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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可诉”从一般原则到例外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双重可诉”从一般原则到例外_武大国际法评论二、英格兰模式:“双重可诉”从一般原则到例外(一)普通法中的“双重可诉”原则在英格兰,根据其普通法,如果侵权案件发生于英格兰,则适用英格兰法律;如果侵权案件发生于外国,则案件的准据法需根据“双重可诉”原则确定。“双重可诉”原则对侵权人有利而对受害人不利。正是基于上述弊端,“双重可诉”原则于1995年为《国际私法法规》所废除。

二、英格兰模式:“双重可诉”从一般原则到例外

(一)普通法中的“双重可诉”原则

在英格兰,根据其普通法,如果侵权案件发生于英格兰,则适用英格兰法律;如果侵权案件发生于外国,则案件的准据法需根据“双重可诉”原则确定。“双重可诉”原则于1870年由Phillips v.Eyre案确立。在该案中,Willes法官指出,在英格兰就据称发生于国外的侵权行为提起一项诉讼,必须符合两项条件:第一,该行为如果发生于英格兰,应是可以起诉的(actionable);第二,根据行为发生地法,该行为应是不正当的(not justifiable)。另外,为了增加法律适用的灵活性,1971年Boys v.Chaplin案还确立了一项针对“双重可诉”原则的例外规则。根据这项例外规则,对于某个特定案件,可以例外地不根据“双重可诉”原则确定准据法,而只适用英格兰法律,或只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甚或其他的某个法律。

在“双重可诉”原则下,法院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并非简单地重叠适用,二者并没有处于同等地位。在该原则中,“英格兰的实体法起着主导作用,案件诉由由该法决定,而行为发生地的法律仅起着从属作用,其作用仅在于为原告的行为提供辩护,从而挫败案件的诉讼理由,但其本身并不能决定案件的诉由”。[152]因此,“双重可诉”原则在本质上是一项以适用法院地法为基调的法律适用规则。[153]

(二)《国际私法(杂项规定)法规》:“双重可诉”原则的废除

1984年,英格兰与威尔士法律委员会和苏格兰法律委员会共同发表了一份名为“国际私法:侵权法律选择”的咨文。[154]该咨文对英格兰侵权法律适用规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检讨,并提出了立法建议。这份咨文成为后来英格兰1995年国际私法立法的基础。该项咨文认为,英格兰有关侵权法律适用的普通法存在以下缺陷:[155]

第一,不正常。从一个多世纪后的今天来看,“双重可诉”原则是反常的,因为在民事领域,除了家庭法中个别领域如离婚、监护等诉讼外,只要案件合适,英格兰法院都愿意适用外国法,而且是单独适用,排除与法院地法的并行适用,为何唯独侵权案件是个例外呢?而且,在侵权法律适用领域,赋予法院地法以如此优先地位的做法,在各国实属罕见,这不仅是一种狭隘的地方主义的表现,而且该规则还隐含了这样一个不合理的假设,即无论案件和外国有多么密切的联系,都必须无一例外地适用英格兰法律。

第二,不公正。“双重可诉”原则对侵权人有利而对受害人不利。受害人只有在其诉讼请求根据法院地法和侵权行为地法都获得支持时,才有可能获得胜诉,而侵权人只需利用两法中任何一个法律所规定的抗辩理由,即可逃避责任。

第三,不明确。“双重可诉”原则本身虽比较确定,但如前所述,后来的判例法为其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而这些例外情况的适用条件却非常不明晰。

正是基于上述弊端,“双重可诉”原则于1995年为《国际私法(杂项规定)法规》(以下简称“《国际私法法规》”)所废除。根据该法第11条和第12条,侵权应适用“侵权事件的发生地法”,但通过对侵权事件位于不同国家的相关要素的综合比较,如果案件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明显更为合适,则此时应以该其他国家的法律为准据法。显然,《国际私法法规》关于侵权法律适用的基本模式,是以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为基础,并辅之以一项体现弹性和灵活性的例外条款。不过,出于保护言论自由的目的,该法第13条规定,诽谤诉讼将继续适用普通法的“双重可诉”原则。

(三)2006年Harding v.Wealands案:损害赔偿额的计算适用法院地法

在英格兰普通法中,损害赔偿问题被区分为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一般认为,损害赔偿的项目(the heads of damages)是实体问题,应适用侵权案件的准据法,而损害赔偿的计算(the quantification of damages)是程序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156]但1995年《国际私法法规》出台后,人们对该项普通法规则的地位产生了疑问,其核心是1995年立法是否废除了该项普通法规则。在最近一系列涉及该问题的案件中,2006年的Harding v.Wealands案(以下简称“Harding案”)最具里程碑意义。[157]Harding案的重要意义,在于其确认了前述普通法规则并没有受到1995年《国际私法法规》的影响。这意味着,在英格兰,根据《国际私法法规》所确定的侵权案件的准据法,将仅限于调整损害赔偿请求的可诉性以及损害赔偿的具体项目,而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则作为程序问题,将适用英格兰法律。

需要指出的是,Harding案出台的背景虽然很复杂,但其中一个重要因素是避免根据外国法尤其是美国法得出过高的损害赔偿额。早在《国际私法法规》的立法讨论阶段,当时的司法大臣詹姆斯·麦凯就警告说,不能“将美国的损害赔偿尺度引入英格兰法院”。[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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