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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枝砸伤构成不可抗力免责吗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3.树枝砸伤构成不可抗力免责吗?被告则认为,姜某受伤是由于大风天气条件所致,该损害的发生是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现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分析。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当事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

23.树枝砸伤构成不可抗力免责吗?

——姜某诉某市绿化工程管理处树木致人损害侵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姜某

被告:某市绿化工程管理处

某年8月18日中午12时30分左右,姜某骑自行车时,被路边行道树上突然断落下来的一根约碗口粗的树枝砸中头部,住院治疗161天,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已构成六级伤残,今后每年医药费、检验费6 274元左右。因姜某受伤住院期间,被告某市绿化工程管理处仅支付了医疗费用57 000元,双方就以后的经济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姜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种经济损失共计473 649.40元。被告则认为,姜某受伤是由于大风天气条件所致,该损害的发生是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市绿化工程管理处作为行道树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对行道树进行管理维护。由于被告疏于管理,致使行道树在大风天气枯枝被刮断,在枯枝掉落过程中,恰好砸中原告头部,从而导致原告受伤致残。由此给原告身心造成的损害,被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某市绿化工程管理处赔偿原告姜某医疗费等共计372 214元(扣除已支付的57 000元,被告还应再支付315 214元)。

→法理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中的风力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被告是否可以此作为免责事由。现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树木折断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属于物件损害侵权责任。

1.不可抗力的认定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自然原因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社会原因如战争、瘟疫、罢工等。不可抗力是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所支配的现象,它是各国立法通行的抗辩事由。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不可预见,这是从人的主观认识能力上来考虑不可抗力因素的,即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一般人对某种事件的发生无法预料。不可预见的标准是一般人标准,即依据一般人的预见能力来判断对某种现象是否可预见,而不能依某个人的标准,因为预见能力因人而异。(2)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情的发生并克服事件造成的损害后果,表明事件的发生和事件造成损害具有必然性。某种事件是否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也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3)属于客观情况,不包括单个人的行为。如第三人的行为对被告来说是不可预见并不能避免的,但它不具有外在于人的行为的客观性的特征,第三人的行为不能作为不可抗力对待。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当事人一般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不可抗力引致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构成损害发生的惟一原因,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不能产生任何作用。因此,发生不可抗力时,应查清不可抗力与造成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并确定当事人的活动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条件下对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的作用。《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即《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的除外条款。比如,《邮政法》第34条规定,汇款和保价邮件的损失即使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邮政企业也不得免除赔偿责任。

法律对不可抗力虽然进行了抽象的概念界定,但由于大千世界中客观情况的复杂性,因而法律没有也不可能对不可抗力的具体情形和意外事件作出规定。在现代高科技条件下,究竟哪些属于不可抗力,只能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不同的判定,而不能由法律进行明确的规定。比如七级以下的地震对于现代建筑物,12级台风对于大海中航行的万吨巨轮等就不一定是“不可抗力”的情形。现代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保障交易安全和追求法律的实质公平。

本案中树木折断虽是大风导致,属于自然力的作用,然大风为日常生活常见自然现象,其强度弱于台风,其后果属于人类可预见、避免并克服的范围,不属不可抗力。

2.物件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物件损害责任须具备如下要件方能构成:(1)必须是物件致人损害。根据《民法通则》第25条及第126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此处的物件包括:①建筑物或其他设施。②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上的搁置物和悬挂物。③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④地上堆放物品。⑤树木及树木上的果实。(2)必须有损害事实。(3)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事实是由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坠落造成的。(4)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此处的过错一般是设置或管理不当,但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过错是依据物件的倒塌、脱落或坠落事实推定的,受害人无须对此举证。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才能推翻推定,从而可以不承担责任。

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主要有不可抗力、第三人的过错和受害人过错三种。除此之外,如果物件的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必须就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市绿化工程管理处作为行道树的管理人,并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对树木折断没有过错,且无其他免责事由,比如原告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恰相反,被告如若尽到合理谨慎注意管理义务,对行道树积极予以修剪、维护,必能防止树木折断伤人;被告主张姜某受伤是因大风天气条件所致,欲以不可抗力免责,正如上文分析,本案中大风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被告不能以不可抗力免责,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条 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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