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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文化例外”主张的困境

时间:2022-04-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浅析“文化例外”主张的困境单万里人们在谈到商品的流通时偏向于使用“贸易”这个词汇,在谈到文化的交流时偏向于使用“传播”这个术语。文化安全问题是国际性的问题,而不是个别国家独有的问题。1993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最后一轮谈判中,法国明确地提出了“文化例外”主张,并且得到了许多欧洲国家的响应

浅析“文化例外”主张的困境

单万里

人们在谈到商品的流通时偏向于使用“贸易”这个词汇,在谈到文化的交流时偏向于使用“传播”这个术语。于是,就有了“商品贸易”和“文化传播”的分别。在不少人的观念中,贸易是低俗的,文化是高雅的。然而,没有低俗,何来高雅。换一种说法就是,没有经济基础,何谈上层建筑。今天,人们可以随意地把丝绸古道出土的丝绸布匹、瓦罐瓷器、佛像神龛以及任何物品当作价值连城的文物,然而在当时的中国,这些东西不过是日常生活用品。丝绸之路首先是商业贸易之路,然后才是文化传播之途,或者说是将商品贸易与文化传播融为一体的路途。

当美国之外的几乎所有国家都在大声疾呼抵御美国文化帝国主义侵略的时候,似乎很少有人关注这样一个问题:美国历来就是一个没有文化部的国家,而且政府也没有完整的文化政策。美国政府甚至认为,一个国家的政府不应制定任何文化政策,在对待文化的态度上政府处于相对被动的角色比较合适。设立在华盛顿的“艺术和文化中心”是美国专门从事文化政策研究的“思想库”,近年来,该中心连续发表文章,在分析了美国政府在文化管理方面的利弊之后,建议政府加强对文化的管理,并提出了具体的对策[1]。但是,时至今日这些建议和对策仍未得到政府的重视。事实上,半个多世纪以来,美国政府越来越放松对文化事务的管制,越来越对文化采取无为而治的态度。

美国政府反对制定文化政策的主要理由是:文化政策会对个人的创造力造成伤害;政府制定文化政策会导致政府干预文化的发展。在美国,文化历来是作为产业而存在的,通过市场进行运作,主要是由私人团体和商业文化集团经营和管理,政府对文化的发展从不进行过多干预,而是将之抛给市场。虽然国务院、内政部、教育部等许多联邦政府职能部门都制定过与文化发展有关的政策,但总体来说政府是把文化事务当作商业活动看待的,无论是拍摄电影、制作音乐、出版报刊图书还是生产飞机、汽车、牙刷、肥皂之类的活动,主要是归商业部管理。

相比之下,那些感到遭受美国文化侵略的国家可能是过分把文化当回事了。将貌似高雅神圣的文化事务抛给看似低俗不堪的商品市场,这种做法的狡猾或聪明之处在于:承认物质与文化是一体的,文化与物质无法截然分离。任何文化都须以物质为依托,任何物质都包含文化成分。所谓物质产品与文化产品的分野,仅仅在于其所包含的文化成分的多寡。文化与物质相互依存:没有没有物质的文化,也没有没有文化的物质。如果做不到无须依靠任何物质就可以创造和传播文化,就必须承认文化的物质属性;在任何物质都可以成(称)为文化的泛文化时代,就无法否认物质的文化属性。过去,人们过分强调文化与物质“一分为二”的辩证关系,而忽略了两者“合二为一”的另一种辩证关系。

“文化例外”[2]主张的致命弱点,在于过分强调“文化”可以例于“物质”之外,以这样的主张来对抗“文化即物质”或“物质即文化”的观念难以行之久远。法国最早提出“文化例外”主张是在密特朗时代,到希拉克时代便让位给了“多元文化”原则。本文以电影为例回顾这个转变过程,并试图分析造成这种转变的原因。

