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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责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其次,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辩护人的诉讼地位和职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他既不受公诉人意见的左右,也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理要求的约束;既不能成为“第二公诉人”,也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在庭审中把辩护人,包括辩护律师视为“被告人”是违法的。将辩护律师视为控诉和审判的异己力量的认识也是错误的。辩护律师与出庭公诉的检察人员的诉讼地位应当是平等的,他们均服从法庭审判人员的指挥,依法履行各自的诉讼职能。

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地位。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96条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可以做些什么,并未明确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属“诉讼参与人”中的哪一种。于是,有的称之为“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也有的称之为“法律帮助人”或“犯罪嫌疑人的法律顾问”等等。现代刑事诉讼的格局,是由控诉、辩护、审判三种基本权能共存的实际状况所决定的。诉讼中的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分别是控诉、辩护、审判三种权能的承担者;诉讼参与人无论其与诉讼结果有无关系,当其介入特定案件的诉讼之后,就必须担当起某一种法定的角色,按照法律给这种角色规定的权利义务履行相应的权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且规定,这种权利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行使,而律师的职责就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为委托人进行辩护,使委托人获得公正合法的诉讼结果。因此,律师只要接受被控告者的委托介入诉讼,无论在什么诉讼阶段介入,他在本质上都是辩护人,在诉讼过程中,他只属于“辩护人”这一种诉讼参与人。我们不能将律师在侦查阶段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的行为看作是一般的法律行为,不带有辩护性质。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解答其询问,一般都要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哪些情况可作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解等。这种解答本身旨在帮助犯罪嫌疑人依据事实和法律正确应诉,而其侧重点显然在指导犯罪嫌疑人正确地准备辩护理由,因此这种解答不是一般的解答行为,而是帮助犯罪嫌疑人正确地进行防御准备,这种行为无疑是辩护性质的活动。至于代理申诉、控告,则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进行救济的一项权利,这项权利同样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它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行使辩护权的一个重要方面。由此可见,给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杜撰一种法律规定之外的“法律帮助者”的称谓也是不必要的。故《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在侦查阶段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身份即为辩护人,这是完全符合诉讼法理的。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我国《律师法》第31条也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辩护人的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不得捏造事实和歪曲法律。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对辩护人来说都是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尤其是受委托或指定的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编造口供、串供、伪造、毁灭证据或者威胁、引诱证人提供不实证据。辩护人只有切实依据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和现行实体法、程序法的规定,才能提出中肯的辩护意见,才会收到应有的辩护效果。

其次,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即依照法律应当予以维护的权益,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利益,更不是依法予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权益。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人不应受到刑事追究,已经追诉的,公安司法机关应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并应对因错误追诉所造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损失予以赔偿。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按无罪处理。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要做到罪与刑相适应。这些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根本的权益。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应享有法律赋予的一系列诉讼权利。总之,辩护人要恪尽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上述合法权益。

辩护人的职责应该说是多方面的,如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上的帮助,解答其提出的法律问题,讲解其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为被告人代写法律文书;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维护其申请回避权、辩护权、上诉权,对侵犯其诉讼权利的行为,提出纠正的要求或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结合办案,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都是必要的、可行的,它们都是在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辩护人只有辩护的职责,没有控诉的义务。实践中,突出的一个问题是,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有未被指控的其他犯罪,教育其坦白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听从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该怎么办?一种意见认为,辩护人应拒绝为其辩护,同时向公安司法机关进行举报;另一种意见认为,应确定辩护律师的“职务秘密”原则,即辩护律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形,一般情况下有责任保密,而没有举报的义务。但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权的案件事实,在动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坦白无效的情况下,应当告知公安司法机关。此问题在国内立法上尚无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探讨,我们同意后一种意见。因为这有助于维护辩护律师的执业形象和人格尊严,而且也与其所担负的诉讼职能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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