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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性文件

时间:2022-04-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地区性文件从另一种角度看,地区性人权文件中对保护文化权利所作出的安排也使其得到了某种程度的重视。国家有责任保护个人和群体享有科学进步的权利。一篇分析性的文章表明,由于不容易清楚地辨明文化概念的多种多样,因此对文化权利概念的分析也会多种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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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另一种角度看,地区性人权文件中对保护文化权利所作出的安排也使其得到了某种程度的重视。《非洲人权宪章》的第17款和《美洲人权条约》第26款宣称人们的文化权利必须被当做人权的一部分进行维护。

另一方面,《各国人民权利阿尔及尔宣言》提到了人们有维护自身艺术、历史和文化财富的权利。这一宣言进一步涉及尊重文化身份的权利(第2款),涉及一个民族有不接受任何异族文化强加于本民族文化的权利(第15款)以及少数民族有尊重其文化特性、传统、语言和文化遗产的权利。

国际法中,国家有三个层次的责任。国家应该尊重、保护和实现它所承诺的权利。根据ICESCR第2款,国家政党有责任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利用现有资源,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包括采取立法措施,争取实现条约第15款规定的文化权利。《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15款第2条规定,这些措施包括保护、发展和传播科学、文化的一切必要手段。

在这方面,国家不得不保护个人或群体表达其文化身份的权利或因为一些原因参加遭到其他社会成员反对的文化活动。从另一种角度说,国家应创造和实现一些条件,使人民参与文化活动的权利可以实现。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其15款中要求:“为政策的执行建立制度保障,从而促进对文化的广泛参与……着手利用大众传播媒介来推动对文化生活的参与程度,保护和展现人类文化遗产。”

个人和群体可以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带来的好处。科学进步不仅包括自然生物科学还包括社会科学和人类学的进步。国家有责任保护个人和群体享有科学进步的权利。

《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第15款第4条规定,国家应该确认在科学和文化领域国际交往与合作发展带来的好处。这种交往与合作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国际经济、社会和文化公约》所规定的主要义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前身可以追溯到1883年的巴黎联盟和1886年的柏林联盟。尽管如此,仍有声音批评这两个国际机构在解决知识产权争端时的作用是不平衡的。

一篇分析性的文章表明,由于不容易清楚地辨明文化概念的多种多样,因此对文化权利概念的分析也会多种多样。很重要的一点是要理解全球化带来的威胁以及接下来对合法世界秩序带来的干扰。

一般而言,文化被定义为全人类或部分人类群体所遗留积累下的物质遗产,包括历史遗迹和文化产品。我们可以把文化权利确定地概括为每个人在获得人类积累的文化资本方面的平等权利。从这一点上讲,每个人都有文化发展权是合乎逻辑的,从而也可以讲文化发展权等同于其他类型的发展形式,例如经济、政治或社会发展。

把上述概念拓展开来说,如果经济发展意味着不断上升的国民生产总值,那文化发展就代表着更多的文化,不同种族的人们更好地去促进文化的融合。从这一点看,一部分人认为全球化对文化会产生一定的影响是很有道理的。尽管如此,那些认为可以就文化发展这一概念达成一致看法的论断是受到很大质疑的。这一概念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结果是普世文化和特性文化之间的差别会不可避免地消退瓦解。

根据另一个被广泛接受的观点,文化是一种积累或现存的资本。它被认为是艺术和科学不断创新的过程,这意味着在每一个社会都有一批可以创造文化的群体。在这一前提下,文化权利意味着每个个体都有自由发挥创造力的权利。

然而,埃里克·哈波斯鲍姆和班纳迪克·爱德森认为:“文化是一社会群体区别于其他相似群体所进行的物质和精神活动、生产的总和。”他们采用了人类学的许多观点,并且给文化下了这一个具有特色的定义。因为文化是一个表达清楚自成一体的价值象征体系。这样,它就不可能保持一种静态概念。尽管根植于历史,它却经常变化,这是非常普遍的。更为权威的说法是从整体角度看,文化权利是一种文化的具化(culture- specific),进一步说,这个定义想重点说明每种文化群体都有权保持和发展自己的文化特色。这里就提到了文化身份的权利。

正如前面提到的,如果我们把文化和某种价值观联系起来,就会出现文化相对主义。它意味着人权必须要放在相对价值观的语境下理解。它不同于当前人权的思考,也不同于人权的普遍性。文化相对主义的问题是由美国人类学学会早在1947年提出的,那时联合国人权大会正在起草UDHR。学会认为UDHR不应该只包括普遍流行的西方价值观,它认为一个人是通过他的文化来确认其个性的。因此,对个体差别的尊重要求对文化差别保持尊重。

因此,一些价值标准和道德要求都与孕育它们的文化息息相关。这样,一些阐明的基本原理都出自于一种文化的信仰和道德标准的尝试,从某种程度上来源于人权宣言的普遍应用。这种意识形态上的差别反映在《非洲人权宪章》上(第17款和第29款)。

然而,这一问题的另一种诠释体现在大多数与国际人权机构相关的国家团体,它们本身就是不同文化的修饰品。这种双重本质进一步威胁了人权的适用和文化的发展。在一个双重本质的社会中,主流文化将是需要进一步发展的民族文化。因此,一个国家内部少数群体的文化身份会在一些促进民族文化的国家政策中得到确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重视ICCPR的第27款。正如沃克尔·康纳所说,这一过程将会导致国家毁灭而不是国家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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