一、历史回顾

虽然“文化例外”作为一种主张被明确提出是在20世纪末,但许多欧洲国家很早就已开始采取与这个主张相关的做法,主要包括加强“文化保护”措施,高举“文化主权”旗帜,提高“文化安全”意识,等等。

1.加强“文化保护”措施

就电影而言,文化保护措施主要包括限制外国电影进口和扶持本国电影两个方面,在这两个方面法国被认为是做得最好的。在限制美国电影进口方面,法国在不同的时期采取过不同的电影配额制。如:1928年2月实施的互惠配额制,要求美国购买与放映法国电影,作为在法国发行美国电影的先决条件;1928年5月签署的“海斯—海瑞特协议”推行了数量配额政策;1932年推行的配音配额制限制了为在法国放映而进行配音的外国电影数量;1946年实行的“布鲁姆—贝尔纳斯协议”推行了银幕配额政策,即每一年的每一个季度至少要放映4个星期的法国电影。在扶持本国电影生产方面,法国也是不遗余力,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资助体系扶持本国电影的生产。在向海外推广本国电影方面,法国制定了资助政策,并且成立了专门机构(如法国电影海外推广中心)。

2.高举“文化主权”旗帜

为了保护本国的文化产业发展,各国政府都把文化主权问题作为主要理由提出来。从本质上说,文化主权并非关于文化产品本身的消费问题,而是关于消费者对文化产品的选择问题。政府应当运用价值判断来促进本国文化产品的消费,因为这些文化产品表达了本国的价值观念。尽管经济问题和政治问题也常常被提出来作为支持贸易保护的重要依据,但文化主权的概念始终是支持贸易壁垒的核心观点。从20世纪初开始,许多国家就已开始对文化产品贸易实行限制。虽然1948年的“贝鲁特协议”取消了教育用视听材料国际贸易的进口关税、许可证和数量限制,1950年的“佛罗伦萨协议”也强调了知识产品(如图书、期刊和报纸等)的自由流通,但这些国际协议并没有包含娱乐性的文化产品,而“关贸总协定”和“经合组织无形标准”却批准了电影放映保留配额,以保持各国的文化身份。

3.提高“文化安全”意识

文化安全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政治和意识形态安全,如果不从国家独立和民族存亡的高度认识文化安全问题,后果将不堪设想。文化安全问题是国际性的问题,而不是个别国家独有的问题。事实上,包括美国在内的西方发达国家历来都非常注意保护和坚持自己的主流文化和主流意识形态,否则,就不会出现20世纪50年代使美国公民谈“苏”色变、谈“共”色变的“麦卡锡主义”了。目前,美国之所以感到自己的国家安全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有保障,是因为它已经走过了文化安全的防御阶段,到了向外部世界全面输出自己的文化与意识形态的时候。文化安全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的特点,表现为经济与文化的一体化:经济就是文化,文化就是经济。随着文化经济时代的到来,美国在对别国进行经济扩张的同时也在进行文化扩张。

1993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的最后一轮谈判中,法国明确地提出了“文化例外”主张,并且得到了许多欧洲国家的响应。这个主张的提出是基于这样一个原则:文化商品不同于其他商品,因为其文化价值超过商业价值,文化商品传达着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多重身份及其公民的丰富多彩的创造性。关贸总协定对于商品、服务以及受版权保护的产品的原则的实施,特别是最惠国及国民待遇原则,侧重于商业方面的考虑,会破坏这些国家的文化独特性及其独特地位。如果仅仅受商业利益的支配,许多地方的文化产业就会被跨国公司和垄断资本所取代。由于文化的敏感性及特殊性,欧盟至今拒绝完全开放广播、电视、电影等视听服务市场和其他文化服务市场。

