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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应该怎样给被告辩护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授权委托书是常用的法律文书之一。授权委托书的结构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和附注等部分组成。有关重要事项的委托代理,为了表示郑重起见,还应写明委托人的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和住址等项内容,并应写上身份证号码。正文是授权委托书的主体部分,应具体写明所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即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办理什么事项以及在什么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节 授权委托书 辩护词

授权委托书

一、阅读与析评

【例文4-3-1】

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总经理

委托人: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代理人甄××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单位:××××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签名或盖章)

2008年2月8日    

【析评】本文是一封典型的民事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内容清楚、明白,格式规范。但在代理权限一项中,最好能够罗列出特别授权的具体权限。

二、必需知识

授权委托书是常用的法律文书之一。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法律事务中委托代理人实施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时,授予被委托人代理权限的书面凭证,也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委托代理关系成立的依据。在诉讼中,是指委托代理人取得诉讼代理资格,为被代理人进行诉讼的证明文书,其记载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但在其他民事法律行为过程中,也可能存在有授权委托的法律文书。英文中通常用Power of Attorney表示。在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或不便亲自参加诉讼或非诉讼活动时,或者可以参加但需要他人提供法律服务时,受托人就可以代表委托人参与民事法律事务,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写作授权委托书要遵循一定的格式规范,项目要齐全,表述要简明、准确。授权委托书的结构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和附注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项目内容和写作要求如下:

(一)首部

这部分包括标题、当事人基本情况两部分内容。

标题由事由﹙授权﹚和文种﹙委托书﹚两要素构成,标写于正文上部正中位置。标题前面不必标明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当事人基本情况一项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两个栏目。

委托人栏目:委托人是公民的,一般只写姓名。有关重要事项的委托代理,为了表示郑重起见,还应写明委托人的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和住址等项内容,并应写上身份证号码。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须写明单位名称、所在地址,并另行写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受托人栏目:受托人是律师的,写明姓名、单位和职务;是其他公民的,则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者职业、住址及身份证号码、电话等内容。受托人的人数,《民事诉讼法》规定为一至两人,受托人不止一人的,应分别写明。

(二)正文

正文是授权委托书的主体部分,应具体写明所委托的事项和权限,即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办理什么事项以及在什么范围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内容因委托事项、委托权限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对仲裁活动的委托代理就可以表述为: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我与某某的某某纠纷一案中作为我参加仲裁的代理人”。

“委托授权如下:﹙写明授权范围﹚”。

(三)尾部

授权委托书的尾部只有署名和日期两项内容。位于正文右下方,由受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即可。委托人系单位的,需加盖公章。署名之下要注明具文的年月日。

(四)附注

这部分内容并非授权委托书的必备项目。在预先印制好的授权委托书文本格式中有此项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在填写时,对需要注释说明的有关事项,可选择填写。

辩 护 词

一、阅读与析评

【例文4-3-2】

辩 护 词

尊敬的法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被告李×的辩护人,通过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以及前一阶段详细审阅案卷,会见被告。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起诉书所指控的31~41起犯罪行为,李×没有参与实施。

被告人李×由于意识到了所从事的工作的违法性,产生了强烈的悔意,已经主动于2007年3月底辞职离开了“××××”KTV店,至案发被捕时一直在积极寻找正当工作,希望通过合法、勤劳的方式养家谋生。所以,2007年4月份以后,李×就再也没有到过“××××”KTV店,没有与店内工作人员有过联系,更没有领取工资,这一事实已经通过刚才的庭审发问,被所有工作人员所确认,事实清楚,应予认定。故而,起诉书所指控的31~41起共11起涉及金额33 620元的犯罪行为,因发生在被告人李×彻底与共同犯罪终结关系之后,不应当被认定为李×的犯罪事实,恳请法庭能够实事求是、不枉不纵。

二、李×在共同犯罪中只起着次要、辅助作用。

综合本案的事实看,本案中第三被告到第九被告都是被告赵×聘请的管理人员,作用相当,都对赵×负责,受赵×领导。考察“××××”KTV店的管理模式可以发现,是一个简单的二级管理模式,最上一级是老板,第二级就是第三被告到第九被告各个主管,需要强调的是他们相互之间并没有高下之分,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都相对独立的完成自己分管的工作。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所指控的除第一第二被告以外其他被告的排名并不反映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都是并列的。如果一定要细究出一个排序的话,李×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来看,也是相对次要的,应当在后,主要表现在下述方面:

(一)从李×的分工看。李×是迎宾主管,只是负责管理迎宾和联系出租车。李×分管的迎宾只是负责将客人迎进包厢,至于其后的点单、结账、要账等从不参与,李×更是从没有对客人实施过言语威胁、要挟等行为。其联系的出租车也仅仅是里面的“散车”,即不是往店里固定、长期拉客的零散出租车,这部分长期的出租车被称之为“场车”是由王×负责的。应该说店里的生意绝大部分是来源于“场车”而不是“散车”。

这里必须要澄清的事实是,“××××”KTV店并没有设置总管,从各个被告的供述看,有人说王×是总管,有人说李×是总管,可见这个是口头的称呼而已,并没有明确的职务,现有证据不能显示李×或王×是总管。但是作为店内规章制度的制定者老板赵×的供述是最具证据效力的,其供述“××××”KTV店他不在时是由王×总负责的,这与尹×、张×的供述是一致的。

