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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不可抗力

时间:2022-07-1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开庭时,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出席,仲裁庭也可以进行缺席审理或作出缺席裁决。书面审理是指仲裁庭不召开任何会议,只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各类事实证明文件及法律依据进行审理,通常海事仲裁多采用书面审理。仲裁庭应按照双方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内容作出裁决书并结案。我国常设的仲裁机构是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设在深圳和上海的分会。这些仲裁委员会不仅可以受理国内仲裁案件,也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任务描述

张一与德国客商K&C TRADING COMPANY就履约过程中的一些纠纷进行善后处理,但双方意见不统一,均维护己方的权利。

一、仲裁

在国际贸易中情况复杂多变,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可能会由于种种原因使合同没有履行,从而引起交易双方间的争议。解决争议的途径包括友好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当国际贸易中的争议经友好协商、调解都未成功而当事人又不愿意诉诸法院解决时,可采用仲裁办法。

仲裁 (Arbitration) 具有灵活性、保密性、终局性和裁决易于得到执行等优点,从而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采用,目前已成为被普遍采用的解决争议的方式。

我国一向提倡并鼓励以仲裁的方式解决国际贸易中发生的争议。早在1956年中国的涉外商事仲裁机构便已宣告成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又称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隶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中国国际商会)。40多年来,该机构在审理案件中,坚持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和合同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公平合理地处理争议和做出裁决,其裁决的公正性得到国内外的一致公认,中国已成为当今世界上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心之一。在中国进出口合同中一般都订有仲裁条款,以便在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端。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见图23-1。

图23-1 仲裁程序图

(一) 仲裁申请

仲裁申请是仲裁机构立案申请的前提。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我国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是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和一方当事人 (申请人) 的书面申请书。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和住址; ②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 ③申请人的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书时,还应附具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证明文件,比如合同、来往函电等正本或副本。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仲裁的条件符合,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

(二) 仲裁庭的组成

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由一名组成的,由该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如果仲裁协议没有规定,则按有关国家的仲裁法或仲裁机构的程序规则办事。

(三) 仲裁审理

1. 开庭

仲裁庭审理案件有两种形式: 一是开庭审理; 二是书面审理。我国仲裁规则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申请或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开庭的地点应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开庭日期一般经仲裁庭与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协商决定后,由秘书局在开庭前30天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的,由仲裁庭作出是否延期的决定。开庭时,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出席,仲裁庭也可以进行缺席审理或作出缺席裁决。

书面审理是指仲裁庭不召开任何会议,只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各类事实证明文件及法律依据进行审理,通常海事仲裁多采用书面审理。

2. 调解

采用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方法解决争议是我国涉外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仲裁程序进行的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节意愿或一方当事人有调解的意愿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仲裁庭应按照双方当事人书面和解协议内容作出裁决书并结案。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庭外和解的方式申请撤销案件。

3. 收集、审定证据

在仲裁审理的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应对其申请、答辩或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由仲裁庭审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事实和收集证据,也可以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向有关的专家咨询或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

4. 采取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在仲裁开始到作出裁决前的时间内,对有关当事人的财产所做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仲裁规则,如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四) 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后一个环节,根据各国仲裁法和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裁决应采用书面的形式。我国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应在组庭后九个月内作出仲裁裁决,并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知识链接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以合同的仲裁条款 (Arbitration Clause) 的形式出现; 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当事人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 (Submission Agreement)。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通过订立仲裁协议,一方面,明确了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解决争议的途径,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另一方面,排除了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再一方面,保证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愿将争议提交法院审理时,就应在争议发生前在合同中规定出仲裁条款,以免将来发生争议后由于达不成仲裁协议而不得不诉诸法院。

仲裁协议的规定应当明确合理,不能过于简单,其具体内容一般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费用的负担等。

1. 仲裁地点

除非仲裁协议另有规定,一般都适用审判地法律,即在哪个国家仲裁就往往适用哪个国家的仲裁法规。可见,仲裁地点不同,适用的法律可能不同,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解释就会有差别,其结果也会不同。因此,交易双方都力争在自己比较了解和信任的地方仲裁,尤其是力争在本国仲裁。在我国进出口合同中,关于仲裁地点往往规定: 合同规定在中国仲裁; 或规定在被申请人所在国仲裁; 或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