在关贸总协定的谈判过程中,许多欧盟成员国曾经较为成功地运用“文化例外”主张拒绝了文化商品的“自由贸易”。当美国企图把电影和电视业引入关贸总协定的范围时,以法国为首的欧洲国家进行了坚决抵制。好莱坞的头号说客、花去半生精力捍卫本国电影业的美国电影协会主席杰克·瓦伦蒂在递交给政府的报告中写道:“美国的音像业四面受敌……它成功地吸引了全球不同种族、宗教、国籍和文化的观众,所以引发了外国政府的反击。”克林顿总统随即打电话给德国总理科尔和法国总理巴拉迪尔,告诉他们说美国在音像业上决无让步之意。法国总统密特朗认为:“精神上的创造不只是商品;文化的元素不能是纯商业性的……各国的文化特征都危在旦夕……这是创造和选择我们自己形象的理由。一个放弃表现自身的方式的社会很快就会沦为受奴役的社会。”[3]

作为对美国人长篇累牍的指责的回应,欧洲人指出,好莱坞电影占了许多欧洲国家票房的80%,而欧洲电影还占不到美国票房的1%。许多欧洲国家的政府有关部门都认为,电影和电视的独特文化本质使其区别于一般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和服务,主权国家有权通过一整套的补贴和配额来保护本国的电影业和电视业。在保护本国的电影业和电视业方面,一些欧洲国家还采取了联合行动,比如欧盟自1989年起制定了《无国界电视指导原则》,旨在联合起来保护欧洲影视作品的播映时间,鼓励欧洲国家的影视节目制作,到1993年底欧盟各成员国都开始执行这项协议。

二、现状分析

如上所述,一些欧洲国家在利用“文化例外”主张抵御美国电影侵入方面确实起到过积极作用,总体看来却收效甚微。尽管欧洲各国历来以强制的贸易配额来限制好莱坞电影的进口,甚至通过各种手段联合起来进行抵御,但美国电影仍然控制欧洲电影市场达3/4个世纪之久,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种状况也许仍将继续下去。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原因非常复杂,但仍然可以指出如下几点。

首先,“文化例外”难抵“法律例外”。说到底,“文化例外”仅仅是一种“主张”,没有任何法律地位,没有被写进任何国际协议或条约,也就是说在法律上是例外的。虽然WTO和其他一些现有的国际贸易协定都考虑到了文化商品和服务的特殊性,但这些条约的影响十分有限。大量事实表明,虽然许多欧洲国家长期以来实行“文化例外”的做法,但都没能从根本上阻挡美国电影的长驱直入。如果没有国际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积极有效的保障措施,终将有一天,所有文化产品都会被当作牙刷、肥皂之类的普通商品对待。退一步说,即使有了公正、透明、可参与性强的贸易框架体系,如果各国的文化产业发展不起来,没有高质量的文化商品可以出口,再公正的贸易协定也不过是一纸空文。

其次,“文化例外”难抵“规则例外”。美国向来善于通过一些国际机构根据“自己的形象”设计世界。从克林顿政府开始,美国逐渐摒弃通过联合国的传统做法,转而利用新成立的WTO输出其包括文化商品在内的所有商品。这个“新的工具”使美国能够更加深入地介入别国的内部事务,强迫别国改变相关的法律和措施。对于“自由贸易”的狂热,意味着美国可以随意违背贸易协定。正如美国议会法律顾问索菲尔公开声明的那样,在对待国际事务方面,美国自始至终的原则是:“对于任何本质上属于美国内政的事情,美国不接受强制性的仲裁,是否属于美国内政的标准,也应由美国自己决定。”[4]当联合国的大多数成员能靠得住并且附和华盛顿的观点时,联合国就是一个适用的论坛,而当大多数成员国在重大国际问题上联合起来反对美国时,联合国就是一个不适用的论坛。对美国来说,WTO也只不过是这样一个论坛。

