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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际传播为滋生于群体传播中的虚假信息上了“户口”

时间:2022-04-1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际传播为滋生于群体传播中的虚假信息上了“户口”——传播风险的扩散机制隋 岩 李 燕“世界的未来靠的并不是自然科学,而是靠我们人类相互之间的理解和沟通”。这四种传播类型自身的风险性各不相同,其中,群体传播的风险性是最高的。通常认为,人际传播是两个行为主体之间的信息传播活动。

人际传播为滋生于群体传播中的虚假信息上了“户口”——传播风险的扩散机制

隋 岩 李 燕(1)

“世界的未来靠的并不是自然科学,而是靠我们人类相互之间的理解和沟通”。卡尔·罗杰斯的这句名言把传播的意义概括得淋漓尽致。传播能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促进了解和决策,但是传播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传播障碍和传播隔阂,并不是所有的传播都能顺利进行。不顺畅的传播就孕育着风险。本文所谓的传播的风险性,是指传播过程中信息失真、变形等情况对传播效果的负面影响,这种信息失真既可以是传播者有意为之,也可能是传播过程中的自然损耗。现实中,这种传播的风险随处可见,小到朋友间因为话语传递偏差而影响关系,大到流言、谣言引发的社会骚乱。本文试图从传播自身的特性出发,分析各种传播类型自身的风险性及其与新媒介(2)传播特性的关系,探寻传播风险的根源和扩大化机制。新媒介时代,传播的风险愈加复杂,危害性也更大,理清风险的根源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各种传播类型的风险性

传播学研究的主要是社会传播,即除去人内传播之外的四种基本传播类型:人际传播、群体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这四种传播类型自身的风险性各不相同,其中,群体传播的风险性是最高的。

通常认为,人际传播是两个行为主体之间的信息传播活动。这样的理解将人际传播的概念内涵缩小了。事实上,“人际”的含义并不限于数量之多少,人际传播“可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进行”(3)。也就是说,人际传播不局限于一对一的信息沟通,它可以是两人际,也可以是多人际的,如三五个朋友聚会聊天。不以人数多少来界定人际传播,那么什么是人际传播呢?我们认为,人际传播是传受双方具有基本熟知的社会关系或能确定彼此社会身份的非专业化、非制度化的信息传播活动,它不一定非得在两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多人之间,其最主要的特征是传播过程中信源的确定性。有学者认为小群体传播、公众传播也属于人际传播(4),这也符合我们的定义。小群体尤其是亲朋好友构成的初级群体,彼此间的社会关系是相互确定的,公众传播“是一种发生在诸如大礼堂、演讲厅、露天广场等公开场合的传播行为”(5),主要形式是公开演讲,在这一过程中,演讲者的身份也是要向大家公开的。在互相确认社会身份,尤其是彼此之间有相当熟悉程度的情况下,传播者不可能故意散布虚假信息,而出于社会关系的明确,接受者也一般会相信其信息的真实性。即使双方并不认识,只要能确认其社会身份或社会地位,彼此间的传播就是人际传播。如大街上的两个路人向警察问路,虽然双方不知道姓名,但警察的身份使其不会说假话乱指路,这也是路人选择警察而不是别的路人问路的原因之一。因此,在人际传播中,无论传受双方出于什么目的、在什么场合、借助什么介质、通过什么渠道进行信息交流,信源从哪里来是相对明确的,至少在传受行为主体之间信息从哪里来是一目了然的,在双方社会关系熟知的情况下,甚至信宿也是确定的,信息也具有相对的可靠性、真实性。正因为如此,“不要跟陌生人说话”、“不要轻信陌生人”才成为常见的防骗手段。即便熟悉的社会关系中无意中传播了虚假信息,由于人际传播的私密性,这种风险也不可能大范围地得到传播。因此,人际传播的风险性很低。