2. 仲裁机构

目前,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和一些国际组织都设有专门从事处理商事纠纷、进行有关仲裁的管理与组织工作的常设仲裁机构。我国的常设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机构有两种形式: (1) 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规定一个常设的仲裁机构。我国常设的仲裁机构是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设在深圳和上海的分会。这些仲裁委员会不仅可以受理国内仲裁案件,也可以受理涉外仲裁案件。(2) 由双方当事人指定仲裁员所组成的临时仲裁庭,当争议案件处理完毕,它立即自动解散。

3. 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主要是规定进行仲裁的手续、步骤和做法,各国仲裁机构一般都有自己的仲裁程序规则,但是如果当事人约定适用其他仲裁规则并征得仲裁委员会同意的,原则上也可以适用其他仲裁规则。

4. 仲裁裁决的效力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任何机构提出变更仲裁的请求。如败诉方不执行裁决,则胜诉方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5. 仲裁费用的负担

仲裁费用由谁负担,应在仲裁条款中订明。通常由败诉方承担,也有的规定由仲裁庭酌情决定。我国仲裁规则规定,败诉方所承担的费用不得超过胜诉方所得胜诉金额的10%。

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 (Force Majeure) 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无法预见、预防,也无法避免和控制的意外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因此,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如果交易双方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可按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免除违约方的责任。

国际贸易中不同法律、法规对不可抗力的确切含义在解释上并不统一,叫法上也不一致,但其精神、原则大体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①意外事故必须发生在合同签订以后; ②不是因为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③意外事故是当事人双方所不能控制的、无能为力的。

(一) 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不可抗力的事件范围较广,通常可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火灾、暴风雨、大雪、地震等; 另一种是由于“社会力量”引起的,如战争、罢工、政府禁令等。关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应在合同中订明。通常有三种规定办法: 概括规定、具体规定和综合规定,具体见表23-1。

表23-1 不可抗力常见的规定方法

(二)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办法

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按约定的处理原则和办法及时进行处理。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三种:

(1) 解除合同。例如: 2008年2月我国遭受了几十年未见的雪灾,导致只能生长一季的农作物绝收,原有的买卖合同无法在当年执行,顺延后变数无法估计,惟一的方法就是解除合同。

(2) 部分解除合同。例如: 某种家禽产品买卖合同签订以后,雪灾导致家禽类产品冻死或者是大棚坍塌造成部分家禽死亡,但远不是全部死亡,卖方可以据此要求减少出口数量。

(3) 延期履行合同。究竟如何处理应视事件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

(三) 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如影响合同履行时,发生事故的一方当事人应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将事件情况如实通知对方,对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此外,发生事故的一方还应按约定办法出具证明文件,我国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 (CCPIT,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出具,作为发生不可抗力事故的证据。在国外,这种证明文件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法定公证机构出具。

复习题

一、简答题

1. 当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 什么是仲裁? 仲裁与诉讼比较,有哪些区别和优势?

3. 什么是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 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处理争议的方法有哪些? 为什么仲裁会成为解决争议的最主要方法? 仲裁方式中的仲裁协议起到什么样的作用?

二、案例分析题

1. 2007年,我国一出口公司与美国公司成交某种食品1500MT,交货期是当年的6月至8月,由于中国公司当时缺货,只交了500MT,剩下的1000MT经双方协调延至次年交货。2008年,我国发生自然灾害,故中国公司借此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未交货物的责任,遭到美国公司的拒绝,并提出物价上涨,由于中国公司未能按期交货损失利润达EUR7万,要求赔偿。问: 中国公司该如何解决?

2. 有一份合同,印度A公司向美国B公司出口一批黄麻。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印度政府宣布对黄麻实行出口许可证和配额制度。A公司因无法取得出口许可证而无法向美国B公司出口黄麻,遂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问:印度公司能否主张这种权利? 为什么?

3.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出口某种货物的买卖合同一份,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同意提交仲裁,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家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乙方提出甲方所交的货物品质与合同规定不符,于是双方将争议提交甲国仲裁。经仲裁庭调查审理,认为乙方的举证不实,裁决乙方败诉。事后,甲方因乙方不执行裁决向本国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强制执行,乙方不服。问: 乙方可否向本国法院提请上诉? 为什么?

任务操作

张一与德国客商K&C TRADING COMPANY的合同履约过程中,如果遇到火灾等不可抗力,请分析可采取何种处理方法,以及在订立仲裁条款时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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