。

(二)列举式规定实例

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的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不负有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有中国国际贸促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件的证明书。

(三)综合式规定实例

不可抗力: 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雪灾的原因,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故,致使卖方不能全部或部分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卖方对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合同货物不负有责任,但卖方须用电报或电传通知买方,并须××天内以航空挂号信件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促会出具的证明此类事件的证明书。

【思考案例】

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订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交货。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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