组织传播是以组织为主体的传播活动,包括组织内部和组织外的信息输入输出活动。由于组织不是个人的简单集合,一般都具有某种严格制度化的规章,组织内部有职务分工、岗位责任,甚至等级制度,是一个有着统一意志的严密整体。无论以什么样的渠道、选取什么传播形式,其传播活动都既要受到组织内部规章制度的限制,又要受到组织外部的社会法律法规乃至道德价值观的约束,因此组织传播也是风险性很低的传播活动。即使是那些以信息传播为盈利手段的公关宣传、广告营销,也不会贸然碰触法律法规,再唯利是图的营销传播、公关传播,也至少会规避触碰法律的风险。一旦组织突破上述约束发布虚假信息,必然为其带来风险甚至造成公共危机,而这必然促使其在日后的信息传播中更加循规蹈矩,避免重蹈覆辙。所以说组织传播也是风险性很低的传播类型。

大众传播无论从它的传播特点、社会功能及最终的传播效果来说,都是风险性几乎为零的传播类型。因为任何一个时代的任何一个社会的大众传播,从本质上来说都是维护既定社会秩序的,甚至如法兰克福学派所批判的那样是既定社会的助力和水泥。大众传播的层层把关机制不会允许任何有可能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进入传播渠道,其受众多杂散匿、反馈性弱的特点也将传播的风险限定在非常低的水平。

只有群体传播才是风险性很大的传播活动。群体的概念非常广泛,分类标准不同,类型也多种多样。德国社会学家L·威瑟依据组织性的强弱,将群体分为组织群体和非组织群体。我们这里所说的群体,是指非制度化、不存在管理主体和机构的非组织群体,尤其指那些联系松散、自发形成的社会群体。所谓群体传播是指非组织群体内成员与成员之间自发的、非制度化的传播活动。公园里几个不熟识的小朋友间的游戏就是群体传播,而在幼儿园里有了老师参与、有了权威价值判断与奖惩就变成了组织传播。松散的几个教民之间的传播活动是群体传播,但教会的传播活动已演变成组织传播,因为有了等级和规约。

群体传播之所以风险性高,是由其自身特点决定的。常态的群体传播,由于群体压力的存在,出于对孤立于群体的恐惧,群体成员会对群体主流意见产生趋同行为,舆论的形成会呈现出沉默螺旋的特点,甚至产生群体极化现象(6),而真理并不一定掌握在多数人手中,这就埋下了风险的隐患。也就是说,群体意见往往并不是多数人意见的民主表达,而是趋于群体压力下群体成员认为的可公开表达而不受群体孤立的“多数人意见”,它是一种主观心理想象,而不一定是真实的群体意志。如果群体意见是错误的,就会形成所谓的多数意见对少数意见的暴政,比如“文革”中,私底下大多数人都觉得公开批斗某人是错误的,但大部分人却又不敢于公开发表反对意见,少数公开反对意见的人就成了群体“民主”意志的牺牲品。

非常态的群体传播,比如集合行为,则能直接给社会秩序带来破坏性结果,如贵州瓮安事件、西藏“3·14”事件、新疆“7·5”事件等等。也即集合行为等非常态群体传播由于其传播机制的不同,具有极高的风险性,本文所言的群体传播主要就是指这种临时形成的松散群体的非常态的传播过程。原因有四:首先,群体成员身份的匿名性。集合行为中的群体,通常是联系松散、自发形成的偶然群体,群体成员彼此大多不认识,群体成员的身份被人群淹没,又不受任何主体和机构管理,处于不受社会约束的“匿名”状态。在法不责众的心理下,群体成员往往会不假思索、不顾后果地将流传到自己这里的信息传播下去,甚至做出种种冲动举动。其次,群体传播信息的模糊性。群体传播中信源与信宿都具有不确定性,也即信息是谁发布的,向哪里流传,会引发什么样的效果,都是不确定的。其中最典型的信息形式就是流言,“一种信源不明、无法得到确认的消息或言论,通常发生在社会环境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而正规的传播渠道(如大众传媒等)不畅通或功能减弱的时期”(7)。流言的流通量又与问题的重要程度和证据的暧昧程度成正相关。如果没有正规的传播渠道来明正视听,而让流言甚至谣言成为人们的消息来源,那么对于群体事件事态的发展是非常可怕的。第三,群体情绪的相互影响。集合行为中信息传播的同时常常伴随着情绪的传播,而集合行为中的人们通常处于亢奋状态,行为之间容易相互模仿,情绪之间容易受其他人的暗示及整个氛围的感染,从而导致一种群体恐慌等失控局面。第四,群体作为社会中观系统,其传播范围虽然没有大众传播那样大,但由于每个人都具有多重群体身份,很容易将具有风险性的信息和情绪带到另外一个群体,形成核裂变式的扩大化效应。所以,群体传播是最具风险性的传播类型。