第三,“文化例外”难抵“电影例外”。很多人认为好莱坞电影以盈利为目的,把电影当作产业和大众娱乐消费商品,这种做法必然有悖于电影艺术创作规律,而且不利于发挥电影艺术家的独创精神。可是,人们经常忘记这样一个事实,电影不同于任何其他艺术的重要特征就是它首先是一种产业,而且是一种现代产业。在所有艺术门类中,任何其他艺术都是先成为艺术后成为产业,唯有电影是先成为产业后成为艺术,而且是耗资巨大的艺术,赔不起的艺术,没有资本的运作和盈利就不会有电影艺术。电影是与产业结合得最为紧密的,可以说是文化产业中的一个例外。在许多国家的电影由于观众太少以至于连成本都无法收回的情况下,商业化的好莱坞却成为了举世无双的巨无霸。自20世纪30年代开始,美国电影就已占据世界电影市场2/3以上的份额,进入21世纪之后这个比例更是高达92.3%[5]

第四,“文化例外”难抵“市场例外”。一个值得深思的现象是,提出“文化例外”主张的往往是政府,在电影创作人员那里也能得到积极响应,而阻碍这个主张贯彻执行的却是本国的电影发行商和放映商,尤其是由广大观众构成的电影市场。以法国为例,“二战”期间维希政府根据德国的命令禁止进口好莱坞影片,然而,战争刚结束时美国军队的心理作战部就为法国带来了400多部美国影片,并且受到极大欢迎。于是,法国政府迅速采取行动,重新实施部分进口限制的举措。虽然这些举措赢得了法国制片商的支持,却遭到放映商的抨击,因为他们的影院正是由于美国电影大受欢迎才门庭若市的。1945年8月,法国电影放映协会会长告诉政府的一位部长:“如果你们想从背后给美国人来一刀,请不要在我们的电影院里这么干。”[6]法国政府出台的限制措施既未顾及广大观众的爱好,也未解决电影发行和放映部门的担忧。

最后,“文化例外”难抵“观众例外”。这一点可以说是“文化例外”主张难以得到根本贯彻的最大障碍。仍以“二战”后的法国为例。说法国影院“正是由于美国电影大受欢迎才门庭若市的”,这句话其实是不完整的,完整说法应该是法国影院“正是由于美国电影大受法国观众的欢迎才门庭若市的”。当美国电影如潮水般涌入法国影院之后,法国50%以上的电影制片厂被迫延缓甚至停止拍片计划,75%以上的电影专业人员失业。在这种情况下,“保护法国电影委员会”应运而生,数以千计的电影专业人员冲上巴黎街头进行抗议示威,但法国观众根本就不关心这类灾难性的事件,而是纷纷涌入影院观看那些被长期的战争拒之门外的好莱坞电影。主张抵制好莱坞电影的大多是美国之外的各国政府,而放映和观看好莱坞电影的却是这个政府领导下的人民。这种现象表明,美国政府与(或通过)好莱坞在跟其他国家的政府争夺人心,而且这种状况一直持续至今。

进入21世纪,“文化例外”主张遭到了质疑和挑战,而且首先发生在最早提出这个主张的法国。2000年12月,法国人让·马丽·梅斯耶购买了美国娱乐网,合并了维旺迪—环球公司,形成了包括水资源、移动通讯、影视娱乐等多项产业在内的跨国公司。鉴于美国电影的经验,梅斯耶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国文化例外已经死亡!”[7]并解雇了法国电影业举足轻重的人物——法国电视四台的老板皮埃尔·莱斯居尔,此举在法国影视界引起了恐慌,法国媒体更是沸沸扬扬。如果法国电视四台改变政策而停止对电影业的投资,法国电影业无疑将遭受重大创伤。由于梅斯耶的主张不得人心,也由于法国的电影资助制度根深蒂固,所以,迄今为止,除了人员上的变动之外,法国的电影资助政策并无实质性的改变,而2001年法国电影的大丰收(尤其是《天使爱美丽》等影片取得的巨大票房成绩),更使法国电影界的各路人士扬眉吐气。

