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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的规律

时间:2022-04-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校对的规律校对是一种特殊的行业,有其行业特有的概念体系与运动规律。要消除校样与原稿中的所有差错,真正保证出版物的质量,要求校对不仅要校正误而且还要校是非,因此,校对人员不仅要具备广博的学识,还要掌握校对规律,并用所掌握的规律指导实践。校对主体即以校对客体为工作对象的个人或群体。变异为同是校对的目的。“非”的改正不仅依靠校对,还要依靠责任编辑与作者的协作。

二、校对的规律

校对是一种特殊的行业,有其行业特有的概念体系与运动规律。

校对概念体系包括一般概念体系和基本概念体系。二者关联性强,联系度大。

一般概念体系包括:

(1)术语:原稿、校样、副样、付型样、清样等;

(2)反映校对活动过程特点和要求的概念:初校、二校、三校、核红、并样、付型等;

(3)校对方法:对校、理校、点校、折校、他校、通读等。

原稿是原始的文稿、图稿,是校对工作的依据。

校样是送出版单位校对的版面复印样。校样的名称以它所属的校对次数为序。如初校(样)、二校(样)、三校(样),必要时还加四校。校样经并样、整理、付型后,尚需核红、清样,经签字后才能制型。

付型样,经过几次校对改版,最后全部校样已无错误,或者虽尚有个别遗留错误但已校出的,由责任校对及有关部门在校样上签署“付型”或“改正付型(印)”等字样,作为最后同意交付制型的依据。

清样,改完版打出的尚未再次校对的校样。包括上一校样经校对没有错误,无须改版而再次打印出的样张。

核红,对红样上修改之处进行核对。付型前的对红一般是校对的最后一关,必须十分仔细。

并样,把数份校样上的改动部分,誊抄合并到另一份退改校样上的工作。如经编辑或编著译者校正过的校样,将所改动的地方集中誊抄在待退厂改版的校样上,亦称“并红”,过红处的文字,也应校对。

术语是属于校对理论的一系列含有明确定义的专门用语,是校对理论学术交流的基本语词。其他概念则分布于各部分,直接关系到各项原理、原则、规律的建立。

基本概念体系主要指反映校对本质特征的概念,如校雠、校勘、校审、校异同、校是非等,它们是校对历史中逐渐形成并总结出来的特定知识单元。基本概念体系反映了校对活动的本质特征,是组成校对理论体系的基础。

校对有规律可循。校对活动的过程表现为一定的步骤,每一步骤又分为若干环节,步骤与环节之间存在排列组合的关系,所有的程序与相互关系的处理都为校对人员完成本职工作提供了条件。要消除校样与原稿中的所有差错,真正保证出版物的质量,要求校对不仅要校正误而且还要校是非,因此,校对人员不仅要具备广博的学识,还要掌握校对规律,并用所掌握的规律指导实践。

校对规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互存律

校对人员与校对对象表现为主体与客体相互依存的规律。主体由于客体的存在而存在,没有客体,也无所谓主体。客体的存在成为主体存在的条件。主体在客体上所完成的“功”的大小,不作为衡量主体价值的标准。当客体质量最优时标志主体“功”的完成。客体质量优秀与否是主体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两者互为条件,相互对立又相互依存。只有当客体的差错得以改正,主体改错的目的得以实现,这种矛盾运动及相互关系才会结束。校对主体即以校对客体为工作对象的个人或群体。校对客体即校对工作对象,它是主体之外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随着编辑出版工作的发展变化,校对的主体和客体也不断发生改变。“校对主体与校对客体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校对客体存在差错的客观性和校对主体消灭差错的主观能动性的矛盾;二是校对客体差错的复杂性和校对主体知识的有限性的矛盾;三是校对客体出错缘由的多重性和校对主体投入的有限性的矛盾。校对主体和客体的上述矛盾,反映了校对活动的本质特征。”[1]

2.异同律

先异后同。异的存在是校对的起因。变异为同是校对的目的。异转变为同依赖校对。异变为同的前提条件是仔细认真、专心致志。异同律的实质是保证校样与原稿的根本一致。通过校对消灭与原稿不符的一切差错。发现“异”需要经验积累、学识素养,解决“不同”需要专业技巧。

3.是非律

发现并消灭原稿中的“非”才可成为“是”。发现“非”是改为“是”的前提。“非”存在于原稿中,却不像“异同”那样具有显著性,而是扑朔迷离,似是而非。“非”的改正不仅依靠校对,还要依靠责任编辑与作者的协作。校异同易,校是非难。

校对规律是校对活动固有的本质联系和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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