综上所述,四种传播类型中,相对人际传播、组织传播和大众传播而言,群体传播是风险性最高的传播类型。无论是常态的群体传播还是非常态的群体传播,都孕育着风险,尤其是非常态的群体传播,风险性、危害性尤其大,难以掌控,犹如鲁迅先生所说的“无物之阵”。

二、虚假信息从群体传播到人际传播是风险扩散的关键

群体作为社会的中观系统,是联系微观个人和宏观社会的桥梁和纽带。个人在群体中完成社会化而成为社会人,社会秩序也因为群体意向的统一而得到维持。不否认群体对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的意义,群体传播对社会民主、社会进步的积极意义,但也应注意到,群体也孕育着风险,容易出现集合行为,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甚至危害社会安全。

通常认为,集合现象的发生需要具有三个基本条件:结构性压力、触发性事件和正常社会传播系统功能减弱(8)。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很多人对自己的生活状态不满意,存在着滋生集合行为的现实结构性压力。在这种情况下,一个微小的矛盾便能点燃民众对社会的不满情绪,引发大范围内的集体共鸣,使得原本跟事件本身没有关系的人也自发加入集合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传统的“拖、堵、删、捂”应对策略来处理,而不通过大众传播及时地公开事情真相,非制度化的传播渠道就会活跃。人们从平时信任的广播电视报纸上得不到足够的消息,就会相信小道消息传播的流言、谣言等,这样势必会加剧集合行为事态的发展。近年我国群体事件的发生、发展过程,无不印证了这三个条件的正确性。无论是2003年“非典”导致的抢药风波还是今年日本地震后的抢盐浪潮,无不是人们求助大众传播无门后而转信谣言的集体无意识盲从行为。

如果说群体传播孕育着风险的火种的话,那么人际传播则是点燃火种的火石。由于人际传播传受双方社会关系较为明确,一般彼此熟悉而信任,主观上不会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因而信息可信度高,特别是意见领袖传播的信息,更容易被对方接受。因此,群体传播中的流言、谣言以及伴随的不稳定情绪,一旦进入彼此信任的人际传播渠道,就会被当作真实的信息获取信任而大加传播,风险范围迅速扩大,程度也随之加深。2008年四川广元蛆橘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2008年10月,《华西都市报》报道了四川广元发现柑蛆疫情一事。随后,部分传统媒体加以转载,但没有引起大范围的社会关注,更没有引发恐慌。半个月后,有人在网易新闻论坛上发帖,转发《华西都市报》报道的主要内容,并添加了自己求证蛆橘事件属实以及部分果农偷卖蛆橘的信息,提醒广大网友注意。随后各大论坛社区纷纷转载。接着,主要内容为“四川广元橘子有虫,请勿食用”的短信在亲朋好友间疯狂转发。于是论坛上的群体传播变成了手机短信的人际传播,而正是人际传播为蛆橘信息明确了信源,有了信源就确认了信息的可靠性、真实性,因此引发全国各地柑橘滞销。如此,网络群体传播和短信人际传播的共谋,造成了这次全国性的传播风险。

