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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例外”原则

时间:2022-02-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国是首次提出“文化例外”这一概念的国家,先是密特朗时代的国际呼吁,到希拉克时代演变成为“多元文化”原则。“文化例外”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法国与欧洲的文化产业特别是影视业。但是,截至目前,文化例外还没有被写入WtO这一规范国际贸易的主导性文件中,依然缺乏应用的法律地位。与此同时,文化例外背后所形成的“保护主义”还带来了文化发展缺乏活力等问题。
文化例外”原则_文化研究概论

第六节 “文化例外”原则

文化例外(cultural exception),台湾学者译作“文化免议”,其主张基于这样一种原则:文化不像其他任何产品那样,因为它的价值超过了商业价值;文化商品和服务传达着观念、价值和生活方式,这一切,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多重身份及其公民的创新的多样性(70)。法国是首次提出“文化例外”这一概念的国家,先是密特朗时代的国际呼吁,到希拉克时代演变成为“多元文化”原则。“文化例外”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法国与欧洲的文化产业特别是影视业。虽然“文化例外”作为一种主张被明确提出是在20世纪末,但许多欧洲国家很早就已开始采取与这个主张相关的做法,主要包括:加强“文化保护”措施,高举“文化主权”旗帜,提高“文化安全”意识等等。欧洲各国为了抵制美国影视作品的侵入,还纷纷采取两项措施:一是对国产电影实行补贴,如法国政府规定对电影的票房收入加收11%的特别税,然后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补贴到国产电影的制作当中;二是对电视节目实行配额制度,如1989年10月欧共体通过一项关于“无国界电视”指导政策,建议各国所有电视频道至少播放50%的欧洲原产电视节目。2003年7月,负责起草欧盟第一部宪法的大会决策主席团同意加入法国提出的“文化例外”条款,即当存在影响欧盟语言和文化多样性的风险时,欧盟对文化和视听服务国际贸易谈判的决策将以一致通过的方式进行,而法国将可继续在未来欧盟宪法中持有否决权。但是,截至目前,文化例外还没有被写入WtO这一规范国际贸易的主导性文件中,依然缺乏应用的法律地位。

为何文化例外规则是由欧洲与加拿大等地提出呢?在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剧、国际贸易日益发达的世界经济舞台上,文化例外是否需要存在?回答这些问题,需要一个全球化的视野。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的文化政策主要区分为美国模式和法—加模式。美国的文化政策模式秉承自由主义传统,以强调文化产品生产、销售的高度市场化和最小化政府干预为主旨。美国没有统一的文化产业政策,在历届美国执政者看来,任何以国家政策的方式对文化发展做出规划、引导,都是对个人表达自由的干涉。美国政府对国内文化市场的监管方式,与钢铁、汽车等其他产业部门几乎没有区别。美国政府认为,对于文化的发展来说,最为重要的不是对所谓优秀的文化及真理进行扶持,而是要营造与维护一个能够让各种声音自由表达的环境,同时这也保证了受众能够有充分的选择机会(71)。与此相应,美国在国际贸易领域也要求其他国家开放本国文化市场,取消对本国文化产业的保护壁垒,以实现全球文化产品的贸易自由和资本的自由流动。而以法国为代表的一派却认为,文化产品市场的争夺对一个主权国家民族文化的存在和发展会构成威胁,文化产业不同于一般产业;同时,美国低俗化的文化产品和文化发展方面的商业倾向对于别国文化构成了毁灭性的威胁,全球的“美国化”趋势令人担忧。因此,英、法、加拿大等国文化政策大多强调政府对本国文化产业的理性规划,只是在文化发展目标以及规划、调节的力度与方式上各国有所区别。

上述争议并非仅仅是理论层面的探讨,其背后是严重的贸易逆差和冲突。美国凭借其国内巨大的文化产业市场所蕴含的消费能力,使得文化产品在国内市场即可获得相当的收益,因此可以以非常低的价格向海外倾销。例如,一家加拿大电视台从美国进口一部电视剧所花的费用,大约是自己内部制作同样类型电视剧成本的十分之一,或者是从加拿大独立制作商手中购买相同长度剧集的四分之一(72)。因此,尽管欧洲各国以配额形式构筑了所谓的“欧洲堡垒”,但美国内容供应商仍然占据主导地位,2000年欧盟对美国在音像制品方面的年度贸易逆差达50亿美元(73)。如果说美国对文化产业的管理代表了文化产业政策的一个极端,即极端强调文化产业的商业属性和市场对于文化发展的自动调节作用,那么法国和加拿大的文化产业政策,则代表了另一个极端:对于文化产业中“文化”属性的极端强调。两种观念的冲突,恰恰展示了文化产业自身经济属性与文化属性之间的内在冲突,这大概也是这一产业最为典型的产业特征了。然而,历史总是如此让人迷惑,在国际贸易领域,美国曾是“文化例外”这一理念的最先倡导者:在1950年的《佛罗伦萨协议》中,美国坚持协议应有“保留条款”,允许各国不进口那些可能对本国文化产业发展构成损害的文化商品(74)。然而,当国际市场对于美国文化产业的发展越来越重要时(1996年文化产品出口首次超过汽车等传统工业的出口,上升为美国出口的第一产业),美国也越来越坚持全球文化市场的自由开放,坚决反对法、加等国通过贸易壁垒、政府补贴、配额制等形式对国外文化产业活动的限制(75)。看来,绝对的或是或非标准未必适合国际贸易需要,毋宁说是如何实现各自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欧洲国家在利用“文化例外”主张,抵御美国电影侵入方面,确实起到过积极作用,但总体看来却是收效甚微。尽管欧洲各国历来以强制的贸易配额,来限制好莱坞电影的进口,甚至通过各种手段联合起来进行抵御,但是美国电影仍然控制欧洲电影市场达四分之三世纪之久,而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这种状况也许仍将继续下去(76)。与此同时,文化例外背后所形成的“保护主义”还带来了文化发展缺乏活力等问题。在欧洲,许多大电视台的成长过程中保留了公共服务的性质,因此被指责为这些垄断电视台不擅长制作人们想看的节目。同时,文化产品的配额制度容易导致的一个有害结果是,可能鼓励一些本地公司为了得到政府的补贴,完全迎合政府的意志而进行影视节目的设计,制作、生产出许多“配额快餐”。而且很有可能,有能力的生产商花在说服政府得到补贴上的时间和精力,更多于花在制作精品上的时间和精力。另外,对电影和电视节目贸易的限制,特别是数量上的限制,会使消费者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于是从正常渠道得不到满足的这部分需求,便常常由盗版来满足(77)。这些事实表明,尽管市场的力量会带来破坏性发展,但是,缺少了市场的充分介入,却也不见得就是十全十美的事情。如何在市场属性和文化属性之间获得必要的平衡,保证文化活力和多样性的同时存在,这将是当代文化发展面临的不可回避的终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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