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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候鸟构成犯罪吗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1 贩卖候鸟构成犯罪吗?在他们看来,贩卖候鸟不会构成犯罪,顶多受到行政罚款处罚而已。村民李某长期从事非法收购贩卖野生动物的活动,从中牟取暴利。经审理查明,李某确于2000年1月和2月间,两次非法收购贩卖野生动物。省人大代表对此案进行个案监督,建议法院对李某一案依法重新审理。本案中李某为了牟取巨额利益而贩卖候鸟,符合本罪的主观方面。

6.1 贩卖候鸟构成犯罪吗?

每年临冬,都会有上百万只珍贵候鸟成群结队飞往温暖的南方过冬。为了保护这些珍贵的候鸟,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和保护措施,并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打击猎捕候鸟的行为。尽管如此,仍有一些顽固的盗猎者,受高额利润的驱使,铤而走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候鸟。在他们看来,贩卖候鸟不会构成犯罪,顶多受到行政罚款处罚而已。这种认识正确吗?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呢?

村民李某长期从事非法收购贩卖野生动物的活动,从中牟取暴利。其于2000年2月的某天,收购了一批珍贵野生动物运往广东某地出售。运输途中被A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民警当场查获,李某趁机逃脱。后经清点、鉴定,被扣押货车上装载的全部野生动物中包括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鹤1只,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天鹅24只、白额雁20只。A县森林公安将扣押的珍贵候鸟放飞,让其回归大自然,同时对犯罪嫌疑人李某进行网上追捕。李某潜逃后,改名换姓,继续从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活动。2000年11月,A县森林公安分局几经周折,终于将李某抓获归案。李某归案后,按法律程序对其进行批捕、起诉。2001年2月,A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经审理查明,李某确于2000年1月和2月间,两次非法收购贩卖野生动物。县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2001年2月21日作出判决:被告李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但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案发回重审。重审后,县法院以案发后,珍贵野生动物已放回大自然,未造成后果,被告人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为理由,对李某从轻处罚,判处了1年有期徒刑。此案在当地引起了当地人民的强烈反响。省人大代表对此案进行个案监督,建议法院对李某一案依法重新审理。后经A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作出再审判决:李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2000元。

(案例来源:《中国环境报》,2003年7月26日)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那么,哪些动物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条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本案被告人收购并企图销售的白鹤、天鹅和白额雁都属于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其中白鹤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天鹅和白额雁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被告人李某在2000年1月和2月间两次收购偷运候鸟的行为违反了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严重侵犯了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制度,已经触犯了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我国《刑法》第341条第1款对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作了明确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非法收购、运输、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行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要件:(一)主观方面。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至于行为人的动机,可能是出于牟利,也有可能是为了食用或驯养,其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案中李某为了牟取巨额利益而贩卖候鸟,符合本罪的主观方面。(二)客体方面。本罪的客体表现为违反了国家关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制度。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9条就规定,“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第22条还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此本案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规,符合本罪的客体构成要件。(三)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本罪行为的具体方式表现为收购、运输和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无论行为人实施其中一种行为,还是同时实施数种行为,均可构成本罪。本案中被告人实施了收购、运输和出售三种行为,完全符合这一构成要件。

由以上分析可知,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与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构成要件完全吻合,应当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

至于量刑方面,根据《解释》第3条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解释,李某收购并销售国家重点保护的天鹅24只、白额雁20只的行为应属“情节特别严重”,依照《刑法》第341条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我们认为,本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的判决依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而重审后以“珍贵野生动物已放回大自然,未造成后果,被告人能认罪服法,有悔罪表现”为理由改判李某1年有期徒刑是错误的。这是因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行为犯,只要违反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了本行为即构成犯罪。重审中“珍贵野生动物已放回大自然,未造成后果”的改判理由并不能成立。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生态环境适宜野生动物生存,野生动物资源极其丰富。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在暴利欲望的驱使下,置国家法律于不顾,大肆贩卖野生动物特别是一些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这种行为又直接导致捕杀野生动物现象的滋生蔓延,致使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生存面临严重威胁。我们呼吁大家共同保护与我们共同生存在这个地球上的生物,给予他们的保护就是对人类自己的关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22条 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政府指定的收购单位,按照规定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341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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