之所以说手机群发短信属于人际传播,而不是群体传播,这里涉及对人际传播与群体传播特征的再认识,即如前所述人数的多寡并非人际传播与群体传播的根本区别,人际传播可以是多人间的传播。同样,群体并非一定得是多个人,它也可以是两个人。所以,不能机械地把人数多少作为人际传播与群体传播的根本区别。从信息传播的过程来看,区分两者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看信源是否确定。人际传播由于双方的社会关系比较明确,信息传播过程比较简单,信息从哪里来到哪里去,都是比较确定的。而群体传播则不然,信息传播主体多,传播过程复杂,既有一对一、也有一对多和多对多,信息的来路无从得知,去向也无法控制,甚至产生奇异的回流现象。手机通讯录里的联系人,不会是偶然相遇的陌生人,无论同时收到多少条劝告信息,还是把这条信息给多个人群发出去,其信源信宿都是确定的,因而手机群发短信是人际传播而非群体传播。信源是否明确,对于传播效果的控制有着重要的意义。比如我们会通过筛选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中的敏感词来阻止人际传播中风险信息的传播,并依据人际关系链条追查风险信息来源,从而规避风险的发生。而在信源信宿不明确的情况下,发生集合行为,无论是事前预防还是事后追惩,对于管理人员来说都有不小的困难。因此,人数多少不是人际传播与群体传播的根本区别,传播过程中的信息来源是否明确是否可控才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

当然,人际传播与群体传播的截然区分,只是理论上的一厢情愿。在传播实践活动中,实际情况远远比这个复杂。不能以自然科学的思维来研究人文科学,不能以自然科学常用的单一反例的方法来否定人文科学某一观点的普遍性、规律性。同时,我们也应该以系统的观点来看待各种传播形态,它们之间并不是彼此割裂而是相互联系的,群体内也存在人际关系。我们说某一传播活动或传播的某一阶段属于什么传播形态,是取其主要属性来判断的,并不是绝对地要与其他传播形态相割裂。

回到蛆橘事件来看,如果这个信息(柑蛆有害)如同论坛上的其他谈资一样,仅在网络上群体传播,那也罢了,新鲜劲儿过去之后,帖子沉了,人们不再关注,也不会对现实产生太大影响。但是,进一步的传播行为——通过手机短信把消息发送给自己的亲朋好友、发送给自己关心的人。当短信接受者从父母、兄妹、老师或学生等亲朋好友那里接到柑蛆有害、莫吃柑橘的劝告时,效果自然显现。因为人们对互联网论坛上的信息可以将信将疑,却不能对来自自己熟识的人的信息断然不信;人们可以“不跟陌生人说话”,但却不能不相信自己的亲朋好友,尤其是自己平时很信任的意见领袖。这样,蛆橘有害的信息经由网络论坛进入手机短信传播阶段时,传受双方的关系由不确定性变成确定,传播形态的性质也随之发生变化,由群体传播变成了人际传播。虽然人际传播本身没有什么风险,不会制造风险信息,但由于群体传播的风险信息被人际传播固有的社会关系赋予了不同程度的可信度,使其在关切的名义下不断地传播下去,将群体传播的风险扩大化。于是,从四川到湖北到全国,到处是无辜的柑橘,仅湖北一省的柑橘就损失15亿元,而有蛆的疫区却只有四川广元一个县!可见,风险起于网络群体传播,扩大于人际传播。此外,这个案例中最初传统媒体的报道并未引发社会恐慌的事实也印证了我们关于大众传播风险性低的论断。