然而,2001年法国电影的空前盛况也是诞生在传统的电影资助制度受到威胁之际,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以吕克·贝松、让·皮埃尔·儒内(《天使爱美丽》的导演)为代表的一批在好莱坞洗过脑的法国中青年导演的努力,这些人虽然为法国电影创造了巨大的票房价值,却迟迟得不到保守的评论家们的承认。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法国政府对本国电影的保护和资助政策仍将继续下去,这也是目前几乎所有遭受美国文化商品侵入的国家采取的两种措施:一是设置关税壁垒和贸易配额限制外国文化商品进口;二是采取政府财政补贴的办法资助本国文化产业。

三、问题所在

制定文化保护措施的理论依据主要是“文化保护主义”,但在美国人看来这种做法不仅无济于事,反而会阻碍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何况美国人会以“自由贸易理论”回应这种保护主义。美国人认为,全球化趋势导致产品和服务在世界范围内更加自由地流通,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只要有需求就可以得到满足。消费者喜欢全球化为他们带来的选择,他们可以和其他国家的消费者一样得到同样多的选择。1998年,美国波士顿萨福克大学国际商业与战略管理教授高皮纳曾经撰文,质问那些试图通过保护主义手段限制外国文化商品进口的政府:“政府在文化产业中所进行的这些干预管用吗?法律和壁垒能挡住迈克尔·杰克逊的摇滚乐或麦当娜那张性感的脸吗?……在现在这个互相联系的世界上,对其他文化的限制会起作用吗?”

不仅关税壁垒和配额措施不会起作用,而且这些国家资助本国文化产业的做法也不会产生积极的效果,反倒会产生有害的结果。与欧洲国家不同,加拿大主要采取政府补贴或投资生产的方式以促进本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而不是主要以进口壁垒来保护国内的文化产业。美国学者威尔德曼和希维克指出:“面对外国的竞争,本国文化产业的生存并不需要政府的经济支持。”通过研究意大利和拉丁美洲国家的电视节目生产和贸易统计数据,他们发现:“发展商业电视是增强当地节目制作者和电影生产者实力的关键……外国竞争所削弱的仅仅是国家控制和拨款的媒体。”他们还认为:“对电影和电视节目贸易的限制,特别是数量上的限制,会使消费者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于是,从正常渠道得不到满足的这部分需求,便常常由盗版来满足。”

另一篇匿名文章的观点与威尔德曼和希维克的论调几乎如出一辙:“配额就像四轮马车一样不适合于现代社会。任何人若想在黄金时段观看美国电视节目,只需在为数众多的电视频道之间进行搜索,或者干脆租一盘录像带或光盘。配额容易导致的一个有害结果是,鼓励一些本地公司为了得到政府的补贴,仅仅迎合政府的意志而进行影视节目的设计、制作,生产出许多‘配额快餐’。”更为糟糕的是:“政府的拨款很容易流向那些最少需要它们的人手中。法国国家电影中心把最大的补贴给了国内最为成功的两家电影制片公司。在英国,有3家电影公司获得了英国国家彩票的大笔资助,其中一家公司曾拍摄过近年来英国最走红的两部电影《四个婚礼和一个葬礼》和《猜列车》。从好的方面说这意味着得到公助资金资助的电影应该拍好;从坏的方面说,这意味着有能力的生产商花在说服政府得到补贴上的时间和精力比花在制作精品电影上的时间和精力要多。”

美国学者戈兰萨姆也毫不掩饰自己完全站在美国国家利益的立场上说话的态度,认为法国人就为了这么一个无关全球贸易宏旨的影视节目配额,差点毁了“关贸总协定”,这种做法是十分不理性的。他说:“这些文化产业上的小插曲的重要性在于法国人攻击好莱坞的方式:他们似乎是更强调审美和心理方面的连贯性,从这些方面来获得力量,而不是真正从产业的、经济的和文化的方面来获得力量。但是,早期世界电影领袖百代公司是无可挽回地衰落了;赫里欧的配额政策只是造成了对法国电影产业的伤害;布拉姆—伯恩斯协定更救不了法国电影;‘无国界电视’配额形同虚设,如果这些都是事实的话,那么,从审美和心理的连续性方面得出的政策结论会有什么效果,很明显,也是十分值得怀疑的。”