(二)从李×的工资看。李×是领固定工资的,一个月5000元,店内的盈利多少并未与他的收入挂钩。其实这个收入水平甚至低于其负责的迎宾,因为迎宾通过收取小费一个月能获得10 000元左右的收入,而李×由于不直接面对客人所以从不向客人索要小费。

三、李×主观态度好并且已经离开共同犯罪,应予从轻处罚。

李×是初犯,以前无前科劣迹。李×在案发前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离开了共同犯罪,准备再不从事类似工作,已经改过自新。并且,在本案公安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时,由于李×已经离开店内工作没有被当场抓捕,其是可以逃避抓捕但是没有采取抗拒行为,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在看守所内表现也是很好的。请法庭能够考量这些情节,体现刑法教育为主的精神,给予李×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不应当对2007年4月份以后发生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在共同犯罪中只起着次要辅助作用,起诉书所指控的排名顺序不能反映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且被告人已经改过自新,已经彻底放弃了继续犯罪的可能,固然李×应当为已经犯下的罪行付出代价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我们的法律对被告人的这种自新从来不是无动于衷的,因为我们的法律是惩恶扬善的,是治病救人的,是重视主观的。再次希望法庭对已经向善的被告李×从轻处理,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清风

2008年2月9日

【析评】本文是一篇作为刑事诉讼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辩护词。在本案中,该律师为被告人做了无罪和罪轻的辩护。首先依据证据事实,向法官阐明被告人只对公诉方指控的部分罪名承担刑事责任,进行无罪辩护。而对另外一部分罪名,则通过列举事实,阐明被告人的主观罪过并不是很严重,而是具有从轻的情节的。本文说理清楚,论证有力,语言简明扼要,格式规范。

二、必需知识

辩护词是指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辩护人,针对检察机关所提的起诉书、公诉人当庭发表的公诉意见书及自诉人的刑事自诉书中的指控进行反驳和辩解,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则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法律文书。

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外,还可以委托下列的人辩护:律师;人民团体或者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公民;被告人的近亲属,监护人。”辩护人只有通过发表辩护词,才能实现其辩护职能,达到维护被告合法权益的目的。

辩护词虽然没有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但是在辩护实践中,大体上已经形成了一种较为固定的格式[6]

一般来说,辩护词有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组成部分:

(一)首部包括标题、称谓和辩护引言

标题:写“关于×××(被告人姓名)××案件的辩护词”或略写为“辩护词”。

称谓:一般写于“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或“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引言主要内容有三:写明自己出庭辩护的合法性(单位受人委托,本人受单位指派);写明发言前的准备工作(包括阅卷调查、会见被告人)等;写明对法庭调查及本案件性质的基本观点。

(二)正文即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

从对犯罪事实的方面进行辩护。通常有三种情况:(1)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根本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可作无罪或罪轻的辩护;(2)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作要求延期审理,退回补充侦查的辩护;(3)起诉指控的事实虽然存在,但被告人具有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定条件,可作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或者指控的事实确已作过处理,可作不应再予判刑的辩护等。

从适用法律方面辩护。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所援引法律的不当之处,进行揭露和反驳。援引法律不当,或者导致确定罪名不当,或者导致量刑偏重。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未予考虑。辩护人应当阐明怎样理解和援引法律才是正确的,并提出自己对援引法律的意见。譬如,以下例文,指出起诉书使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实属不当,而应当使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才是确定的,并阐明理由。

从情理上进行辩护。这可以联系被告人的一贯表现,犯罪起因、犯罪后果,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紧紧抓住被告有利的情节和条件全面地分析;充分地说理,认真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所述辩护理由的三个方面,并不是辩护词的全部内容,也不是每一篇辩护词都必须具备的,案件是千差万别的,辩护词的内容也是灵活多样的。辩护要成功,其关键在于辩护的理由必须真实、充足、有力。写好辩护理由的原则是必须尊重事实和法律,善于有针对性运用事实和法律,切忌模棱两可和提出无理要求,更不能颠倒事实,歪曲法律。

(三)尾部即结束语,写明辩护人的最后要求和意见。一般应写两方面的内容:

对全部辩护词进行归纳总结,重申辩护的主旨。

向法庭提出请求和建议。或者请求法庭对辩护人的辩护理由给予充分的考虑和足够的重视,或者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如何定性量刑,适用什么法律条款的要求和建议。

(四)写辩护词应注意的问题:

吃透案情,确定辩护主题,扣紧主题,不蔓不枝;

观点鲜明,有理有据,合乎分寸:要善于运用反驳和证明两种方法。

【思考与练习】

简答题:

1.简述授权委托书的概念。

2.写辩护词应注意哪些问题?

【注释】

[1]刘慧明:“略论书状类法律文书的特点与要求”,《山西省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2000年02期

[2]于大水:“法律文书的概念和分类再探”,《求实》2001年第3期

[3]谢志钦:“关于民事起诉状”[J],《中学政史地》(初中政治):2006年Z2期:第77~78页

[4]律师事务中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及范例3edu教育网www.3edu.net

[5]王祥政http://www.fl168.com/2006/1/site.aspx?siteid=8454

[6]“辩护词”http://youth.yywater.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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