2011年日本地震核泄露后吃盐抗辐射谣言引发的抢盐风波同样起于网络,经由论坛、微博、QQ群转发等多级群体传播后,又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以及口口相传途径进入人际传播渠道。根据英国人类学家邓巴的“150定律”,每个人拥有的稳定社交网络的人数大约是150人。如果一个人将从群体中道听途说的信息分别传递给自己经常交往的150个人,那么信息将如同病毒复制一样,以核裂变的方式成几何倍数快速传播出去,短时间内信息家喻户晓也就不足为怪了。电话、手机短信、MSN即时通讯,以及口口相传在进一步扩大传播范围的同时,也以人际传播固有的社会关系的优势暗示了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使得抢盐的可笑成了全国性的不理智行为。

所以,谣言往往起于群体传播,真正发挥影响于人际传播。单纯的人际传播不会带来风险,单纯的群体传播风险等级也不会达到最高,但是一旦群体传播和人际传播相结合,就会使风险的星星之火迅速变成燎原之势,带来无法预料的破坏性后果。

三、新媒介的传播风险亦根源于群体传播,而非新媒介本身

麦克卢汉认为,媒介是社会发展的基本动力,每一种新媒介的产生都会改变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创造新的认知方式,带来新的社会形态。如他所言,随着电子媒介以及互联网新媒介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重新部落化时代,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新媒介着实改变了人类的生活,人们在网络世界里交友、议政,通过手机购物付款、把握世界的瞬息万变。然而,新媒介这把双刃剑的负面效应,不仅体现于媒介依存症,更表现于新媒介技术使得传播风险迅速地扩大化。

一直以来,绝大部分学者及其研究成果都认为互联网的主要传播类型是人际传播与大众传播的结合,而手机更不容置疑是以人际传播为主,所以大多数对互联网的研究均选择人际传播或大众传播或两者结合的视角,对手机的研究则从人际传播的角度出发,至多出于手机报的考虑联系到大众传播的理论,忽略了群体传播在新媒介传播中的决定性作用,少见以群体传播的理论分析新媒介。不可否认,互联网的人际传播和大众传播功能非常突出,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门户网站新闻资讯、信息搜索链接等已成为现代人生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手机传播更不用说,通话、短信无不是纯粹的人际传播。但是如前所论,网络论坛、社交网站等虚拟群体空间中的信息传播,以手机为渠道的微博,无论是看似有意无意的轻聊漫谈、有心无心的分享喜怒哀乐,还是对社会热点事件的激烈讨论,这些滋生各种“说法”的温床都是群体传播。事实上,互联网就是一个超越了时空限制的超大群体系统:既有初级群体如自己的SNS好友群,又有次级群体如论坛某一话题的临时关注讨论群;既有组织群体如企业、公司内部网络,又有非组织群体如豆瓣上的兴趣小组;既有较小范围群体如地方论坛,又有较大范围群体如全球性的社交网站Facebook等。即便是互联网上的其他传播类型,也夹杂着群体传播。比如,门户网站刊发的新闻虽是大众传播,但网民对新闻的互动评论(包括对新闻内容的直接评论和对别人观点的回复评论),则是群体传播。QQ等即时通讯工具用在两个人之间是人际传播,而群聊却是群体传播。以手机为渠道的微博则表现出更为强烈的群体传播属性。

哈贝马斯所言的20世纪人类公共空间的衰亡,其实就是广播电视这种大众传播方式挤压了人们的面对面群体讨论的空间,而互联网被寄予公共空间复兴的期待,也正是因为它为人们提供了群体交流的平台,尽管这个空间是虚拟的。中国社科院《新媒体蓝皮书: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0)》显示,2009年中网络论坛使用率为30.5%,用户超过1.17亿(9)。美国知名互联网统计公司ComScore发布的亚太互联网调查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7月,在互联网提供的各种服务中,亚太地区网民在社交网络服务上花费了9.5%的个人业余时间,是各种服务中使用时间最长的,新闻浏览和电子邮件不过只有2.7%和4.1%(10)。而如前所述,互联网的群体传播,并非只体现在社交网络服务上。可以说,人们对互联网的青睐,主要来自交互带来的参与喜悦和匿名性带来的体验喜悦,这其中的匿名性正是群体传播的关键属性。