贸易配额、关税壁垒以及政府资助,所有遭受美国电影产品倾销的国家的政府采取的办法在大多数美国学者看来统统不灵。那么,这些国家的政府究竟应该怎么办呢?一些美国学者建议说:“由于采取了先进的宣传推广方式,发行量巨大,美国在推销其产品、服务和观念时通常都占有极大的优势。如果一个国家感到它的文化具有与美国文化相同的力量,它就应向美国学习,向国内外的人民普及它的文化,而不是试图把它保护起来。”另一些美国学者认为,面对好莱坞的冲击,“需要先把这头野兽喂饱”。还有一些美国学者说:“法国制片人需要学习好莱坞讲故事的技巧,学习它的随机应变之道。他们应该与好莱坞制片公司结成联盟,利用它的技巧和市场威力……不管文化保护主义者是出于畏惧还是出于嫉妒而抵抗美国的现代性,如果他们以为他们可以通过补贴和配额来指导人们的欣赏趣味的话,他们就错了……法国文化部的那些官员们应该少一些恐惧,多一些思考。”[8]

许多国家采取的种种抵御措施都没能阻挡美国电影的侵入,这种状况确实值得深思。归根结底,电影如同语言或其他任何媒介只是一种载体,承载的是文化价值观。一个国家的语言或电影具有全球性的优势,说明其所承载的文化价值观能为全世界的大多数受众认可和接受。一位中国学者在谈到英语风靡全球的原因时指出,英语的“世界性”与其文化价值体系密切相关:“相比其他文化而言,英美文化价值观能更多地鼓励创新,能容忍‘异己’。也许正因为如此,像比尔·盖茨这样的人物可能只能出现在美国,他不太可能出现在强调集体主义的欧洲和东方国家。”[9]问题是,难道美国人就不强调“集体主义”观念吗?在向全世界推广好莱坞电影的过程中,好莱坞各大公司之间以及好莱坞与华盛顿政府之间不也是密切合作一致对外吗?或许美国人早已认清了这样一个道理:只有个体强大才能集体强大,只有强大的个体才能组成强大的集体。

四、未来展望

随着“文化例外”主张的衰亡,“多元文化”原则成了当今时代的强音。其实,早在20世纪8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曾策划过“世界文化发展十年”的活动,并于1992年成立了“世界文化与发展委员会”。1995年,该委员会发表了题为《我们的创造的多样性》的报告,深入论述了文化在人类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认为经济发展是一个国家的民族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脱离人或文化背景的经济发展是一种没有灵魂的发展,全面的发展不仅包括得到商品和服务,而且包括过上充实、满意、有价值和值得珍惜的共同生活,使整个人类的生活多姿多彩。1998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文化政策促进发展”政府间会议上制定的《文化政策促进发展行动计划》指出:“发展可以最终以文化概念来定义,文化的繁荣是发展的最高目标。”“文化的创造性是人类进步的源泉。文化多样性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对发展是至关重要的。”

20世纪末,法国对“文化例外”问题有了新的认识,认为这个主张不能准确而全面地表达法国的思想,因为文化产品既有价值观的一面也有商业性的一面。特别是在21世纪伊始发生“9·11”事件之后,人们已经普遍意识到,缺乏文化方面的理解和沟通是造成西方与其他地区冲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法国虽然不赞成“文明冲突”的说法,却认为加强对话和增进文化交流是反对恐怖主义的一个重要基础。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创造有利条件,以便让更多的国家接受这个思想,法国总统希拉克在2001年的教科文组织大会上正式将“文化例外”的提法改为了“文化多样性”,将有关文化产品问题的讨论从世贸组织转向教科文组织。另外,教科文组织还有一个有利条件,就是它的范围更加广泛,因为它的成员国有190个,而世贸组织只有146个。

