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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属性的表现

时间:2022-04-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企业的性质企业性质即企业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区别于其他经济制度的特殊性。以马克思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的企业理论和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企业理论对企业性质研究最具代表性。马克思与科斯关于企业性质理论的巨大差别,究其原因,除阶级立场、阶级观点和研究目的的差别外,与他们所处的时代有直接的关系。

二、企业的性质

企业性质即企业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区别于其他经济制度的特殊性。以马克思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的企业理论和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企业理论对企业性质研究最具代表性。我们基于马克思主义的企业理论,认为市场经济社会中的企业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具有二重性,即企业具有追求产出和利润以及构造与其内外环境之间和谐关系这两个方面的属性。一方面它具有合理组织生产力,与社会化大生产协调联系,使物质资本通过生产经营实现特定的使用价值,以追求利润的自然属性,这里我们把企业的自然属性归结为生产属性;另一方面,企业又具有同生产关系和社会制度相联系的,具体体现社会生产关系,实现生产目的的社会属性。企业在二重属性的统一作用下,不断取得活力,不断得到发展。

(一)企业的生产属性

马克思以资本主义企业作为研究对象,从协作生产视角,通过工场手工业与家庭手工作坊的比较,分析了企业的起源,进而对企业的性质作了深刻的阐述,其中主要的一点就是企业的生产属性。马克思详细考察了资本主义工厂作为物质资本的一般内容,认为它是表现为不变资本和可变资本的各种生产要素的结合体,通过生产特定使用价值去追求价值增值是其根本目的。

马克思与科斯关于企业性质理论的巨大差别,究其原因,除阶级立场、阶级观点和研究目的的差别外,与他们所处的时代有直接的关系。马克思所处的时代,基本属于生产型的经济,交易费用很低。而科斯所处的时代,企业规模急剧扩大,企业内部所具有的大规模的有异于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日渐显示出来,在资源配置中逐渐表现出来的是企业内部这只“看得见的手”取代了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这使科斯注重了对企业交易功能的研究,却忽视了企业更基本的生产功能。单纯从交易费用的存在和大小来说明企业的存在,不仅有失片面,而且过分夸大了节约交易费用对企业产生的作用。科斯的企业理论只看到了企业节约交易费用的一重性质,而忽视了企业作为生产性合作组织的另一重性质。实际上,企业是“生产”和“契约”两重基本规定性的统一,但企业本质仍是生产属性,企业的契约属性是从属于它的生产属性的。不可否认,企业具有交易功能,但企业的生产功能是其最重要的功能,是企业区别于市场的标志。

生产属性是企业区别于其他经济组织的特质。企业是一个拥有劳动力、劳动手段、劳动对象等生产力要素,有效进行各项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企业要组织好生产经营活动,要达到预期的经营目的,客观上必须合理组织社会生产力。

理解企业的生产属性,有助于我们自觉地按照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规律,合理地组织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最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财力,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的社会属性

企业作为系列契约联结现象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企业理论却忽视了一个更为重要的事实,即企业的本质特征并不在于这种联结以及实现这种联结的契约本身,而是在于形成这种联结之后的企业活动以及在活动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这种关系本质上是异质的,有指挥与被指挥、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和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等。因此,不能简单地将企业在活动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单一地归结为交易关系。

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企业的契约理论首先把经济活动主体看作是没有社会经济地位差别的只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最大化的抽象的经济人;其次又把企业抽象为交易活动的契约形式;然后从企业参与者的产权所固有的特征出发,把企业契约的形成看作是在给定私人财产制度条件下通过自由的局部的讨价还价达成最优所有权安排的契约的过程。这样一来,具体的社会制度条件就被忽视了。

企业的本质规定性,应从要素集结之后的企业内部的经济活动以及在活动中所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各种社会和经济关系中去寻找。企业作为一种生产力存在和发展的组织形式也好,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方法也好,都不能脱离特定的社会经济形态单独存在并发挥经济作用。马克思详尽考察了资本主义机器工厂中,由于雇佣劳动实际上隶属于资本,而产生的资本对工人的残酷压榨以及资本家企业与整个社会经济关系的种种极端对立现象,如:工资低下、劳动条件恶劣、使用童工等等。这些现象造成一代劳动者阶级的“贫困、劳动折磨、受奴役、无知、粗野和道德堕落”,致使当时的政府不得不运用法律,通过强制规定工作日界限、教育条款和卫生条款来迫使工厂主承担起码的社会责任以缓和尖锐的社会矛盾。马克思从生产关系的角度看,企业是社会经济制度的具体实现形式,带有一定的社会性质,资本主义企业的社会性质就是资本雇佣劳动。

因此,企业不仅是一个经济实体,又是一定的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意识形态诸方面载体的经济组织,这就是它的社会属性。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及不同的意识形态。由于生产关系的性质,首先取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不同,企业的社会属性存在着根本的区别。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然会产生各要素之间的种种关系,包括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企业与国家、企业与企业、企业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每个企业都要充分看到这些关系方面存在的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要在正确认识和掌握组织生产的客观规律的同时,认真地逐步解决好生产关系方面的问题,促进生产关系的不断巩固和发展。

现代经济中,企业是为社会提供一定的产品或服务的经济组织。社会(Society)是指“由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也叫社会形态,泛指由于共同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2]因此,企业与社会是不可分割的有机体。企业存在于社会之中,企业与社会的关系是系统与环境的关系,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