随着人们对互联网利用的深入,互联网的群体传播本质正在逐渐显现。2010年5月底,在中国最具影响力的意见领袖社区凯迪网络运营十周年之际,南方报业集团加入凯迪网络并成为最大股东,重点探索“网络言论价值产业化、产品商业化和新时代下互联网运营模式”(11)。这一行动被学者解读为“回归网络本质”,是“我国主流媒体对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互联网舆论一个令人欣喜的具体落实和回应”(12)。网络舆论的生成和发酵显然是通过群体传播而非大众传播和人际传播体现出来的,表面上看互联网将人际传播与大众传播完美结合,实质上群体传播而非人际传播、大众传播,才是互联网传播的本质。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视察人民日报社时所指出的,互联网是“思想文化信息的集散地和社会舆论的放大器”(13)

打电话、发短信是手机的基础功能,的确也是人际传播,但我们应当看到,在传播过程中出现风险时,手机的作用不仅体现在人际传播的风险扩大阶段,还存在于群体传播孕育风险的阶段。手机与互联网的结合,使得以电脑为终端的互联网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人们可以随时随地用手机上网冲浪,群体传播更加活跃了。去年被誉为可以载入中国新闻史的江西宜黄强拆事件,女主角钟如九正是通过手机微博直播与地方政府的冲突和亲人的病情,在微博上引起广泛关注。

四、新媒介的特性纵容了群体传播,放大了危机,加剧了风险

技术进步给不同传播类型提供了新的平台。微博的迅速发展使得群体传播更加活跃,其自由地追随别人或被追随的功能使得群体可以任意组建,而其内容的公开性又使得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参与群体讨论。正式发展不到两年的时间,到2011年5月,微博已经拥有约2.3亿用户(14)。即时通讯用户规模也不断扩大,2009年已达2.7亿人(15)。同时,移动终端技术的发展使得传播不再受时间地点限制。到2011年4月,全国手机用户数量突破9亿(16),其中手机网民超过3.03亿(17)。这些新媒介技术的发展,使得人们能更加自由地参与社会传播,无论是人际传播还是群体传播,都比以前更方便更活跃,引发的传播风险也更为频繁。

一是网络群体事件频发,影响网络秩序和舆论稳定。新媒介普及以前,发生在现实中的群体性事件由于地域局限,传播半径有限,社会知晓率不高,控制难度相对较低。随着对互联网利用的深入,群体事件也不断在网上发生。所谓网络群体事件,是相对于现实群体事件而言的,主要指在一定社会背景下形成的网民群体为了某一共同目的,利用网络大规模地发布和传播某一方面信息,以制造舆论、发泄不满,具有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特征,即在相对自发的、无组织的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为某种普遍的影响和鼓舞而发生的集群行为(18)。简而言之就是发生在网络虚拟空间中的群体集合行为,典型案例如李刚门、药家鑫杀人案等,无一不在网络上引发巨大的舆论旋风。虽然网民的舆论监督促进了事件的解决,但这些网络群体性事件中不乏流言和谣言,如李刚的特殊背景和五套房产以及对药家鑫的富二代身份和花钱打点法官的猜测,这些虚假信息更加煽动了公众的仇官、仇富情绪,使得社会上下群情激奋,以至于网易等门户网站不得不关闭相关新闻的评论功能。2008年CNN对西藏“3·14”事件的歪曲报道和主持人卡弗蒂辱华言论直接引爆了中国人的爱国热情,网民除了在网上逞口舌之快之外,黑客还袭击了CNN官网,将中国国旗挂上CNN主页,导致网站一度无法正常登录。虽然CNN有错在先,但黑客这样的攻击行为,显然也是不理智的。同样,在2009年的湖北石首厨师非正常死亡引发的网络群体事件中,石首政府网站被黑,一连四天都无法访问。这些网络群体事件虽然对现实事件的公正快速解决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促进作用,但是也以前述网络群体传播特有的危害性对网络秩序和现实社会舆论环境造成了威胁。