教科文组织在2001年的大会上曾经通过了《文化多样性宣言》,法国认为这个宣言比较空泛,没有约束力,希望制定一项有关文化产品问题的国际公约,使之具有法律效力。在2003年的教科文组织大会上,法国的建议得到了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支持。那时,中国文化部部长孙家正正在法国出席“中国文化年”的开幕式,他向法国文化部部长阿亚贡表示了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的态度。有中国这样一个文化大国的支持,法国感到十分高兴。

对这样一个公约,美国显然持反对态度。美国在离开教科文组织19年后重返这个组织,由于法美之间本来就摩擦不断,美国在重新入门的时候就在文化多样性问题上与法国进行了交锋。在欧盟内部,各国对待这个问题的态度不尽一致,比如英国与荷兰都站在美国一边,有些国家的态度模棱两可。然而,由于得到了绝大多数成员国的支持,教科文组织总干事松浦晃一郎被授权启动文化多样性公约的谈判程序。令人担忧的是,美国长期以来对联合国采取不信任态度,成立WTO之后更加怀疑联合国解决国际问题的能力。教科文组织关于文化多样性的国际公约能否最终达成,美国的态度仍将起到一定的作用。

法国提出的“文化例外”主张固然有缺陷,但在某种程度上也有存在价值。美国对待文化的放任态度,有益处也有弊端。益处在于有利于个人才智的发挥,在很大程度上符合了文化艺术的创作规律,以市场为导向的政策也符合了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律,政府部门宽松的管理模式大致符合自治社会的要求;弊端在于政出多门,在分散管理的体制下美国文化艺术的发展被过多地抛向市场,造成了文化艺术过度的市场化和商业化,甚至诱发了文化生产的庸俗化,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道德沦丧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多年来美国对别国事务的过分干涉已经引起公众的担忧,数月来美军虐俘事件的频频发生,使得美国向来引以自豪的文化价值观越来越受到世人的怀疑。

相对于“文化例外”主张,“多元文化”原则可能是一种进步,但放弃“文化例外”主张也可能是一种倒退。问题在于“多元文化”究竟意味着什么,是“多美元文化”还是“多欧元文化”?如果以“文化即物质”或“物质即文化”的观点来衡量,最终当然要看哪个“元”多,以及哪个“元”坚挺。然而,辩证法是极其玄妙的,文化与物质之间既存在着“一分为二”的辩证关系,又存在着“合二为一”的辩证关系,而在这两种辩证关系之间,还存在着辩证关系。

【注释】

[1]张志宏:《美“思想库”建议加强政府文化管理职能》,载《中国文化报》2003年4月4日。

[2]法文为l’exception culturelle,英文为the cultural exception,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译作“文化免议”。

[3]转引自〔英〕大卫·普特南:《不宣而战:好莱坞VS全世界》,李欣等译,中国电影出版社,2001年。

[4]李怀亮:《美国文化是不是“压路机”?——美国文化产业政策的全球化取向》,载《文艺报》2002年5月11日。

[5]周铁东:《略论推动好莱坞电影发展的主要动力》,载《电影艺术》2001年第2期。

[6]〔英〕大卫·普特南:《不宣而战:好莱坞VS全世界》,李欣等译,中国电影出版社,2001年,第191页。

[7]熊培云:《美国化与法国病》,载《南风窗》2003年第9期。

[8]以上引文均转引自李怀亮《电影市场保护与中国电影产业的发展》一文,参见中国电影家协会编:《中国电影:创作与市场》,中国电影出版社,2002年。

[9]郭可:《国际传播中的英语强势及影响》,载《现代传播》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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