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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性报道的特点

时间:2022-04-1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调查性报道的特点调查性报道具有以下特点:1.调查的自主性这里的自主性,是就新闻媒体独立调查而言的。调查性报道强调新闻媒体自主进行的调查,而非报道他人的调查行为和调查结果。在调查性报道当中,社会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只是事实的线索,而不是经过采访印证的事实。调查性报道的风险性主要集中在法律风险上,主要表现在名誉权和隐私权两个方面。

二、调查性报道的特点

调查性报道具有以下特点:

1.调查的自主性

这里的自主性,是就新闻媒体独立调查而言的。调查性报道离不开社会有关方面提供情况,但又不能完全依赖有关方面提供的情况,必须自主调查。正如日本学者川鸟保良所说,调查性报道不是依赖当局发表的材料,也不是依赖警察提供的材料。

调查性报道强调新闻媒体自主进行的调查,而非报道他人的调查行为和调查结果。这是因为:有些事件本身可能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它们之间有可能是利益的整体,还有可能本身就是一种隶属关系。此时,有关部门、有关方面提供的材料,很可能就是已经放大、缩小或是已经“加工”的“变形”、“变性”的事实,需要新闻媒体自主调查,才能保证事实。

在调查性报道当中,社会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只是事实的线索,而不是经过采访印证的事实。因此,凡大量使用有关部门调查材料而形成的报道,就不能认定为调查性报道。

2.选题的重大性

调查性报道是一种以揭示真相为宗旨的深度报道方式,对可能被掩盖或者被忽视的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以及社会问题,通过独立、系统、科学、有针对性的调查,具有篇幅长、分量重、关注性强的特点,因此选题必须是重大的。

一般来说,重大事件事关国计民生、民族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的公正、公平,具有很高的新闻价值,为社会各界所关注。报道所涉及的人物多为位高权重、权倾一方的党政要人和知名人士。例如,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罪恶的陷阱》报道了我国历史上最大的走私案——厦门走私案,涉及海关、公安、边防、商检和地方政府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达100多人。其中,包括公安部副部长、全国打私领导小组副组长在内的省部级高官3人,厅局级领导干部26人。对于调查性报道来说,人物的重要性既是报道材料的重要性,又可以理解为报道选题的重要性。

3.调查过程的复杂性

调查性报道的复杂性有两层意义:一是指事件本身的复杂性。它包括事件过程的曲折性和真相的被掩盖性。这两个方面往往交织在一起,加剧了事件的错综复杂。二是指事件关系的复杂性。社会是相互联系的,一起新闻事件的发生,或多或少会涉及社会的相关部门和相关领域。特别是调查性报道事关国计民生和被权力部门掩盖的事实真相,就更显事件的复杂性。

调查性报道要求记者艰苦调查、多方印证、层层挖掘、步步深入,才能把被掩盖、被遮蔽的事实发掘出来,公布于世。

4.调查的求真性

以下因素加大了调查性报道求真难度:一是源于它自主调查。新闻调查属于社会调查的范畴,新闻调查的自主性是记者的独立调查,目的是确保调查的客观性。由于调查对象向记者提供情况并非法定义务,加之记者调查的手段只能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得使用侦察、窃听、审讯等方式获取情况,加大了求真的难度。二是源于事件本身的复杂性。一起事件、特别是重大事件的发生,总是由这样或那样的原因造成,有一个发生、变化的过程,产生这样或那样的影响。也就是说,事件的前因后果、动机、性质、过程、影响、意义以及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人物(主要人物、次要人物、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相关人、知情人)、方式、情节、细节等深层次因素。更为重要的是,有的事件本身还是事中有事、案中有案,犬牙交错。三是源于人为的复杂性。有的事件发生以后,如重大灾难性事件、重大渎职性事件、重大违法性事件等,还要追究相关人的责任。出于各自原因,免不了事件始作俑者、既得利益者和事件的其他相关人,相互掩盖事实真相。调查性报道的求真性,就是要冲破重重阻力,千方百计地追踪和还原事实真相。

5.报道的风险性

调查性报道由于具有伸张正义的性质,必然是对某些利益集团或权势人物的挑战,有的还可能涉及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许多新闻实践证明,相当多的调查性报道是记者克服重重阻力,或是在冒着生命危险的情况下才得以完成的,有的甚至为此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调查性报道的风险性主要集中在法律风险上,主要表现在名誉权和隐私权两个方面。

(1)名誉权

我国法律规定,侵害名誉权是指“以虚假或攻击性的内容,公开贬低、侮辱、诽谤他人或法人的行为”。信息的“虚假性”和内容的“攻击性”,是构成新闻侵害名誉权的两个要件。事实是否属实,是区分新闻侵害名誉权的关键要件。

美国新闻学者麦尔文·曼切尔列举了10种调查性报道可能侵权情形:

·影射他人违法犯罪;

·影射他人行为不检;

·影射他人道德水平低下;

·影射企业缺乏商业信用;

·煽动公众嘲笑;

·对他人事业发展构成障碍;

·讽刺他人智力低下;

·暗指他人患有某种令人反感的疾病;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批评某人信用低下;

·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指责某种产品无效。

(2)隐私权

隐私权是一个涉及“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三个方面的概念。我国法律把隐私界定为“个人私生活中不愿意公开让他人知道的事项”,是与公共利益无关、当事人又不愿意公开让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

隐私,又分为绝对隐私和相对隐私两种情形。绝对隐私,是指个人的隐私。它分为身体隐私和生活隐私两个方面。身体隐私,如女人的“三围”,男人的阴茎等;生活隐私,如性生活、性经历、性技巧等;相对隐私是指除隐私以外的其他隐私,如血型、疾病、残疾、饮食爱好、生活用品用具、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情况等。

绝对隐私与相对隐私,虽然同属隐私权的范畴,但二者在法律上的地位是不同的。前者,我国是绝对禁止的,调查性报道应当避免绝对隐私;而对后者则可以根据调查内容、具体的情节需要与否,确定是否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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