二是网络舆论影响现实,引发现实群体性事件。网络群体性事件诱发于现实矛盾,又与社会现实不断融合,正所谓信息环境的环境化,对现实群体事件的发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给正常的社会秩序带来危害,甚至左右现实中事件的发展。2009年广东省韶关群体斗殴事件,直接原因是网络谣言引发的民愤。另一方面,已有的网络和现实群体性事件经过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介的传播,在满足广大群众知情权的同时,也成为人们的案例教材,成为利益相关者模仿的对象,促使群体性事件爆发的数量更多、形态更激烈。2010年江西宜黄强拆自焚事件,公众对事态的网络围观和积极声援无疑暗示类似的维权者:舆论围观可以改变他们的境遇。于是青岛钉子户微博直播自杀、无锡强拆户剖腹自杀等类似案件层出不穷,他们通过更加出格、更加极端的方式来吸引公众的围观,以促进事件向有益于他们的方向解决。正如时任云南省宣传部副部长的伍皓所言:“我们对每一起拆迁维权的围观和声援,实际上都是在鼓励更多的对抗,这又必然会制造更多的鲜血和悲剧。”网络舆论,在这个意义上,实际上是充当了现实中群体事件的暗中推手。

上述传播风险更多是由网络群体传播特性而引发的,新媒介条件下还存在很多传播者有意为之的人为风险。如新疆“7·5”事件中,境外分裂势力利用新媒介煽动新疆民众的敌视情绪,利用新媒介广泛散布分裂言论,引发打砸抢烧事件,可谓组织传播中的组织者对群体传播的利用。

可见,新媒介条件下,传播风险的发生频率更高,风险程度更大,风险现象也更加复杂,即新媒介助长了传播风险,而这一切皆源于新媒介本身的传播特性。首先,互动性是新媒介传播较之传统大众传播的最大优势之一,在互联网传播中,受众不再局限于被动地接收信息,而是可以主动参与、主动表达。其次,匿名性又是互联网较之传统人际传播的又一大特点,传统人际传播虽然互动性强,但传受双方一般是彼此确认身份的,互联网的虚拟性带来的是匿名性,使得“在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只狗”。再次,把关人作用弱是新媒介传播较之传统大众传播的又一明显特征。因此较之传统的大众传播与人际传播,互动性、匿名性、弱把关成为新媒介传播的独特属性,而互动、匿名且弱把关恰恰正是群体传播的风险根源。由此,网络信息的真实性无法保证,流言漫天、谣言横行,网络暴力、水军炒作层出不穷(19)。这也是新媒介时代传播风险比以往的媒介时代更多的原因之一。

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新媒介助长了风险,但并非风险的根源,我们承认媒介的意义,认同媒介的力量(20),但是并不赞同麦克卢汉的技术决定论,媒介本身既不能消除风险也不能带来风险,它只是为风险的加速传播提供有利的条件;我们同意新媒介放大了危机、加剧了传播风险,但并不认为新媒介是风险的根源。传播风险从根本上来说还是源于群体传播这一本身风险性极高的传播类型,比如对于传播风险相对较低的人际传播来说,也即在传受关系熟识明确的情况下,传播风险并不会因为新媒介的参与而增加,面对面口口传播时人们说话有凭有据,并不会因为选择了新媒介的短信传播或MSN传播或QQ传播时就信口开河。没有群体传播,再新的媒介,应用于人际传播也难生是非,朋友熟人师生同事邻里间当面不敢胡说八道,短信中、MSN上、QQ里也一样有一说一。反之,任何时代都存在传播的风险,没有新媒介,广场上的群体传播、庭院中的群体传播也仍然具有风险性,也会孕育谣言,只不过在新媒介时代,媒介技术凸显了群体传播的特点,助长了群体传播的风险性,又使得传播更加方便和迅速,所以传播的风险才更加凸显。