社会需要是社会生产的本源和动因,人类通过社会生产来满足自己各方面的需要,社会需要的变化要求社会生产与之相适应。社会生产和社会需要的关系决定了社会生产是最基本的社会活动。企业的长足发展,改变了社会生产的组织形式,使生产力诸要素以新的方式结合起来,在社会财富创造中发挥巨大的能量。企业追求自身利益是在社会中进行的,是以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为基本手段的,能否为社会提供满足社会需要的产品或服务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和条件。正如彼得·F·德鲁克(Peter F. Drucker)所说:“工商业企业是社会的一种器官,工商业企业并不是为着自身的目的,而是为着实现某种特别的社会目的,并满足社会、社区或个人的某种特殊需要而存在的。”

乔治·斯蒂纳(George A. Steiner)和约翰·斯蒂纳(John F. Steiner)(1997)把企业与社会的相互作用概括进一个模型中(见图2-1),他们认为图中的六个因素对企业有着“最为重要的影响”。[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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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1 社会对企业的六个影响因素示意图

企业固然是为所有者拥有的,但一旦产生,就不再是所有者的私有财产,而成了社会的一部分。这种关系决定了彼此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它们受各自发展规律的制约又彼此产生作用。企业的任何行为都不再是个体行为,而是社会行为,都可能会对社会产生影响。首先,企业与社会是共存共荣的关系,企业的存在以社会的存在为前提,企业的发展从根本上取决于社会的进步。企业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从社会赚取利润,也必须承担起解决有关社会问题优化社会环境的责任。其次,企业是社会资源的受托管理者,既然社会委托企业运用包括人员、资金、物资、信息等社会资源,企业就应该为创造美好的社会而合理运用资源,而不是仅仅追求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企业通过承担社会公益责任为社会的发展作出贡献的同时,也会使自己拥有更好的外部环境并从中受益。社会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必定会给企业带来更大的赚钱机会,促进企业的再发展。再次,企业以其法人制度和社会赋予的一个重要特权即有限责任,在商业领域里通过有效地配置资源,创造了巨额财富,形成了有着巨大影响力的企业帝国。随着企业力量的日益壮大,其对社会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作为一个社会的成员,同时作为一个强势群体,既然拥有社会赋予的特权,就有义务也有能力承担起与其经济力量相称的社会责任。

理解企业的社会属性以及企业与社会的关系,有助于我们理解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与社会是共荣共哀、相互作用的关系。企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是与社会各方分享利益。企业只有提供让社会满意的产品,社会才会不断地提供给它营养,使它得以继续生存。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企业就会因逐步失去社会的营养而枯竭,并最终影响社会的发展。企业的生存发展离不开投资者、员工、供货商、政府、社区等各方面的支持。所谓支持就是有所投入,当然也就有所需求。比如:投资者要求合理回报,员工要求得到公平待遇,客户要求得到与价值相当的服务,供货商要求与企业分享利润,等等。如果企业只考虑自身的盈利,而不顾社会各方的利益诉求,必然会引起众叛亲离,企业也就失去了生存与发展的社会基础。企业长期发展的重要前提是获取正当利润。企业若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谋取利润,如商业欺诈、假冒伪劣,也许会蒙混一时,但终究会被揭露,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道德的谴责,只能昙花一现,无法获得长足发展。

总之,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如果将企业比作“毛”,社会就是“皮”,社会不发展,或者说企业的发展如果不能对社会有所贡献,推动社会进步,企业又谈何发展呢?一个企业存在于社会,在获取社会资源(包括环境资源等)、赚取企业利润的同时,应注重其自身对于社会的回报与贡献——这就是企业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企业在自己生产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内,遵守对社会应当作为或不应当作为的行为规范。企业的运营须由社会大众同意,企业的生产目的是要满足社会需要。

(三)正确理解企业的生产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关系

正确理解企业的二重性意义重大。短期来看,企业追求最大利润的自利性质与其承担社会责任的利他倾向是矛盾和对立的;但另一方面,企业对社会贡献大,获得社会认可的品牌效应,会成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这又为企业资本进一步增值提供了条件。企业性质的两个方面存在着差别和对立基础上的统一性。

首先,我们不能绝对夸大企业的生产属性而忽视企业的社会属性。例如米尔顿·弗里德曼(1988)认为,在自由经济中,企业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和从事旨在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除此之外,企业没有其他责任。追求利润最大化无疑始终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根本目的,但企业作为整个社会的基本组织形式之一,它与其他组织和个人、与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也是责无旁贷的。

其次,我们也不能绝对夸大企业的社会属性而忽视企业的生产属性。企业不能办社会,解决困扰社会的诸多问题。要企业去承担本应属于社会或政府的责任,也是一个危险的行为。

此外,我们也不能过分强调企业的生产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性,而忽视企业的生产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差别。

总之,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上不能只见企业的生产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差别而无视其统一性的一面,或者将追求产值和利润的企业的生产属性与社会属性的差别拉大,以致将两个方面作出绝对对立的认识,都是对企业的二重性的片面或错误的理解。

企业的生产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对立统一关系,要求企业在向社会获取最大利益的同时,承担起保持企业与其内外环境相和谐的义务和责任;要求我们在企业的生产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的对立运动之间寻找平衡点,保证企业和社会在相互促进中得到同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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