由此可见,传播风险首先来源于群体传播这一风险性极高的传播类型,关键是在人际传播中合法化,并在新媒介的推动下,最终形成网络群体集合行为。谣言就是循着这个模式发生着:谣言肇始于群体传播中的集合行为,扩散到人际传播中后,因人际传播特有的社会关系熟知性而获得了堂堂正正的出身——信源可查可信,再借助新媒介的传播特性生出了翅膀。单独来看,群体传播的风险并不可怕,如果能将其限定在群体范围内,其后果是可以控制的。单纯的人际传播风险性也十分低,而新媒介作为一种传播介质本身并没有风险。但三者一结合,就如同火星掉入炸药库。在这三者结合的过程中,群体传播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从群体到人际的过程中风险信息由“黑户”摇身变为有“户口”的“合法人士”,并在新媒介帮助下从人际到人际的快速传播。因为人际传播给谣言上户口的过程正是改变信息接受者认知的过程,而新媒介是为群体传播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为人际传播提供了更便捷的条件。

【注释】

(1)隋岩,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燕,中国传媒大学电视与新闻学院硕士研究生。

(2)除引文外,本文均采用新媒介一词而不用新媒体一词,是认为媒介是指传播的渠道、介质、手段,而媒体则应该是指传播机构或传播组织。不同意新媒介与新媒体两个词汇的等同混用。并且,本文认为新媒介的根本特征是互动性,如互联网、手机,没有互动性的不叫新媒介,因而本文所说的新媒介不包括户外广告、楼宇电视、移动电视等不具备互动性的媒介样式。

(3)黄晓钟,杨效宏,冯钢.传播学关键术语释读[M].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5:3.

(4)周庆山.传播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9.

(5)周庆山.传播学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60.

(6)最早是由James Stoner于1961年提出,指在群体中进行决策时,人们往往会比个人决策时更倾向于冒险或保守,向某一个极端偏斜,从而背离最佳决策。

(7)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98.

(8)郭庆光.传播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96.

(9)邓建国.回归网络本质——南方报业入主凯迪网络的启示[J].网络传播,2010(9).

(10)ComScore亚太互联网报告:娱乐和社交最受欢迎[EB/0L].http://www.admin5.com/article/20100816/261470.shtml.

(11)南方报业入主凯迪网络[EB/0L].http://www.dayoo.com/roll/201005/29/10000307_102175966.htm.

(12)邓建国.回归网络本质——南方报业入主凯迪网络的启示[J].网络传播,2010(9).

(13)胡锦涛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的讲话[EB/0L].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094/7408960.html.

(14)中国微博用户数量一年从5-300万暴涨至2.3亿[EB/0L].http://www.cfi.net.cn/p20110528000133.html.

(15)新媒体蓝皮书:2010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EB/0L].http://news.xinhuanet.com/internet/2010-07/01/c_ 12286771_6.htm.

(16)中国手机用户数量突破九亿[EB/0L].http://finance.qq.com/a/20110525/000808.htm.

(17)中国手机网民达3.03亿[EB/0L].http://fiber.ofweek.com/2011-01/ART-210006-8420-28436587.html.

(18)葛琳.网络舆论与网络群体性事件[J].新闻爱好者,2008(9).

(19)2010年以来社会各方多力促整治水军,均效果不佳,无奈2011年5月以多家互联网经营机构联合宣布自律向社会交代,法律道德手段难以见效。究其关键是没有认识到水军现象的本质就是对群体传播特点的利用,往往既不犯法也不违反道德,盲目以法律和道德来对付群体传播,常常会无的放矢,犹如面对鲁迅先生所说的“无物之阵”。

(20)隋岩.媒介改变艺术[J].现代传播,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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